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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不知道在本版討論國際法是否適合? : 如果不適合 敬請告知 : 來 要有個基本概念: 條約在國會批准前 沒有什麼一定要同意的部分 : 簡單來說 未能經國會批准 條約是不生效力的 : 國會不同意 那麼行政權也沒輒 這條約自始不生效力 : 國會也可以就部分條款為部分保留 意思就是被保留的部分 不需要遵守 : 這是為什麼簽署條約以後 過一段時間還會有一個 "互換約文" 程序的原因 所以像美國之類的國家,為了避免一些協定要經過國會,就會去搞機構對機構之類的 協定,來避免被國會干預。 這是合法的技術性手段。 但海基海協兩會的協定,會送陸委再經行政院,最後提交立法院。 現在在吵的部份,是因為在「完全執政」之下,在野黨所謂「不能監督」的部份。 但這部份與內閣制的情形,多數黨組閣下的結果是一樣的。 因此,就整個情況來說,不知有什麼值得爭議的。 -- ◆ 你不夠無恥喔! (可按 i 查看限制) [按任意鍵繼續]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89.32
Eventis:沒得喝湯,心生怨懟.....(茶) 11/10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