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大體上,在前文中已經有提到過了
不過我想在這裡把核心重點進一步整理一下會比較容易理解
主要的要素如下:
1.透過政府進行公開比價交易
2.有限的使用期限
3.以租賃代替買賣
4.國/公有化
其中:
透過政府進行公開比價交易:使交易浮出檯面,讓價格透明化,
也更符合市場機制
(說實話我個人是不太清楚公告地價是怎麼訂的,但成效似乎.......)
有限的使用期限:光是規範讓土地交易應透過政府公開進行是不夠的,
若使用期限未受到有效的限制,則交易必然會轉入地下化,
也因此失去了上述公開比價的目的,與土地的流通
所以需要配套措施的搭配,藉規劃合適的使用期限,
並錯開同區域類似物件的到期時間
使交易必須定期浮出檯面,並抑制地下交易炒作的空間
以租賃代替買賣:這算是核心整個發展的最後一個步驟,加上增值稅的考量後
透過政府交易的結果,就如同買方將地價付給政府,
並每年按地價比例繳交地價(房屋)等稅;
賣方則自政府取回當初付給政府的地價(加計通澎等)
結果就是在房地本身的投資會無增無減,
(對房貸來說算是有某種程度的保障,無獲利但亦無跌價損失)
如此一來,既然無增無減,其實何妨調整一下出入比例,
在一樣的稅金下,可以讓民眾實繳較少的房地價即可
................................................
但在仔細思考過上述機制後就會發現,其實對政府來說
地價這一項實際上完全是個多餘的累贅,
因為政府在意的事實上只有地價房屋稅這些,也因此
整個思考得以轉向,將整個買賣機制拋棄,直接轉為租賃機制
以租金代替地價稅房屋稅等,
並收取適當保證金(類同較低或部份的房價)即可
國/公有化:提供上面各項配套限制的合理基礎,
畢竟在私有地上強制執行上述規範,爭議可能大了點
上述四點也是我自己在這個問題的思考歷程的主要部份之一
希望搭配上前文一起看的話不會太過唐突
先補上這篇,再來回些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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