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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掌國家機器... 是不是可以任意公開發表言論呢? 就我的感覺... 不管政務官.事務官都一樣... 公開的發表言論都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 不只是不可以在公開的場合任意發表言論... 就算是私底下也要節制... 因為沒有人可以知道聽到的人會作怎樣的解讀... 會不會因此對政府的形象造成傷害... 我覺得這應該不能只靠公務人員本身的自律吧... 因為不管是那個族群都會有特立獨行的人... 也一定會有害群之馬... 與其等到出問題了再來追究責任... 再來修補被破壞的關係... 不如一開始就有明確的規範跟罰則... 最好可以立法規範.並且有獨立的審查機構... 而不是只靠自由心證或是一紙行政命令就交代過去... 這樣以後的爭議會不會比較少? 只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 法律要怎麼制定才不會跟憲法抵觸呢? 這就是一個蠻大的問題了... 其實不光只是公務員... 就連民意代表也該對自己說過的話負上查證的責任... 而不是躲在言論免責權的大傘底下... 只是... 立院諸公是不是肯拿石頭來砸自己的腳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5.24.250
Monnalisa:其實言論免責權,免責的前提是 03/18 15:08
Monnalisa:對於院會發表之言論以"善盡查證義務",始能免責 03/18 15:12
Monnalisa:參見釋字第435號 03/18 15:13
Hinamizawa:他們當然有言論自由 只不過這個社會很多時候在意的是 03/19 00:09
Hinamizawa:觀感的問題 而不是犯不犯法 03/19 00:09
Monnalisa:所謂的言論自由應該不能含有政治上的任何宣示 03/19 00:38
Monnalisa:也就是所謂的行政中立 03/19 00:38
Monnalisa:應該是指一般行政公務員而言 03/19 00:40
Monnalisa:也就是國會議員基於職權有善盡所謂的查證義務 03/19 00:47
Monnalisa:從而可以導出,國會監督行政權 03/19 00:48
Monnalisa:使行政不至於濫權,這是相當重要的 03/19 00:48
Eventis:釋字435並沒有如此限制,401也沒有. 03/19 20:41
Eventis:除非"沒有善盡查證義務"是所謂"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 03/19 20:42
Eventis:行為,...,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 03/19 20:43
Eventis:或者該當401,"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 03/19 20:43
Eventis:善盡查證義務比較接近釋字509. 03/19 20:46
Eventis:不過這就指的是一般言論自由與誹謗的關係了. 03/19 20:46
Monnalisa:謝謝,樓上的指導 03/19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