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我只是想回最後幾句話,
可是不能用推文,應該也不能算陳舊啦,
在今年八月的時候有審財團法人法草案。
新聞連結:
政院財團法人法草案 劉揆裁示再議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politics/cna/20090729/2201521377.html
不過沒有過還滿讓我失望的,只能說一切只能憑良心啦。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毫無監督 公設財團法人 公帑「稀」乾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16/4/1wzyb.html
: 許多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經過多年運作之後,
: 政府資金所占比例卻大幅下降,監察院調查發現,行政院主計處
: 長期漠視問題,導致政府捐助基金比例持續被稀釋,當比例降到
: 五成以下時,也迴避了立法院、監察院監督,行政院未善盡監督之責,
: 遭監委提案糾正。
: 監委趙榮耀、葛永光調查發現,政府各單位對其所管理之財團法人,
: 其財產登記項目標準不一,財產變更登記也沒有統一規範,以經濟部
: 主管之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例,五十二年成立,過了四十五年
: 才辦理變更登記,變更之後政府累計捐助基金比例由百分之百驟
: 降為百分之十六點三九。
: 主計處長期漠視 監委提案糾正
: 另一個明顯案例則是交通部所管之中華顧問工程司。當初成立時,
: 政府捐助占基金總額百分之九十四,但在九十年公積轉列基金辦理
: 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之後,政府累計捐助所占比例剩百分之零點一。
: 監委批評,政府拿公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應該善盡監督責任,
: 「替人民管理財產」,若有賺錢當然應該算是全民所得,放任
: 讓政府比例下降,「錢就平白不見了。」
: 主要問題出在財產變更登記,財團法人成立之後,因為捐款、
: 利息、盈餘導致財產增加,並沒有按比例增加政府所占比例。
: 另外,財團法人接收政府捐贈不動產,但會計處理方式
: 沒有統一規範,若不動產捐贈沒有列入基金科目,
: 就導致累計政府捐助比例被低估。
: 政府捐助比例稀釋 疑逃避監督
: 以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為例,政府捐助不動產之後,累計比例
: 應該高達百分之一百卅八,但因為不動產沒有列入基金科目,
: 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之後,政府所占比例只有百分之卅九。
: 依照預算法,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 必須把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監委統計,目前政府捐助成立
: 財團法人一三一家,捐助高達一三四六億元,九十七年底政府捐助
: 占五成以上者,剩下七十七家,讓外界有逃避監督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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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公家成立基金的新聞
: 給大家參考一下
: 看起來監委還滿認真的,這種陳規、老案子 也有興趣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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