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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plepenis:to F: 就condensed鬼扯,然後john01跟著說謊10/14 06:46
老實說我很佩服你有勇氣對人做如此嚴厲的指控。 Harris Benson University Physics (Revised Edtion) page 812: The second postulate may be deduced from the first when it is applied to Maxwell's wave equation................................................. Einstein simply asserted that this is the way things are and offered no "explanation"(This is reminiscent fo Newton's approach to the law of gravition) 簡單來說這個作者說,愛因斯坦是怕麻煩不想跟人解釋太多,所以乾脆把他 定成postulate Griffiths 在他的電磁學教科書也有提到有些作者這樣認為。 page 481:Some author consider Einstein second postulate redundant...... 不過Griffiths本人不認為可以這樣,他有給出他的理由。 所以這本來就是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可不是隨口說要Lindemann大大寫信去跟他們戰, 還是purplepenis你也想寫信跟他們戰一下?? 不管如何,你對我做出指控是不爭的事實,請你在這版上公開道歉,否則我不排除 採取法律行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41.11
JohnMash:支持john01採取法律行動 物理版上作人身攻擊的眞不少 10/14 23:54
zealeliot:抱歉差個話 第二條併入第一條意思是說把馬克士威方程式 10/15 00:55
zealeliot:當作物理原理看 自然就推出光速恆定 是這個意思嗎? @@ 10/15 00:56
jksen:樓上可以去找搜尋"相對論的假設問題"這個討論群來看 看法滿 10/15 01:50
jksen:多種 很有趣 10/15 01:51
TDOJ:其實他也不需要道歉,只要繼續質疑這些作者的專業就好了XD 10/15 05:58
recorriendo:把洛仁子變換代入馬克示威方程就可以得到光速不變了 10/15 10:10
recorriendo:但是第一條假設應該沒有提到洛仁子變換(太久沒搞相對 10/15 10:11
recorriendo:論我也忘了確切的假設是什麼了XD) 第一條假設好像是說 10/15 10:13
recorriendo:物理定律不變 但是我的解讀不變不一定代表一定按照洛 10/15 10:13
recorriendo:仁子變換 事實上 從光速不變也可以回推洛仁子變換是唯 10/15 10:14
recorriendo:一使光速為定值的變換 所以第二假設和洛仁子變換等價 10/15 10:15
PlanktonEvil:很好奇採取法律行動,法官怎麼處理,大概空前絕後 10/15 13:28
HDT:怎麼會空前絕後呢? 中華民國憲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10/15 14:21
HDT: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0/15 14:22
HDT:中華民國刑法(上述第309條亦為刑法 純屬誤植)第310條 10/15 14:23
HDT: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10/15 14:24
HDT: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0/15 14:24
HDT: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10/15 14:24
HDT:元以下罰金 10/15 14:24
HDT:指稱人鬼扯和說謊是非常嚴厲的指控 對於他人名譽當然已造成影 10/15 14:25
HDT:響 怎麼會空前絕後呢wwwwwww 10/15 14:26
ABRASAX:其實這case妨礙名譽要成案都有困難,因為被指稱的ID大家無 10/15 14:34
ABRASAX:法直接得知其真實身分,故不會損害真實身分的名譽。過去相 10/15 14:35
ABRASAX:同的判例,原告沒有一件是勝訴的。除非該ID在暱稱打上自己 10/15 14:36
ABRASAX:本名、名片檔放facebook網址等讓人有辦法知道ID是誰,才 10/15 14:36
ABRASAX:可能構成妨礙名譽。 10/15 14:37
mayjan:叫約撼的這麼多 從0排到9999的都有 10/15 15:58
mayjan:是0號是1號或是還有2號的話我們知道也不記得 10/15 15:59
HDT:「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 10/15 16:40
HDT: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10/15 16:41
HDT: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五號解釋參照 10/15 16:41
HDT:PTT之各該帳號屬於各該人發表文章時之特定網路上身分,已屬可 10/15 16:42
HDT:得特定,故仍算公然侮辱 這已經有很多判例了 10/15 16:44
HDT:不過這種狀況還是得視檢察官與法官自由心證 遇到對的法官和檢 10/15 16:46
HDT:察官告的成 遇到不對的檢察官可能不予起訴 10/15 16:46
PlanktonEvil:1.構成要件是問題 2.學術爭論,怎麼判定也是問題 10/15 18:22
PlanktonEvil:更多重要的事,法官與檢察官,不予起訴的機率99.999% 10/15 18:23
PlanktonEvil:除非起訴的是啥有來頭有威望的人,要不浪費司法資源 10/15 18:25
PlanktonEvil:除非構成要件充足又很好判斷,檢察官應覺得浪費資源 10/15 18:26
PlanktonEvil:筆戰講'鬼扯'或'說謊'一天到晚發生,不到人身攻擊的 10/15 18:30
PlanktonEvil:構成要件太輕,而且還要認定問題,要法官去翻相對論? 10/15 18:31
PlanktonEvil:然後評個道理?別鬧了~沒有檢查官會這麼多閑功夫... 10/15 18:33
ABRASAX:還能扯到根本大法與大法官會議ZZZ 10/15 23:01
ABRASAX:標準的理工科思維,以為法官的判決是從基礎的法律去做邏輯 10/15 23:02
ABRASAX:推理論是非。實際上法界是先為各細項”定義”出黑白是非, 10/15 23:02
ABRASAX:再以此做判決的依據。像”匿名帳號”就已經被”定義”不具 10/15 23:03
ABRASAX:人格權了。線上遊戲最常出現相互謾罵然後告上法庭的劇本, 10/15 23:04
ABRASAX:過去我看的案例(n>20)只有一件法官判原告勝訴,但這案件 10/15 23:05
ABRASAX:極具爭議,二審極可能翻盤,而且也成為許多教材的反面教材 10/15 23:05
ABRASAX:。如果真的喜歡從理組思維抓原則,那大概就是”匿名帳號” 10/15 23:07
ABRASAX:無法讓”不特定人士”知悉被罵的真實人物是誰,這樣就不構 10/15 23:09
ABRASAX:成”公然”的必要條件。 10/15 23:09
PlanktonEvil:一但判決成立,有先例後,以後這種鳥事處理不完... 10/16 14:39
DDMO:何必講那麼多??告告看不就知道了嗎?? 10/16 15:54
PlanktonEvil:講這麼多,就是在講...已經有很多人告過了!=.=" 10/16 16:28
john01:沒想到重點居然不是放在理性討論物理問題,而是放在告人 10/16 16:41
john01:會不會成立上.....唉。 難道是在鼓勵討論時辱罵人嗎?? 10/16 16:42
john01:這樣是好事嗎?這樣代表物理人很有水準嗎? 10/16 16:42
ABRASAX:我們可是好心幫你分析採取法律途徑的勝率耶^^ 10/16 17:20
ABRASAX:而且被說”鬼扯”、”說謊”就能崩潰...沒當過兵嗎 orz 10/16 17:23
john01:當過啊,不是崩潰的問題啊,是討論的時候能不能理性,能不 10/16 17:25
john01:能不辱罵攻擊別人的問題 10/16 17:25
john01:當過兵就該忍嗎??價值觀在哪裡呢?是非對錯的判斷呢? 10/16 17:27
john01:這樣真的是好,是對的嗎??? 10/16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