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kplaying:所以說不簽死刑本身就是藐視司法的一種行為 04/23 22:02
→ milen:哈哈~~總算看到有人罵對地方了...馬冏不該負責嗎?? 04/23 22:02
→ ckplaying:要改就改嘛...不改在那邊拖真的是很糟糕 04/23 22:02
推 nightcatman:推本篇 04/23 22:05
推 snow12031:推 04/23 22:07
推 chyl:台肯,除了爭議性大的案子,判刑確定的,不該留的別留下 04/23 22:06
推 ghghfftjack:原PO應該知道不可能公投的 公投會有壓倒性多數反對 04/23 22:09
→ ghghfftjack:有些事情不是人多就是對的 廢死刑我覺得還要多觀察 04/23 22:09
→ ghghfftjack:畢竟這是爭議極大的事 04/23 22:10
推 weq:這種公投才像樣..XDD 不過我想大概不會過吧...就算過了,那配套 04/23 22:09
→ weq:必定讓犯人"生不如死"...這樣有比較有人權嗎?? XDDD 04/23 22:11
推 seeback:將法務部長得行為要求釋憲阿 04/23 22:11
推 mysmalllamb:如果今天立法廢死刑了, 那已經死刑定讞的這30人, 還要 04/23 22:11
→ mysmalllamb:不要執行呢? 04/23 22:12
推 ghghfftjack:應該是執行 好像沒有溯及既往這回事 04/23 22:12
推 nightcatman:這篇寫得太好了 請問可以轉錄嗎? 04/23 22:18
推 a12361510:好文~用力推~收精華區XD 04/23 22:20
推 aaice:沒有溯及既往可是有從輕從新原則 判決確定應該也有適用吧 04/23 22:20
→ ghghfftjack:這個就有請專業的來解答吧....我不是法律系的 04/23 22:23
推 weq:雖然從輕從新,但如果已經不得上訴了又當如何?? XD 04/23 22:24
推 aaice:剛看了一下 新刑法改成從輕從舊原則 但是從輕優先沒變 04/23 22:26
推 tch0818:審判中刑訴302第四款免訴判決 審判後未執行 刑2III免執行 04/23 22:30
→ ghghfftjack:樓上可以轉換成我看的懂得語言嗎? 04/23 22:31
→ tch0818:阿 我打錯了 那是刪除的XD 04/23 22:32
推 xven:現在對人民最直接相關的..只有犯強盜殺人或強姦殺人的案例了 04/23 22:51
推 pmgodie:說的太好了 推 04/23 23:03
推 hermeneutic:推 這才是該放入公投的議題 04/23 23:06
推 drinks:推! 04/23 23:28
推 lerud:不應該公投,很可怕的多數暴力。 多數不一定就對。 04/24 00:04
推 awe332:那要用少數人的決定來否定多數人的想法這樣才對嗎...樓上? 04/24 01:03
→ zimt:總統不能不簽國會的法案 只能附註不同意見書 04/24 01:04
→ zimt:不然依扁皇個性 早就天下大亂了(雖然本來就夠亂了) 04/24 01:05
→ awe332:民主社會本來就是多數決定..多數不一定是對.但是代表大部份 04/24 01:04
→ awe332:人的的意見.這個世界沒有絕對的對或錯..只是看你用什麼立場 04/24 01:06
→ awe332:去看每一件事罷了.. 04/24 01:07
推 forever23:一直在那邊多數不一定對,對錯本來就應該由人民決定承擔 04/24 01:16
→ forever23:而不是少數人一直在那嚷著多數暴力 04/24 01:17
推 kenco:現行法務部長是施茂林。不過廢除死刑這也是扁政府的意向 04/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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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心得
轉這篇是為了回應上面874 4/23 roxinnccu □ 台灣適合廢除死刑嗎??
那篇裏的推文
且這篇與我的看法類似
個人對此事的立場是:
1. 死刑廢除與否應交由公投決定
法律不是自然科學,沒有什麼絕對的對錯可言
因此少數法律界人士以世界司法潮流做為廢死刑的理由, 殊不成立
潮流今天往這邊走,明天說不定就往另一邊走 (例:http://0rz.tw/1741e)
所以盲目追求潮流而不以現實情況來思考, 是很愚蠢的一件事
法律該如何訂定,本來就不該只是由少數人憑一己的理念來決定
而是應該由全體民眾來決定,當然後果也是由全體民眾來承擔
2. 法務部長沒有無故拒絕簽署死刑執行的權限
如所轉的這篇文中所述, 若死刑經三審定獻
所代表的是整個司法系統對此案的判決
而法務部長個人不可能凌駕於整個司法系統之上
因此若要拒簽,應具體說明拒簽的理由為何,是否在判決上有疑點等等
若僅因個人廢死刑的理念來拒簽, 則事實上就是一種瀆職的行為
代表該法務部長已不適任此職位,應自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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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ghtcatman 來自: 163.1.159.233 (04/24 16:31)
※ nightcatman: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4/24 16:58
推 JJLi:這一篇其實相當不錯… 04/24 19:54
推 LORDJACK:本來就是這樣, 讓有傳教士心態的人來擔任政府公職 04/25 10:17
→ LORDJACK:真是災難, 不過馬冏也用了好幾位, 很替他們擔心 04/25 10:17
推 shaotzu:還是需要有理想啦,只是千記不能像核四一樣硬來. 04/25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