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
看板Policy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時間Fri Mar 20 18:30:40 2009
※ 引述《r010500 (學弟!你肥皂掉了)》之銘言:
: 小弟也就公務員之言論自由發表一些淺見.....
: 有大大主張在私人時間以私人身份發表言論即非公務員之言論
: 個人認為這有很大的問題
: 姑且不論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公務員法規的法律層面
: 只討論一旦開放這類言論自由(行政上之免責)所帶來的現象
: 首先 一堆亂七八糟的政論節目將會充斥著各式各樣的公務員
: 他們會以鮮明的立場宣揚他們的理念 且很有可能是反對既定政策
: 他們用下班時間且非以公務員身份發表言論看似合理
: 但大眾就是知道他們是公務員 是代表國家執行職務之人
: 該公務員的一言一行將會被大眾"不理性"的解讀成是國家的政策
: 當大眾因違反行政法規被處罰時 將會把該公務員言論搬出來當擋箭牌
: 以換得減輕罰則
: 別說這不可能.....
: 行政罰法第8條
: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民眾並沒有受過行政法規或一般法律常識等訓練
: 要求他們分辦公務員言論何時是職務上的言論 或何時是私人言論
: 以及這兩者之間的差異 實在是"無期待可能性"
: 公務員的私人言論 等於為這些民眾開了一道即使違法也可從輕的方便之門
: 社會因此陷入混亂的可能性 個人認為頗大
: 另外還有行政一體原則有可能受到挑戰等問題
: 開放公務員言論自由上行政免責的可行性評估 個人認為實在不高
私人身份和以他人身份這是兩回事
立法限制言論自由
其根本乃是有需要保護的法益與之衝突
因此在討論何種言論該受某特定法律限制時
不能不就言論所造成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勾串
公務員縱表明以私人身份發言
惟發言當下既具有公務員之外觀
自難以期待言論接受者分辨是否為公務相關言論
此時,不區分公私身份,一律以官箴要求該公務員之言行並無不當
這部分如同前文所說的"無期待可能性"
然而,在不具備公務員外觀的情形時又如何?
當A以B之身分發言時
若B客觀上顯無致信其為公務員
在不考慮後續追查B身份的情況下
B之發言是否足以引起法益之危害?
這一點是相當有疑問的
當然,如果不採結果反價而採取行為反價
或是直接設定不論結果如何均使其負抽象危險責任
(以上所說即為法律上擬制,擬制行為一發生,法益即受侵害)
這種立法例也不是沒有
端視我國的法律系統選擇
如果採取行為反價系統
以後上級長官和公懲會在處理懲處、懲戒案件時的確會輕鬆很多
畢竟因果關係上根本不用論述了
只要有行為就可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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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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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推 r010500:對於匿名的公務員的問題的確有討論空間 有權解釋機關會如 03/21 10:18
→ r010500:何解釋 我也想知道 但就事實來說匿名成功 就沒有是否公務 03/21 10:19
→ r010500:員的問題發生 匿名失敗 被人知道是公務員 如要用因果關係 03/21 10:20
→ r010500:去檢視 那是要採何種學說? 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又是一 03/21 10:21
→ r010500:個問題 如果是用抽象危險去處理 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03/21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