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onnalisa:謝謝! 03/05 18:25
推 Monnalisa:健保欠費會被強制,的確是很多人的說法, 03/06 15:09
→ Monnalisa:這可以說是相當普遍的常識 03/06 15:09
→ Monnalisa:但是健保局卻不會"主動"告知欠費者 03/06 15:10
→ Monnalisa:怎樣繳清欠費是對欠費之人是最有利的方式之一 03/06 15:11
推 Monnalisa:對於欠費者行政機關的確有理由強制執行 03/06 15:14
→ Monnalisa:但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執行所花的人力、 03/06 15:14
→ Monnalisa:物力結果遠超出,所要收回的款項 03/06 15:15
→ Monnalisa:那強制執行的用意何在?效益原則又何在? 03/06 15:15
推 Monnalisa:只能說有些人或許是政策倡議者 03/06 15:18
→ Monnalisa:理論運作而熟能詳,但是實務面也能否如此 03/06 15:18
→ Monnalisa:個人則認為是有待觀察 03/06 15:19
→ Monnalisa:"耳"熟能詳 03/06 15:21
推 Monnalisa:舉一個例子好了 03/06 17:41
→ Monnalisa:台北市立圖書館,每年都會丟失上萬本的書 03/06 17:42
→ Monnalisa:這是有確實統計過的,也就是民眾借了書沒還 03/06 17:42
→ Monnalisa:圖書館確實可以強制執行,但是何以沒追討呢 03/06 17:43
→ Monnalisa:由此可見一班 03/06 17:43
推 Monnalisa:台北市立圖書館,指整個台北市的市立總館和分館而言 03/06 17:45
→ Eventis:因為提出清償計畫尋求債務人的同意係債權人的權利, 03/07 05:58
→ Eventis:而非債務人的義務,除非是要求其強制進入和解磋商, 03/07 05:59
→ Eventis:否則同樣的原理,既此權利屬於債務人,健保局也無法越俎代庖 03/07 06:00
→ Eventis:至於訊息的提供是否健全,那則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 03/07 06:00
→ Eventis:而後面圖書館的例子涉及的問題不一樣,係屬純粹私法關係, 03/07 06:01
→ Eventis:圖書館要索討書籍需經請求,遲延,經一般民事訴訟,取得確定 03/07 06:01
→ Eventis:判決獲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為之. 03/07 06:01
→ Eventis:故而對借書人不採強制方式還書係訴訟經濟上的考量, 03/07 06:02
→ Eventis:就像一般民眾對於相當小額的給付爭議,未必傾向訴訟解決般, 03/07 06:03
→ Eventis:此係訴訟程序的成本使然,不足相提併論也. 03/07 06:03
推 Monnalisa:健保局對於個別強制執行台端人認為也具有相當效益原則嗎 03/07 12:45
推 Monnalisa:所以還是要訴訟經濟上的考量層面 03/07 12:47
推 Monnalisa:我不知道是不是有所謂的欠費協商 03/07 13:02
→ Monnalisa:但是健保局對於欠費者是不會"主動 03/07 13:02
→ Monnalisa:告知欠費者怎樣還款是最有利的 03/07 13:03
→ Monnalisa:這是我後來才知道的 03/07 13:03
→ Monnalisa:至於這是不是協商就不清楚了 03/07 13:04
推 Monnalisa:其實應該說行政機關都沒有"主動"告知相對人如何還款才是 03/07 13:07
→ Monnalisa:有利於當事者的義務 03/07 13:08
→ Monnalisa:因為我有家人的朋友就是欠費當事者 03/07 13:09
→ Eventis:行政程序法7條III項. 03/07 19:36
→ Eventis:至於這種於法有據的得為強制執行成本並不高. 03/07 19:36
→ Eventis:由掌控一堆資料的政府單位自己做,在電子化時代成本很低的. 03/07 19:37
→ Eventis:至於救濟方式,就純行政處分而言通常會提供相當的"資訊" 03/07 19:39
→ Eventis:但至於何者"有利",顯然行政機關一非當事人,二非諮詢單位. 03/07 19:40
→ Eventis:既無由替當事人作決定,亦無有詳細解說至瞭解的義務. 03/07 19:40
→ Eventis:當事人至決定前一般也有充裕的時間得為討論,洽詢,規劃. 03/07 19:41
→ Eventis:法律保障的利益通常以程序利益為已足,當事人自己不去規劃, 03/07 19:41
→ Eventis:計算,爭取;法律自也無需像個保姆一樣照顧得無微不至. 03/07 19:42
→ Eventis:蓋資源終是有限,對相對人特別照顧者,自有其它人的利益損失 03/07 19:43
→ Eventis:不得謂特定當事人有得優於其它人得享資源獲利益之權力也. 03/07 19:43
推 Monnalisa:誤會我意思了 03/07 20:18
→ Monnalisa:行政機關本來就不會主動報知相對人 03/07 20:19
推 Monnalisa:這才是我要強調的 03/07 20:22
→ Monnalisa:行政人員除非法律有明確授權,或是法規命令有制頒時 03/07 20:22
→ Monnalisa:才有例外的規定 03/07 20:23
推 Monnalisa:並不是對於行政機關有否"主動告知"提出疑義 03/07 20:27
→ Monnalisa:這可以說是相當常識性的東西 03/07 20:27
→ Monnalisa:我說的不過是另一種執行例外的可能性 03/07 20:28
→ Monnalisa:其實重點也不在那 03/07 20:30
推 Monnalisa:所以我上面才說行政機關不會"主動告知"相對對人 03/07 20:35
→ Monnalisa:行政執行還有其他例外情形 03/07 20:37
→ Monnalisa:並非指特定當事人有優於其他人利益之權"利" 03/07 20:37
→ Monnalisa:算了,越講只會越遠離要講的東西 03/07 20:38
→ Monnalisa:我要是真的不知道這些這些東西,我想我也不貼這篇文了 03/07 20:40
→ Monnalisa:講的都不是重點 03/07 20:41
推 Monnalisa:都誤會意思了 03/07 20:43
推 Monnalisa:所謂的不會"主動告知",並非我不知其意思 03/07 20:47
→ Monnalisa:而是另外一種可能性 03/07 20:47
→ Monnalisa:講遠了 03/07 20:48
推 Monnalisa:算了,我也不是在爭這個的 03/07 20:52
→ Monnalisa:免的到時候討論變質 03/07 20:52
推 Monnalisa:我目的是把問題貼出來,但我不是來討論這個問題的 03/07 20:54
→ Eventis:我在那裡喜歡用權力(power),而不是權利(right):) 03/07 21:16
→ Eventis:報知不報知,行政程序法96I六款. 03/07 21:18
→ Eventis:我是覺得就算是丟問題,我個人不喜那種問題只到"寫作業" 03/07 21:19
→ Eventis:方式就沒什麼繼續下去空間的東西. 03/07 21:19
→ Eventis:"有利"則是超越了"告知"的程度,有利係一種決策選擇. 03/07 21:20
→ Eventis:救濟程序各有其要件,限制,優點缺點,可能適合可能不適合, 03/07 21:21
→ Eventis:可能競合得選擇,又可能某方法無甚實益,隨個案各有優劣不同 03/07 21:21
→ Eventis:雖然事實上我個人傾向就可親性的角度應該可以適度的幫助, 03/07 21:22
→ Eventis:因此我並不反對他可能可以更擴張成為一種普遍的(right). 03/07 21:24
→ Eventis:又,最近不想寫作業... 03/07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