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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恕刪 : 簡單來說,交叉詰問制裡有一個設定精神是「不得誘導證人」 這聽起來是很合理的; : 但其實不論是美、日、中 各國司法制度的設定 都有「法官不會被誘導」的假設 : 比如說 在美國律師能提出抗議「他誘導證人」,這抗議是否成立,要給法官定奪 : 法官之所以能定奪,就是因為(假設)法官不會被誘導 : (如果法官會被誘導 那他根本不適任,又怎麼能再給他審下去呢?) : 法官不會被誘導,那為什麼還會需要「禁止誘導」? 交叉詰問不必然伴隨禁止誘導 交叉詰問是律師駁斥證人證詞真實性的重要手段 可以說這是一個律師訴訟技巧的極致展現 證據(此處即為證人之證詞)為事實推論之前提 事實推論為法律適用之前提 從根本上推翻證據即推翻法律適用結論之真正性 交叉詰問也因此有存在價值 並不是說沒有陪審團就不必然需要有交叉詰問 這只是在整個訴訟中言辭辯論主義貫徹到何種程度的問題 : 這是因為美國有「陪審團」 陪審團會被誘導 : 在之前,沒有陪審團制的日本 文中提到司法體系一直把交叉詢問視為「徒具形式」 : 日本的交叉詢問制,是美國二戰後要求而設定的 : 在沒有陪審團、而法官又不會被誤導的情況下 「禁止誘導」的交叉詢問變得多餘 : 這讓我想到,之前國務費案辯方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抗議!」被法官笑是律師風雲看太多 : 因為台灣又沒有陪審團,不需要激情演出,想講什麼就講就好了何必「抗議」 其實在美國也不一定要喊抗議啊 立即陳述反對意見也是請求排除證詞的方式之一 只是喊聲抗議比較有戲劇張力 : 然而,文中指出,整個 「陪審團 - 禁止誘導」制度其實隱含了一個美國司法的精神 : 「程序正義 大於 實體正義」 : 簡單想,陪審團又不專業,怎麼能讓陪審團來決定有沒有罪呢? 並不是專業與否的問題 而是程序正義為判決正當性之基礎 : 因為這套程序避免了「也是人」的法官犯錯, 在程序正義之上去再談追求實體正義 : -- 先確定一切訴訟流程是公正的,再來追求判出來的罪刑是真的 : 其實這個觀念在台灣、日本 未必被人們接受; : 文中提及,因為有「程序大於實體」的觀念,所以美國司法接受「認罪協商」 : 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 承認傷害罪 來換取殺人(未遂)的不起訴 : 這就是對「實體正義」的消極態度 : -- 如果他真的是想殺人,怎麼可以用傷害罪來定他罪? : 但美國人認為司法是無法追求到絕對的實體正義的 : -- 他究竟是不是想殺人,只有他和上帝知道... : 所以他們轉向追求程序正義 : 我同意文中作者的看法 : 如果無法接受「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 就不該輕易導入「陪審團制」 : 沒有「陪審團制」 也以法官作為「不會被誤導的公正判斷者」的司法制度裡 自從留英美的刑事法學者歸國任教後 當事人進行主義等等的制度 已經逐漸有力囉 比如說王兆鵬的刑事訴訟法修課學生比陳志龍的多很多 未來應該會是主流吧 特別是與刑事領域相關的憲法領域 現在英美派的勢大 : 需要的可能不是「交叉詢問」制度 : 文中作者提了德國採用的「輪替詢問」制度 : 二者最大的差別是 「輪替詢問制度 不反對詢問人誘導證人」 : 「因為有時候被誘導出來的證辭更能透露、接近 實體正義」 : 這就是建立在 : 「追求實體正義」和「法官不會被誘導」的設定上 : 也許較符合台灣民情、和現存司法制度 : 不知道大家覺得呢? 交叉詰問這個訴訟制度不必然附隨在陪審團制 反而是禁止誘導才是陪審團制的附屬品 沒有禁止誘導的交叉詰問還是交叉詰問啊 總覺得引用的那篇有點打稻草人了 台灣民情怎樣我是不知道 但是民訴刑訴這些年來程序利益(邱聯恭)程序正義大行其道 老一派的不敢說 30歲以下的應該已經衡平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追求了吧 -- ================================================================================ 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