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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oxi~ 抱歉刪您的原文 你說的法院範圍 我會放在心裡 看了大家提供的實務經驗談、判例及相關規定 我能不能下一個這樣的結論: 目前民事與強執法令中 有關"程序"的規定並沒有需要修法填補的需要 所以把改善的範圍縮減到"如何監督及避免執行上過與不及的問題"? 在這樣的結論前提下 那要作的就是對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相關人員的考評了 如果法官法納入360度評鑑 或是密核制(隨機抽出和甲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業務有往來的其他人員) 可能是同儕或是分工上的下手 作甲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的績效考評項目之一 考核是為了發現問題 輔導改善~ 所以頻率從一年改為每季或每半年一次 大家覺得如何呢? p.s.也許這個版上的版友們對roxi~已經很熟悉 不過我還是想推薦大家看看roxi~曾經發表過的文章和一些推文 論述中肯客觀,文采也好 我們生活的這塊土地 應該少一點意氣之爭 多一點像roxi~這樣勇敢務實的聲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