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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 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 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74 台灣法官有時判決結果也蠻奇妙的, 不過,國外也有些奇妙的案例傳出過。 另外,現在台灣媒體雖然嗜血地討厭,扒糞同時也很盛行。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壹周刊最愛說故事。 XP -- ◢ ▄█▄ ◢██◣ ▊▂█ ◤ ◥ ◣ ▊▂█ █◣ ◢█ ▊◥◣ ██ ^ ◢◤◥ ▊◢◥◣ ████ ◥◤ ◥ █◤ ◥ ΛELBAC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3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