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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回應為什麼『身份』的討論要限於行為時 舉例A與B為親生父子 惟A與B離散多年 某日B殺A(B為子),惟AB二人未相認 事後檢方發現A為B生父 問:B是否成立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就責任身份之設定而言) 法益(親子倫理)果真在B行為時被侵害? 公務員言論自由的限制並非針對『公務員身份』 而是因為有一法益『人民對官署公務員之公正信賴』 而這個信賴基礎如果在『行為時』不具備 反而在行為後才被發現 因此處罰該不當行為? -- ================================================================================ 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Eventis:272是271的明示刑度加重吧,對身份有認識錯誤應該就回到普 03/23 16:20
Eventis:通殺人罪論斷吧@@? 03/23 16:21
CrazyMarc:是啊,我論的是該身份背後的法益,所以本文中限縮討論 03/23 16:28
CrazyMarc:責任身份的設定部分,畢竟從法益論起才是王道 03/23 16:29
Eventis:不過國家法益這概念可大可小,當局要怎麼發揮都有可能Orz 03/23 22:55
Eventis:真的有承認這一類法益的必要嗎0.0? 03/23 22:55
CrazyMarc:不承認的話特別權力關係更不好操作啊…… 03/23 23:00
CrazyMarc:畢竟一般人對公務員言行還是有某種程度的期待 03/23 23:00
mibhmiepqfy:若隱暱公務員客觀表徵失敗,是訴諸「過失」處理嗎? 03/24 09:31
CrazyMarc:看看是不是應避免得避免而未避免 XD 03/24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