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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SY 看板 #1KdwicL5 ] 作者: jdcbest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 看板: PSY 標題: [情報] 屏東地方法院 徵 約聘心理測驗員 時間: Sun Dec 28 15:02:59 2014 [轉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儲備約聘心理測驗員甄試簡章 一、依據:「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 規定辦理。 二、錄取名額:約聘心理測驗員正取1人,擇優備取3人。 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自錄取公告日起算二年。 三、簡章索取: 104 年 1 月 5 日(星期一)起至 1 月 16 日(星期五)止,請逕至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徵人啟事」或 本院網站 http://ptd.judicial.gov.tw)公告區下載列印。 四、報名日期及地點: 本次採通訊報名方式,請於104年1月5日(星期一) 起至1月16日(星期五)止填妥報名表,檢附有關證件影本, 證件影本旁空白處書寫「與正本無異」並加蓋本人印章, 於104年1月16日前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寄900屏東市棒球路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人事室收, 並註記「報考104年度儲備約聘心理測驗員甄試」。 五、甄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民國84年1月16日以前出生), 男女不拘(男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且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所列不得擔任 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 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或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 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 (三)符合前項資格且具有下列條件其一者,得優先遴用: 1.具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及格。 2.曾在醫療院所、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等 相關機構從事二年以上心理測驗工作經驗,並提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3.曾修習「心理及教育統計」、「心理測驗」、「心理衡鑑」課程。 六、上班地點:屏東市棒球路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七、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一)報名表(正本)、座位籤。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請影印於A4紙張同一正面。 (三)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明)。 (四)最近一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一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六)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七)經歷、年資及其他資料 八、公開甄試方式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甄試方式:分書面資料、筆試及口試三階段 (二)甄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1、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包括證照、經歷年資及其他資料,成績占20%。 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筆試。 2、第二階段筆試:報考心理測驗員者考心理測驗衡鑑及諮商輔導實務 ,共計100分計算,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40%。 (依實際參與筆試人員擇優錄取)始得參加第三階段口試。 3、第三階段口試:就參與甄試者之儀表談吐應對 (包括對該工作熱忱、願景、服務精神及個性等等 )、工作資歷及 特殊表現、專業學識及能力等項綜合考評,口試總分為100分。成績占40% 4、錄取總成績係就參加口試者之書面資料成績、筆試成績及 口試成績加計後成績最高者為錄取。 九、報名審查合格者,本院於104年1月23日(星期五)將報考者姓名 及編號公告於網站,筆試當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健保卡正本或駕照正本(必須雙證件,缺一不可)參加筆試。 十、筆試日期及地點:104 年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 本院3樓會議室。 十一、口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將於筆試放榜日當日登錄司法院及本院 網站公告。 十二、待遇:依據「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 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規定核薪(法令如有變更,以簽訂契約時之 法令規定為準)如下: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起敘,約支新台幣(以下同) 43,596元;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376薪點起敘,約支45,533元, 最高得敘至424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起敘,約支47,471元; 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08薪點起敘,約支49,408元,最高得敘至472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起敘,約支51,346元; 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40薪點起敘,約支53,284元,最高得敘至520薪點。 十三、錄取公告:錄取人員,除在本院公告欄公告外,並登錄司法院 及本院網站公告。錄取之正取人員接獲報到通知,經通知後未依規定期間 報到者,即喪失正取資格。 十四、聘用期限:採曆年制,一年一聘,聘期:自104年報到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止。但工作績效優良者,經年終考核結果, 且下一會計年度仍奉准編用約聘心理測驗員預算員額者,得續聘之。 十五、其他規定: (一)本甄試錄取之約聘心理測驗員依司法院秘書長101年9月11日 祕台人三字第1010023843 號函及銓敘部101年8月21日部法一字 第1013634413號書函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臨床 (或諮商)心理師及辦理職業登記。 (二)本次甄試僅繳驗證明文件影本,錄取之正取人員報到時需繳驗 證明文件正本,如有偽造或變造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三)倘遇有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及特殊情事須變更考試日期 及地點等重要訊息時,請應試人員密切注意並隨時至司法院或本院 「徵人啟事」網站查詢最新相關公布。 十六、其他重要訊息時隨時於本院網站發佈,洽詢電話(08)7532547 或(08)7550611轉3137 李佩貞科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60.1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SY/M.1419750182.A.545.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aphtali (163.24.147.254), 12/29/2014 1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