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
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
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74
台灣法官有時判決結果也蠻奇妙的,
不過,國外也有些奇妙的案例傳出過。
另外,現在台灣媒體雖然嗜血地討厭,扒糞同時也很盛行。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壹周刊最愛說故事。 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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