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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的闡述一下我的想法,我必須說官署對所屬公務員的言論審查 是合理且必要,因為官署負有一『公信力』,而公務員對公信力的傷害『 行為』當然是危害此一國家法益,不論此行為是以言論或其他方式為之, 均不能以言論自由為由得以免責。 然而,這一命題的前提是,該員所為之行為對國家公務體系公信力此 一法益具有侵害可能,方有究責正當性,非謂行為或言論本身所表達的該 員『傾向』、『思想』本身得以作為究責之理由。 查范蘭欽何許人?一網路暱稱也,『該人』非為公務人員,以條件關 係而言,固言其無言論則無今日公署信用侵害之虞,然以規範關係而言, 若無他人追究隱私此類行為,僅『范蘭欽』之言論,又何足以對官署公信 此一法益構成侵害?若言其有責任,則追究其身份者不否為幫助犯?此大 謬也,故由其言行本身之相當因果關係而言,其既以匿名方式發表其偏激 言論,在無他因素介入下,並非足以侵害官署公信力,職是之故,縱其真 正身份為公務員,仍難謂『單就』其言論,即可有侵害法益之虞。 我國傳統固然存有思想查核制度,以當時國家處境之惡劣或有必要, 惟亦成為官僚鬥爭抹黑之工具,於今日法治社會,結果反價值大行其道, 行為反價值僅為輔助判斷,又豈可延伸至『人格反價值』、『思想反價值 』?公務人員忠誠與否當須以其執行職務之狀況評價之,若未違背職務, 則究責與否當回歸一般法律原則,否則即為公務員保障制度留一道政客專 用之後門,日後政務官大可以此整肅不合己意之事務官。 范蘭欽誠然可惡,若僅因懲罰之慾望而行整肅之實,得不償失矣,此 與當年威權統治何異?若有政客以查核『不忠於中華民國』之由整肅具台 獨思想之公務人員,台獨人士將如何自處? -- 「即使國家消滅了,人總是還活著。只是不能稱為『國民』,而只是『人』。國家消滅之 後,最為困擾的莫過於寄生在國家當中權力機構中樞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為了要討好他 們那些人,而要『人』來犧牲的話,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這個道理。」 「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oodh:從用詞上可以釋疑;現在我們應該不是說「當官」而是說 03/19 22:03
oodh:「就任公職」;也就是說"官"只是一個職務;離開了那個職務 03/19 22:04
oodh:下班後、出席私人場合、以私人身份發言 在法律上就不再具有 03/19 22:05
oodh:官署的公信力; c大對於「因有公信力-代表官署」而認為察核和 03/19 22:05
oodh:處份有理的作法;在法理上不太對;這點可以從日前沸沸揚揚的 03/19 22:06
oodh:「特別費」案看出來; 官員不能說自己一日為官 所作的事、所 03/19 22:06
oodh:買的物品、供養家人 都是公務身份、都要報銷公費; 如果官 03/19 22:07
oodh:員在網路上的發言也要被政府依職權管理;那他是不是可以拿家 03/19 22:07
oodh:裡網路費帳單來報帳呢; 現行法規通常不這麼認為 03/19 22:08
其實我只是希望在限縮公權力對公務員私生活的干涉上,儘可能的防止 但是又要避免對現行制度的衝擊太大 所以有條件地承認上官對下屬所能做的些許查核 最後才會以『結果反價』、『法益侵害之結果』為論述核心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19 22:33)
r010500:公務員私下所做所為 若可以和公務員身份切割 那公服法第5 03/20 11:01
r010500:條的規定要如何解釋? 可見切割說並不足採 03/20 11:03
CrazyMarc:實務上用這條宣示意味濃厚,查公懲會做出的懲戒,幾乎沒 03/20 11:11
CrazyMarc:有單用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直接殺下去,案由幾乎都是違法 03/20 11:12
CrazyMarc:失職,在判決理由中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來強化論點,此 03/20 11:14
CrazyMarc:外,該條是行為規範,評價行為時不免要論因果關係,而郭 03/20 11:14
CrazyMarc:冠英就因果關係論上找個好律師不難處理啊…… 03/20 11:15
r010500:極端思想不管是極統或極獨 他們都可以透過民主程序取得政 03/20 11:31
r010500:權實現其主張 但人民卻不把政權交給他們 而是非極端者 也 03/20 11:32
r010500:就是說 只要符合比例原則1 政府排除這些人任公務員是具有 03/20 11:33
r010500:正當性的 公務員法很多都是宣示性質 但也能從裡面立法精神 03/20 11:34
r010500:看出國家選用公務員的標準 也許法條很多都很古板失之彈性 03/20 11:36
CrazyMarc:宣示性質的條文之所以司法系統不太單獨使用是因為標準的 03/20 11:37
CrazyMarc:浮動性啊……另外一方面,我對KMT也沒什麼信心,給那些 03/20 11:37
r010500:但事實上 在審查時卻盡量不用 所以才變成宣示性質 03/20 11:38
CrazyMarc:上官有太大裁量空間只是方便他們惡搞而已 03/20 11:38
r010500:這就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 不當擴大或限縮解釋都會造成不當 03/20 11:40
r010500:的處分過度侵害公務員 所以在運用上要非常小心謹慎 03/20 11:42
r010500:但若是要完全視之為無物或棄之不用 又是違反法律規定 03/20 11:43
r010500:所以最後還是要依個案做判斷 重點還是在於由"公正第三者" 03/20 11:45
CrazyMarc:也不是完全棄之不用,目前是作為加強論述之用,只是避免 03/20 11:46
r010500:也就是司法來決斷 才會比較客觀 03/20 11:46
CrazyMarc:直接用該條殺下去,畢竟容易有爭議 03/20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