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林全部長問候您)
看板Policy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時間Thu Mar 19 17:11:21 2009
感謝您的回應
我想您說的部分就是我認為當前社會必須對web2.0後產生的言論空間
模糊一事有個共通的觀點,特別是blog有小眾化傾向的特點,此點乃
blog商業利益創造的一大困境。
再者,blog言論與電子媒體最大的不同在於,大眾媒體的觀閱者可能有
無法選擇的狀況,但blog媒體的觀閱者對於觀閱與否有絕對選擇權。
因此個人認為blog的私人言論領域性質大於公共言論領域,並不會因為其
使用架構設計而產生影響,因此必須有最大的『言論自由空間』。
最終,您所提到的言論內容部分,其實就是有關言論內容實質審查的問題。
就此點來看,當blog帶有強烈私人領域特質的時後,就應該將言論內容的實質審查
放大最寬鬆的地步,甚至不應該進行任何的實質審查。毀謗的要件之一乃是
對大眾產生影響,當其對大眾的影響極小時毀謗是否成立是非常有疑義的。
至於政客炒做的說法非關重點,我倒認為大家可以跳過,雖然是我開的頭。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謝謝h大的看法,
: 但我個人認為,
: 如果部落格只是一個單純只能選擇發文與不發文,不能選擇閱讀群眾的平台,
: 我會同意你「最大言論自由」的看法,
: 但以目前部落格可應用的技術層面,卻可以選擇開放程度,
: 當你擁有選擇開放與否和開放程度的自由時,
: 相對的,你所擁有的自由權利,本身的內在拘束便會增強,
: 換句話說,
: 你所發表的內容,若是越靠近不受保護的言論邊界,
: 你的自由,便越受權利的拘束,你越有義務要達成其內在拘束條件,
: 我所想談的是關於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能否稱為權利,而受保護,
: 這便要探討,這權利本身的可能內在拘束條件是什麼?
: 但如果僅僅把它當成「單純的政客炒做政治事件」,
: 我認為會忽略很多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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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218.168.74.181 (03/19 17:11)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218.168.74.181 (03/19 17:12)
→ oodh:我不太懂,blog、web2.0 都不太有言論自由的問題 03/19 22:09
→ oodh:網路相關立法的確是值得討論的,h大可以說的詳細一點 03/19 22:10
→ oodh:不過,我在想你是不是把「言論自由」和「著作權」問題搞混了 03/19 22:10
→ oodh:web2.0、blog、網路報、網路電台 比較複雜的是著作權的定義 03/19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