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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i-photo 看板]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ai-photo 標題: [閒聊] 淺談攝影著作的肖像權與著作權 時間: Sun Oct 4 17:13:22 2009 平靜已久的AI版,因為某為花大少的發言又再度掀起一陣風波,引起眾人的爭論 然而在這一陣爭論中,很顯然地,有某些人對於法律上肖像權保護範圍的認定仍有 偏差,因此個人乃在此就個人所取得之資訊提出一些法律上的見解以供參考. 一.肖像權 在攝影著作中,如牽涉到人物的拍攝,則不免就會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而依據我 國法律規定,肖像權係屬人格權的ㄧ種,是受到法律的保障的,如果有受到侵害,得請 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1項)。 而在此有疑問的是,肖像權之侵害是否須以營利為前提,關於此點,台北地方法院 94 年 簡上 字第 16 號判決理由略謂:『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 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 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 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 評價,乃是,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乃是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是故,依據目前法院 的見解,關於肖像權的侵害是不需要以營利為前提的,只要違反當事人自主意思 所為的肖像公開,當事人都是可依據民法第18條1項之規定請求除去侵害的.至於 是否涉及營利,那是屬於民法第十八條二項以及民法第195條1項前段得否請求非 財產上之損害及慰撫金之問題,不可不辨也. 二,著作權 既然MD可以主張肖像權,那麼攝影師可以主張的是什麼呢?按照現行著作權法 的規定,攝影著作亦屬著作權的一種,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依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 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 得利用該著作。』是故,在一般委任拍攝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話 ,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是屬於受聘人(也就是攝影師)的,而這也是為什麼一般在婚 紗店拍攝的情況下,攝影師得主張其著作權之理由. 三,著作財產權與肖像權之衝突解決 在前面我們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在一般攝影著作拍攝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 別約定的話,那麼被拍攝者(MD)享有肖像權,而攝影師則享有著作權,因此就會產 生一個衝突,如果攝影師要利用該著作從事宣傳或其他營利行為時,而MD不同意時 該如何處理? 關於此點台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58號判決曾有明示:『上訴人雖對系爭 照片有使用權,但該照片係使用被上訴人之肖像,所以其使用方式仍不能侵害被 上訴人之肖像權。上訴人將上開照片使用於軟體操作之系爭工具書上及其所附之 光碟中公開販售,不僅係以營利為目的版法而使用被上訴人之照片,而且使該照 片公開販賣供不特定人買受使用權源,依法應得被上訴人同意,否則構成對肖像 權之侵害。民法第 18 條所資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有訊,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從而被上 訴人依此規定審訴求上訴人就其所有系爭書籍及所附之光碟中使用被上訴人之系 爭肖像編予以除去,將來出版前揭書籍及所附光碟,不得使用系爭肖像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是故依據目前法院的見解,肖像人格權的保護是優先於著作財產 權的,如果攝影師要公佈其照片,原則上仍要經過被攝者(MD)的同意,否則即有侵 害肖像權之虞. (PS.這也是為什麼國家地理雜誌的攝影師隨身都要攜帶一份肖像權授權同意書 (Model Release)的緣故) 以上所述,都是在一般正常情況下而言,如果是在新聞報導的情況下,則此時法 院多會依其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民眾知的權益)為判斷依據,而決定攝影者(記者) 之公開他人肖像是否可阻卻違法.然而不論如何,對被拍攝者的尊重是攝影者必 須學習第一課,如果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人,就算法律上是合法的,在道德上仍是 有瑕疵而該被譴責的. ========================================================================== 以下網站的聲明就是一個明證 http://to-cool.com/tw/legal.aspx 3.聲明與保證 "授權素材"`一詞係指你提供給我們的所有資料,包括攝影圖片、向量插畫及(或)其他素 材,如Flash、Video等相關資料, 你聲明並保證下列事項: 1. 這些授權素材是你或你所屬公司自己原創性的作品,並且不包含取自他人作品的樣本 素材在其中。 2. 你擁有完全的權利與權限來簽署並履行本同意書,且已取得簽署本同意書必須有的第 ^^^^^^^^^^^^^^^^^^^^^^^^^^^^^^^^^^^^^^^^^^^^^^^^^^^^^^^^^^^^^^^^^^^^^^^^^ 三者同意與代表權(只要圖片有 人像,都要簽署肖像授權書,參考附件一)。 ^^^^^^^^^^^^^^^^^^^^^^^^^^^^^^^^^^^^^^^^^^^^^^^^^^^^^^^^^^^^^^^^^^ 3. 這些授權素材不會侵害任何第三者著作權、肖像、專利、商標、商業機密等智慧財產 ^^^^^^^^^^^^^^^^^^^^^^^^^^^^^^^^^^^^^^^^^^^^^^^^^^^^^^^^^^^^^^^^^^^^^^^^^^^ 權或任何其他私人的公開發表 權、隱私權或是道德上的權利。 ^^^^^^^^^^^^^^^^^^^^^^^^^^^^^^^^^^^^^^^^^^^^^^^^^^^^^^ -- Photography is Dead.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3.20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08 (10/04 17:16) powerslide:轉錄至看板 photo 10/04 17:18 -- Cities also believe they are the work of the mind or of chance....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3.208
infoto :那麼模特兒經紀出現了一個情況,#1AkxzpFB文中 10/04 18:19
infoto :是背影圖片未經攝影師與模特兒同意刊登在Kijiji上 10/04 18:20
infoto :但圖片被後製修改到很難辨認(大概就那兩個人知道) 10/04 18:23
infoto :這樣主張肖像權有用嗎? 10/04 18:24
背影圖片應該沒有肖像權的問題(因不具可辨識性) 而如果有肖像權而同時又被第三人搞的話 那就同時侵害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肖像權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08 (10/04 20: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08 (10/04 23:5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08 (10/04 23:5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08 (10/04 23:5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08 (10/05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