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個觀念
債權人的最重要權利為債務,要債權人提醒債務人的繼承者可以拋棄繼承
跟債權人放棄追討債務相同完全,所以說認為銀行有通知債務繼承者有拋棄
繼承的權利根本毫無道理可言。
你說如何修改法律的漏洞,我的看法是應該是用判決補充比較好,
如同你自己所說的,債務的案子是case by case,那要用法律統一訂定的難度很高
※ 引述《chakow (chakow)》之銘言:
: 是因為我在想有沒有必要因為類似的案件修改法令?
: 也就是 規範法院在不符比例原則時
: 判決拍賣前必須確認債務人有無其他資產可供還債?
: 這樣的case 就如同銀行不會主動通知債務繼受者可以拋棄繼承一樣
: 有時的確是銀行知法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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