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nalisa ()
看板Policy
標題[政策] 罪刑相當原則
時間Tue Feb 17 12:38:32 2009
罪責原則乃謂唯有確認行為人係刑法上可責難,而具有罪責之時,始足以引致國家刑罰權
的行使,而得對於行為人科處刑罰。從這一刑法原則,而可衍生下列兩點涵義:
1、罪責是刑罰的前提要件:刑罰係以罪責為前提要件,具有罪責的行為,始屬可罰行為
,面得科處刑罰。亦即行為人若不具罪責者,則不受刑罰的制裁,故罪責可以說是刑法制
裁的基礎,如此的刑法即是罪責刑法。因此,本法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
2、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刑法科處行為人的刑罰種類或刑罰的輕重程度必須與行為的人
罪責程度相當,而具罪責相當性,這即形成罰刑相當原則。易立之,刑罰的輕重程度不得
逾越罪責的高低度,逾越行為罪責程度的刑罰,應予禁止,這即形成超量禁止原則。
依據罪責原則,無論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須固守罪刑相當原則或超量禁止原
則。如此,一方面,可以保障行為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責程度的干預或剝奪
;另方面,則使行為人或社會大眾對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均會有本
該如此加以處罰的共識,而形成罪有應得之感。在如此的情形下,始能透過刑事立法與刑
事司法,以罪刑相當的公正刑罰,提昇人民的法意識,而使刑罰能夠充分發揮其鎮壓犯罪
與務防犯罪的功能。
而其最明顯之罪刑不相當之例為擄人勒贖罪之規定,於早期有特別刑法 治盗匪條例之中
,於擄人勒贖罪不論有無殺被害人,均處唯一死刑,而使當時為擄人勒贖之行為人,大多
可以參考林山田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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