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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010500 (學弟!你肥皂掉了)》之銘言: : 小弟也就公務員之言論自由發表一些淺見..... : 有大大主張在私人時間以私人身份發表言論即非公務員之言論 : 個人認為這有很大的問題 : 姑且不論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公務員法規的法律層面 : 只討論一旦開放這類言論自由(行政上之免責)所帶來的現象 : 首先 一堆亂七八糟的政論節目將會充斥著各式各樣的公務員 : 他們會以鮮明的立場宣揚他們的理念 且很有可能是反對既定政策 : 他們用下班時間且非以公務員身份發表言論看似合理 : 但大眾就是知道他們是公務員 是代表國家執行職務之人 : 該公務員的一言一行將會被大眾"不理性"的解讀成是國家的政策 : 當大眾因違反行政法規被處罰時 將會把該公務員言論搬出來當擋箭牌 : 以換得減輕罰則 : 別說這不可能..... : 行政罰法第8條 :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民眾並沒有受過行政法規或一般法律常識等訓練 : 要求他們分辦公務員言論何時是職務上的言論 或何時是私人言論 : 以及這兩者之間的差異 實在是"無期待可能性" : 公務員的私人言論 等於為這些民眾開了一道即使違法也可從輕的方便之門 : 社會因此陷入混亂的可能性 個人認為頗大 : 另外還有行政一體原則有可能受到挑戰等問題 : 開放公務員言論自由上行政免責的可行性評估 個人認為實在不高 私人身份和以他人身份這是兩回事 立法限制言論自由 其根本乃是有需要保護的法益與之衝突 因此在討論何種言論該受某特定法律限制時 不能不就言論所造成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勾串 公務員縱表明以私人身份發言 惟發言當下既具有公務員之外觀 自難以期待言論接受者分辨是否為公務相關言論 此時,不區分公私身份,一律以官箴要求該公務員之言行並無不當 這部分如同前文所說的"無期待可能性" 然而,在不具備公務員外觀的情形時又如何? 當A以B之身分發言時 若B客觀上顯無致信其為公務員 在不考慮後續追查B身份的情況下 B之發言是否足以引起法益之危害? 這一點是相當有疑問的 當然,如果不採結果反價而採取行為反價 或是直接設定不論結果如何均使其負抽象危險責任 (以上所說即為法律上擬制,擬制行為一發生,法益即受侵害) 這種立法例也不是沒有 端視我國的法律系統選擇 如果採取行為反價系統 以後上級長官和公懲會在處理懲處、懲戒案件時的確會輕鬆很多 畢竟因果關係上根本不用論述了 只要有行為就可以開罰 -- ================================================================================ 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r010500:對於匿名的公務員的問題的確有討論空間 有權解釋機關會如 03/21 10:18
r010500:何解釋 我也想知道 但就事實來說匿名成功 就沒有是否公務 03/21 10:19
r010500:員的問題發生 匿名失敗 被人知道是公務員 如要用因果關係 03/21 10:20
r010500:去檢視 那是要採何種學說? 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又是一 03/21 10:21
r010500:個問題 如果是用抽象危險去處理 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03/21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