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之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這幾條主談後備役,這裡的設計是,凡服役過的人員,直到除役,都是後備役,
後備役的資格以年限來區分
服現役未滿10年者,為第一後備役
服現役或含第一後備役,10年以上,未滿20年者,為第二後備役
服現役20年以上,或15年以上滿60歲,或上述兩者合計超過20年,且未達除役年齡,
為第三後備役
這裡的問題是,一日志願役,終生後備役(略誇張的說法)
只要當過志願役,就必須在往後直到除役前,都得擔任後備役,
這種做法是寫在條例中,具強制性的,
其缺點為,
讓原本有意願參軍人員,必須多考量他退伍後的負擔,第十五條規定了
戰時與非常事變的召集,
所以將會排除一部份並不願意負擔後備役責任的人員,導致可募兵力降低
不論退伍人員願不願意,為了維持後備人員的訓練,必須得教召,點召,
召集順序是以第一,第二,第三為順序,
是以兵為主,而非在軍中服役10年以上的軍職幹部,
因此,這樣的召集,是能提供人力沒錯,但不能滿足素質的需求
後備役的建立,特別是募兵制下的後備役,可以仿傚日本自衛隊的方式
人員退伍後,如果有意願,與軍隊簽約,成為快速後備役,領取後備役津貼,
按時教召訓練,
快速後備營是行政單位,負責管理快速後備人員,
戰時或事變時,成立快速後備連,或是向該屬的專業單位直接報到
這是按意願,按時複訓,按所需單位,按專長,所以是願打願挨,
如果人員狀況不再允許參加快速後備,那也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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