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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說的很多的確沒錯 但我也認為,有些問題並不只是"是否符合規範"的問題 而是實際訴訟時的執行細節問題(若班門弄斧請見諒) ※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感謝各位的回覆 ~ : 之前在 mobile01 的痞子英雄事件裡面吵過的問題,其中 p 兄回覆的內容, : 讓我覺得其實滿有道理的 ~ (儘管這其實像在砸攝影師自己的腳) : 請大家先看一下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498231&p=121 : 1210 樓我在其中所引的兩個 p 兄在文中引的判例 ~ : 在這之前 p 兄也提起過,"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的概念" 這件事情 ~ : 以著作權保護的是概念來說的話,我原先問的這些事情, : (要決定layout和光線) : (要決定光線) : (要按快門) : (要決定layout、光線) : (要決定layout、光線) : (要決定layout、光線) : (要決定layout、光線) : (要決定構圖、光線) : (要決定光線) : (要決定光線、構圖 -- 甚至講的事情也是公司機構安排的) : 都 "很難" 被稱為是 "攝影著作", : 因為既然著作權保護的是概念 ~ : 那我們只要問,當我拍了上述 10 點的狀況後, : 有另外一位攝影師重複了我們的拍攝動作,拍了幾乎一樣的照片後, : 我們有沒有辦法說他侵犯了我們的著作權 ??? : 我想大家很難接受這樣是侵犯著作權吧 ?? 這個部分,我認為大家能否接受並不重要 最重要的還是在於舉證 沒錯,攝影拍攝既存物的特性的確會導致你說的舉證困難 但個人認為並不是全然如此 若能夠舉證模仿的攝影師是"看過你的作品後"才拍出類似作品,侵權應有可能成立 比如說該名攝影師在你那幅作品下回文過 或是有人證證明該攝影師在提案階段舉過你的作品當reference 更極端一點,他在創作前剛好被監視攝影機拍到在看你的作品 並非毫無方法~ 當然你所提到的,作品的"概念"或特殊性,在作品中佔的比重也是衡量標準之一 所以我前文是就"理論上"那些情況是否可能構成侵權 但並不保證一定可以成功舉證或是一定能勝訴 否則就不需要律師了吧 也不會有"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這種名言 我覺得能否舉證應視實際情況去跟律師談,不應納入這個討論範圍就是 : 相同的,假如這些行為可以主張著作權,那當我們針對相同的題材, : "抄別人的layout拍照"、"學別人的打光方式打光" (也就是上述情況 : 中攝影師最需要決定的兩件事情) 拍攝 "類似的畫面" ,那麼之前的 : 攝影師就可以說我們是抄襲他 ~~ : 想想這樣的事情能夠發生嗎 ?? : 這個問題的答案,當然我覺得 p 兄說得很有道理,我也能夠理解 : 為什麼得是這樣 ~ 但我自己的案子常常是拍攝產品,處理的就是 : 很技術性的問題,而我後來產生的疑問也就如我在 mobile01 的 : 1210樓 提出來的一樣,這麼說起來,那些名牌的影像,有沒有受到 : 著作權的保護呢 ? (我想這他們應該是有收到 "權利金" 之類的吧, : 像是授權使用一年那種計費方式,如果沒有著作權可以這樣收錢嗎?) : 如果有的話,意思就是,我如果跟 chanel 買了一瓶 N5,跟著他的 : 廣告照片拍了一張相似度很高的 chanel N5,這樣會對那名廣告攝影 : 師造成侵權嚕 ? (這樣的話,這世界上相似度高的影像可多了不是嗎?) 這個部分是我認為訴訟的執行細節 或許概念、手法等特殊性愈強的作品,愈容易舉證對方侵權也說不定 : 不可否認即使只是拍一個產品去背圖,攝影師也是需要想像力才有辦法 : 把圖拍好,但是假如這樣的 "創造" 要受保護,那會產生相當的困擾... : (所以我現在案子拍完,都不知道我自己能不能主張我是照片的著作人了, 當然可以~ 但你能否贏得訴訟那是另外一回事 XD : 所以把照片想成 "所有權" 會比較容易,不過這樣要怎麼跟客戶收權利金 XD 不會比較容易吧... 你要怎麼證明哪個檔案是原檔,哪個是copy? XD : 雖然在台灣好像也沒這個問題存在.........) : ※ 引述《Boyen (外星人)》之銘言: : : 就我的理解沒這麼複雜 : : 或是更複雜 XD : : 這上面的全部情況,只要"沒有契約" : : 全部"照片的著作權"(無論人格權或財產權)都屬於攝影師 : : 也就是說這些委託人都不能任意地使用這些照片於商業用途 : : 有契約的話,以契約內容為準,但著作人格權仍屬於攝影師 : : 但當然彩妝師擁有彩妝的著作權、建築師擁有建築的著作權、杯子設計師擁有杯子的 : : 可是...拍攝這些物品應不至於被認定重製(之前吵台北101的討論串提過) : : 若你看著照片做了個一模一樣的杯子,那你侵犯設計師的著作權 : : 若攝影師將彩妝作品照當成自己婚禮顧問公司的海報, : : 讓人誤解該彩妝為其公司之產品,則可能侵犯彩妝師的著作權 : : 但若設計師擅自印刷攝影師拍攝杯子的照片,則設計師侵犯攝影師的著作權 : : 還有攝影師若擅自出售拍攝彩妝師作品的照片,比較可能侵犯MD的肖像權 : : 油畫的部分因為屬於影像,因此拍攝可能構成重製 : : 因此這部分攝影師通常都需要取得授權(但把畫作當成襯景應不算) : : 這部分應該是舉證的問題,不清楚法官怎麼認定 : : 但我認為應該是屬於按快門的人的 : : 因為這個攝影著作的產生是由按快門的人決定拍攝時機 : : 若理解有誤,歡迎隨時提出討論~ -- http://www.wretch.cc/blog/boy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93.46 ※ 編輯: Boyen 來自: 123.192.193.46 (04/15 04:24)
aloke :問題確實就卡在概念的特殊性上... 04/15 22:55
aloke :想想廣告創意很多也都抄來抄去...ㄎㄎ 04/15 23:10
lunarcity :這棟樓不是超久之前的嗎?又加蓋三樓啦 04/16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