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odh:從用詞上可以釋疑;現在我們應該不是說「當官」而是說 03/19 22:03
→ oodh:「就任公職」;也就是說"官"只是一個職務;離開了那個職務 03/19 22:04
→ oodh:下班後、出席私人場合、以私人身份發言 在法律上就不再具有 03/19 22:05
→ oodh:官署的公信力; c大對於「因有公信力-代表官署」而認為察核和 03/19 22:05
→ oodh:處份有理的作法;在法理上不太對;這點可以從日前沸沸揚揚的 03/19 22:06
→ oodh:「特別費」案看出來; 官員不能說自己一日為官 所作的事、所 03/19 22:06
→ oodh:買的物品、供養家人 都是公務身份、都要報銷公費; 如果官 03/19 22:07
→ oodh:員在網路上的發言也要被政府依職權管理;那他是不是可以拿家 03/19 22:07
→ oodh:裡網路費帳單來報帳呢; 現行法規通常不這麼認為 03/19 22:08
其實我只是希望在限縮公權力對公務員私生活的干涉上,儘可能的防止
但是又要避免對現行制度的衝擊太大
所以有條件地承認上官對下屬所能做的些許查核
最後才會以『結果反價』、『法益侵害之結果』為論述核心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19 22:33)
推 r010500:公務員私下所做所為 若可以和公務員身份切割 那公服法第5 03/20 11:01
→ r010500:條的規定要如何解釋? 可見切割說並不足採 03/20 11:03
→ CrazyMarc:實務上用這條宣示意味濃厚,查公懲會做出的懲戒,幾乎沒 03/20 11:11
→ CrazyMarc:有單用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直接殺下去,案由幾乎都是違法 03/20 11:12
→ CrazyMarc:失職,在判決理由中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來強化論點,此 03/20 11:14
→ CrazyMarc:外,該條是行為規範,評價行為時不免要論因果關係,而郭 03/20 11:14
→ CrazyMarc:冠英就因果關係論上找個好律師不難處理啊…… 03/20 11:15
推 r010500:極端思想不管是極統或極獨 他們都可以透過民主程序取得政 03/20 11:31
→ r010500:權實現其主張 但人民卻不把政權交給他們 而是非極端者 也 03/20 11:32
→ r010500:就是說 只要符合比例原則1 政府排除這些人任公務員是具有 03/20 11:33
→ r010500:正當性的 公務員法很多都是宣示性質 但也能從裡面立法精神 03/20 11:34
→ r010500:看出國家選用公務員的標準 也許法條很多都很古板失之彈性 03/20 11:36
→ CrazyMarc:宣示性質的條文之所以司法系統不太單獨使用是因為標準的 03/20 11:37
→ CrazyMarc:浮動性啊……另外一方面,我對KMT也沒什麼信心,給那些 03/20 11:37
→ r010500:但事實上 在審查時卻盡量不用 所以才變成宣示性質 03/20 11:38
→ CrazyMarc:上官有太大裁量空間只是方便他們惡搞而已 03/20 11:38
→ r010500:這就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 不當擴大或限縮解釋都會造成不當 03/20 11:40
→ r010500:的處分過度侵害公務員 所以在運用上要非常小心謹慎 03/20 11:42
→ r010500:但若是要完全視之為無物或棄之不用 又是違反法律規定 03/20 11:43
→ r010500:所以最後還是要依個案做判斷 重點還是在於由"公正第三者" 03/20 11:45
→ CrazyMarc:也不是完全棄之不用,目前是作為加強論述之用,只是避免 03/20 11:46
→ r010500:也就是司法來決斷 才會比較客觀 03/20 11:46
→ CrazyMarc:直接用該條殺下去,畢竟容易有爭議 03/20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