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ditator07:人夠就衝啊~上屆因故退賽,這屆我們不用繳報名費~ 08/08 19:41
99年第八屆總統盃全國慢速壘球錦標賽
台北市預賽競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體委全字第0990007033號函准予辦理
一、宗 旨:第八屆總統盃慢速壘球運動,為增加各年齡層人口及推動增加女
性同胞加入慢壘運動,並提倡國民動態休閒活動培養國民終身運
動習慣,以提昇國民生活品質,特研定本計畫。
二、指導單位:總統府、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四、承辦單位:台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台灣電力公司、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揚國際企業
六、活動日期:1.台北市預賽99年8月29日至99年9月26日
2.全國總決賽99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
活動地點:迎風慢速壘球場
七、活動組別:請各組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茲備查。
※ 所有組別球員皆不得跨縣市、跨組別、跨隊;社會組例外。
〈1〉公開組(限戶籍同縣市,99年7月31日前設籍該縣市,
全國總決賽請攜帶戶籍謄本正本)
〈2〉青壯年組(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3〉壯年組(5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4〉長春組(4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5〉長青組(45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6〉原住民組(請備戶籍謄本正本,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
阿美、排灣、泰雅、布農、魯凱、卑南、鄒、賽夏、雅美、
太魯閣、邵、噶瑪蘭、撒奇萊雅族為準,請於報名表註明
族別,以該族人數較多為代表)
〈7〉教職員組(需任職於同縣市,攜帶任職該校之在職證明)
〈8〉社會女子組
〈9〉公開男女混合組(凡參加過歷屆總統盃公開組男生請報此
組;女生每隊至少2位上場守備)
〈10〉社會男女混合組(社會組男生可跨此組;女生每隊至少2
位上場守備)
〈11〉原住民男女混合組(需為原住民選手;女生每隊至少2
上場守備)
※ 學生組,學校需設籍於該縣市,非該縣市學校無總決賽代表
權。
※ 大專組需98學年度下學期註冊,99年6月畢業生不得參加。
※ 國中 & 高中組 & 大專生~當年度小六畢業升國一可參加國
中組,國三畢業生可參加國中、高中組,高三畢業生可參加
高中組、大專組;需有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研究所可參
加大專組;大專畢業生僅能參加社會組!
〈12〉大專男子校隊組,需同校,一間學校不限一隊,但不得跨
至系隊組,體育系及體保生僅能打校隊(需攜帶學生證正
本,以當學期註冊)
〈13〉大專男子系隊組,需同校同系(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
學期註冊)
〈14〉大專男女混合組(女生每隊至少2位上場守備,攜帶學生
證,以當學期註冊)
〈15〉大專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6〉高中男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7〉國中男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8〉高中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19〉國中女子組(需攜帶學生證正本,以當學期註冊)
〈20〉身心障礙組(持有殘障手冊)
〈21〉社會男子組(凡參加過總統盃公開組選手不得報名)
分健康、快樂2組(本協會有最後分組權)
※【各縣市代表隊參加全國總決賽以各縣市預賽原始名單為主,不得更換
名單,離島澎湖、金門、連江例外】
2.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9-2011慢速壘球規則
3.比賽用球:1.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 or
KY-3000Y型。
2.長春、長青組、所有女子組&男女混合組使用日本進口
Kenko Joyful黃色安全軟球。
4.球棒 : 男子球員一律用木棒 ; 女子球員不限球棒。
八、參加資格: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9年8月18日止
〈2〉報 名 費:公開、教職員、原住民、壯年、長春、長青、男女混合、社
會組NT$1,500元;學生、女子、身心障礙組免報名費,(報
名截止時,報名表及保證金未繳齊之球隊,將取消其報名資
格)
〈3〉保 證 金:公開、教職員、青壯年組、壯年、長春、長青、原住民、男
女混合、社會組保證金NT$1,000元,學生、女子、身心障礙
組保證金NT$1,000元請匯入
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
戶名:台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陳正德
帳號:300102097495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煩將
收據(明細表)連同報名表傳真報名處確認(將於開幕後當
場退還各球隊,未參加開幕典禮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4〉報名方式:一律上網報名。網址 : tpesp@yahoo.com.tw
〈5〉台北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協會
地 址:台北市北投區三合街二段422號 聯絡人:廖文靖
電 話:(02)2796-8502 傳 真:(02)2796-6209
〈6〉報 名 表:1.每隊限報20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不得同組跨隊),
經查屬實,則取消參賽資格。
2.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
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7〉賽前練習 : 本協會假日免費提供球場供球隊練球,請與本協會聯絡登記。
九、開幕典禮:99年8月29日(星期日)上午09 : 00時於迎風(B)慢速壘球場舉
行。
十、領隊會議及抽籤:
〈1〉日期:99年8月20日(星期五)19 : 00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2〉地點:台北市北投區三合街二段422號 聯絡人:廖文靖
〈3〉未參加領隊會議或遲到者,由大會代為抽籤不得有異議。
十一、獎勵辦法:
〈1〉設冠軍、亞軍、季軍頒發獎盃及獎品。
〈2〉各縣市預賽各組冠軍隊將代表該縣市參加總統盃2010年全國總決賽
,社會組除外。
〈3〉全國總決賽暫定:
99年10月30日~10月31日學生組台中縣、彰化縣球場
<大專男子校隊、大專男子系隊、大專女子、大專男女混合、高中
男子、國中男子、高中女子、國中女子組>
99年11月6~7日嘉義市球場
<教職員、社會男女混合組>
99年11月27~28日台南市球場(設單場MVP贈送T-shirt)
<公開、原住民、青壯年、壯年、長春、長青、女子、公開男女混合、
原住民男女混合組>
十二、保險:本項活動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所有參與人員(含工作人員、裁判、選手)於活動期間均投保意外險壹佰萬元、意外醫療險壹萬元。
為確保參賽隊職員安全,本次活動將有投保意外險,請參賽之人員填寫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證字號 ”,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十三、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
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
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
(四)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
阻賽完全程。
(五)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
提前結束比賽。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
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
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
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
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
同時以:
1.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得分較多者 3. 總失分較少者
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
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 突破僵局採滿壘二出局開始比賽。
※(八)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3.62公尺以
下;壘距18公尺。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壘
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九)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
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
時間的“ 前十分鐘 ”前提交大會。
(十一)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
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
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
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二)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
1.公開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2.原住民、原住民男女混合組以戶籍謄本正本備查。
3.青壯、壯年、長春、長青、女子、男女混合、社會組以身
分證、駕照、護照正本備查。
4.教職員需有任職該校所開立之『在職證明』。
5.學生組皆需有學生證(需當學期有註冊者)。
【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三)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
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四)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
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
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
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五)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六)球員服裝之規定:(背號不得有0號)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七)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
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
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
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
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
告出場。
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
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
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
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
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
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
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
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
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長春、長壽、女子、男女混合組例外)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九、全壘打不限。
※二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球隊罷賽及霸佔場地,判該名
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
若是勸告不聽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各縣市體育會、各縣市慢壘委員會(協
會)及101年全民運動會籌備處,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
二年。
二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9 - 2011年慢速壘球規
則為準。
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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