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rusa:如果沒有配偶呢? 負連帶繳納義務的會是父母嗎? 03/03 01:33
→ CrazyMarc:父母不用,罰則只規定負連帶義務之配偶 03/03 01:42
推 larusa:所以還單身的時候不繳或欠繳 就只能選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 03/03 01:45
→ larusa: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這種給付方式囉 03/03 01:45
→ larusa:那如果結婚 配偶會不會馬上面臨被追繳積欠的保費這種問題呢 03/03 01:46
→ larusa:還是就從結婚當時的保費開始算 反正有欠繳就只能選第二種了 03/03 01:47
→ CrazyMarc:是的,有欠繳就只能B式 03/03 01:48
推 Eventis:幫忙修正一下,是要"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才是. 03/03 04:59
→ Eventis:依國民年金法17條前段反面解釋,只要按規定補繳即予以計入. 03/03 05:00
→ Eventis:不然繳了又不算年資真的是在繳心酸的Orz 03/03 05:03
→ Eventis:只會讓人越拖越不想繳(因為不管哪類給付也按年資算Orz) 03/03 05:05
→ Eventis:而這樣的結果應該不是立法者當初立17條的目的. 03/03 05:06
→ Eventis:而既然補繳後計入年資(除去逾十年以上不得補繳的情形) 03/03 05:06
→ Eventis:就不會被30條II項一款的"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 03/03 05:07
→ Eventis:所涵攝,而符合30條I項擇優給付的條件. 03/03 05:08
推 Eventis:補充一下,惟一不考慮保險年資的只有喪葬給付(固定5個月) 03/03 05:13
→ Eventis:所以如果有一個人一直繳年金繳到65歲,但是每次都"遲一天" 03/03 05:14
→ Eventis:如果按"有拖欠就不計入年資"的解釋法,那除了喪葬給付外, 03/03 05:16
→ Eventis:他能請領的給付額是"0"啊(因為年資是0....Orz) 03/03 05:16
→ Eventis:另查立法理由書對國民年金法17條之理由謂:"基於權利義務 03/03 05:27
→ Eventis:對等原則,規定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未繳納之期間, 03/03 05:27
→ Eventis: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之說明亦可見,補繳之後應當計入年資, 03/03 05:28
→ Eventis:方符17條之本意. 03/03 05:28
→ Eventis:因此如果不想受到欠繳的不利益,仍應趁早補繳. 03/03 05:31
→ Eventis:若對於一次性地補繳有困難,國民年金法15條亦規定了分期或 03/03 05:32
→ Eventis:延期的可能性,亦可資延用. 03/03 05:32
推 sayin: 不信任政府 要求小而美的政府體制 卻又要求政府做大有為的 03/03 07:07
→ sayin:事情 這麼矛盾的想法 在我國竟然是普遍價值觀 03/03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