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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談的是兩種不同層次的問題, D大談的是: 目前承認學歷為全有全無制,一經承認便在各種學歷門檻皆視為有效. 故藉由承認中國學歷這個契機,我們可以重新檢討這個學歷認證制, 是不是要仍然概括式的認定 (比如說區域, ex. 中國, 西歐, 北美, 東歐, 南美, 非洲, 中東...等) 或者除了概括式的認定外, 還可以根據學校, 科目, 學歷的用途, 更精細地考慮某一個學歷在特定用途上是否滿足其需求. 這個討論是有實務上優點的, 因為不僅可以用於中國, 其結論也可以一併用於其它外國學歷認證基礎. 同時針對目前的某些認證漏洞, (比如說一些設定於承認區域的野雞大學,或引用數字板的歐洲某國的醫學大學) 一併作出檢討改進. 而t大以釋字618作基礎反駁: 認為這是先承認學歷後再加以差別待遇的做法, 兩邊的焦點有些差異. 這個問題也可以從釋字618本身看起. 釋字618被廖公元豪或陳公長文抨擊,最重要的系爭之點在於這段話 "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 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 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 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若採逐案審查,非僅個人主觀意向與人格特質及 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認同程度難以嚴密查核,且徒增浩大之行政成 本而難期正確與公平,則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 之範圍內。至於何種公務人員之何種職務於兩岸關係事務中,足以影響 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釋憲機關對於立法機 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宜予以尊重" 這段話最重要的問題在於, 本來這種東西應該個案認定, (個人對體制認識與制度適應等) 就算不個案認定, 也至少要以其公職的性質區分. (其擔任公職對於忠誠義務的要求程度,或國家安全的敏感程度) (比如說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II項的限制) 但立法手段卻以十年作為概括性規定, 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而大法官竟以憲法23條照單全收.....Orz.... 誠如陳公長文所言: "擔任國小職員,與忠誠義務、民主認識有什麼關係?難不成擔心國小職 員會竊得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賣給大陸?這樣的剝權,那一點合於「 比例原則」?" 由這一點觀之, 是否要根據其學歷使用的性質做區分認證, 應可歸屬立法政策上的一環,不足撼動整個學歷認證制度. 另外,這兩個例子類比在一起有一個最大的差異, 憲法保障人民有應考服公職的權利 (憲法第18條) 但是憲法沒有保障人民不管在哪個野雞大學修到學位也要被承認的權利 (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1/16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