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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網路新聞說陳幸妤、陳致中說辭反覆,所以被列被告. 如果罪名成立,偽證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我就在想,說詞反覆的濫觴那可真是非馬英九莫屬了. 公費->私費->公費->私費->公費->私費->公費->私費->....把大家都搞混了. 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不知道我們國家的法律有沒有規定: 總統候選人可以不受偽證罪制裁呢? 還是天子犯法,可以不用與庶民同罪? 不知道馬英九總統對於這種國家制度的看法,是否與人民的立場一樣呢? 如果他能以身作則建立起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制度,對國家社會也是很有幫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8.228
CrazyMarc:這年頭流行不讀卷證就大發議論?巷子外的嗎? 06/03 23:53
CrazyMarc:置底板規不看就發文? 新警察? 06/03 23:54
houkoferng:請修文你的政策的問題在哪?否則24小時後砍除 06/04 00:33
CrazyMarc:我等著看他踩第三次... 06/04 00:52
Eventis:本案被告根本不能具結,哪來的偽證罪@@? 06/04 01:14
CrazyMarc:30年非第 24 號 是這號判例對吧? 06/04 01:18
suwilliam:走錯版了吧? = =" 06/04 01:23
CrazyMarc:186舊法第4項在92年被改掉...理由是:依180可以拒絕,若 06/04 01:24
CrazyMarc:無拒絕則無不令其具結之必要,可是判例沒變更,很好奇實 06/04 01:25
CrazyMarc:務是怎麼處理的?還是依30年的判例嗎? 06/04 01:26
Eventis:應該不需要援用判例吧,大陸法系職權主義下的傳統就只容許 06/04 02:41
Eventis:被告為未宣誓的陳述,且一向都視被告為重要的證據來源. 06/04 02:41
Eventis:依176-1反面解釋就可以知道,被告本人並無作證之義務,自亦 06/04 02:43
Eventis:不依186之具結,而其陳述,即被告之自白證據能力,依156判斷, 06/04 02:44
Eventis:所以王老師會說,先將人用證人傳來,刻意規避95條被告權利規 06/04 02:46
Eventis:定的,就算依法具結,仍然要排除其證據能力,而其衍生證據亦 06/04 02:47
Eventis:可依毒樹果實理論加以排除.(默).(好像一整個在影射他案XD) 06/04 02:47
marcozz:政策的範圍在哪裡,馬英九的633政策算是可討論的範圍嗎? 06/04 07:16
marcozz:因為發現問題,經過討論,形成政策,馬英九一開始又不是被告. 06/04 07:17
marcozz:難到你們還期待以候還有這種睜眼說瞎話的人嗎? 06/04 07:20
marcozz:還是這裡所討論的政策,是不能跟政治人物有關. 06/04 07:22
marcozz:不會有第三次啦,因為現在的心情很繞錯路踩到狗屎.不來了. 06/04 07:25
marcozz:第三次就被浸水桶,雖然我不是高級的外省人,但也不低級ㄚ. 06/04 07:27
CrazyMarc:其實從特別費案到扁案,都有證人轉被告,這的確不是個好 06/04 08:16
CrazyMarc:現象,這算是檢方想出的脫法行為吧... 06/04 08:17
CrazyMarc:給m,想黑特有政黑給你用,來這裡幹嘛? 06/04 08:20
marcozz:說的也是,換個地方去罵馬戲團政府會暢快些... 06/04 08:36
ake2134cr9d:所以你終於承認你純粹是來罵不是來討論政策的了... 06/04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