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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想於此論述群婚(三人以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對締結以群婚為態樣的身份契約關係, 以個人自由加以辯護,實則既不平等、也不自由。 先以「買賣契約」為例, 假設a為廠商,b、c為兩個獨立不相牽連的顧客, a能同時與b、c進行有效的交易, 成立a-b、a-c兩個契約。 那如果是身份契約呢? 那會多了一個b-c間的身份契約。 不論你喜歡也好,不喜歡也罷,b-c間的身份契約必然存在。 好,那問題來了, 假設a與b先訂一個身分契約,其次才有c的加入, 那麼, b在訂下身份契約時,只有b-a, 但c在訂身份契約時,是c-a和c-b, 在身份契約對象都是a的情形下, 憑什麼b只要訂一份,c卻要訂兩份, 同理可證,越後手,所訂的契約越多, 如此一來,平等嗎? 這是進場的困境; 那有的人會說,那一起訂啊? a同時簽訂a-b、a-c、b同時簽訂b-c、b-a、c同時簽訂c-a、c-b, 這不就了結了嗎? 那問題又來了, 如果c與a感情不好,想要解除、終止這身份契約, 並不是c-a談好就算了,如果b說「不」,能解除、終止得了嗎? 如此一來,自由嗎? 這是退場的困境。 故「群婚」是既不平等亦不自由,違反文明社會的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60.161 ※ 編輯: mibhmiepqfy 來自: 114.41.160.161 (06/28 00:15)
Eventis:親屬法有風俗性,財產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並不能任意援用. 06/28 00:54
Eventis:否則就會產生公序良俗的問題. 06/28 00:54
mibhmiepqfy:這點我明白,只是不想讓論證糾纏在文化議題中 06/28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