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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這幾條主談後備役,這裡的設計是,凡服役過的人員,直到除役,都是後備役, 後備役的資格以年限來區分 服現役未滿10年者,為第一後備役 服現役或含第一後備役,10年以上,未滿20年者,為第二後備役 服現役20年以上,或15年以上滿60歲,或上述兩者合計超過20年,且未達除役年齡, 為第三後備役 這裡的問題是,一日志願役,終生後備役(略誇張的說法) 只要當過志願役,就必須在往後直到除役前,都得擔任後備役, 這種做法是寫在條例中,具強制性的, 其缺點為, 讓原本有意願參軍人員,必須多考量他退伍後的負擔,第十五條規定了 戰時與非常事變的召集, 所以將會排除一部份並不願意負擔後備役責任的人員,導致可募兵力降低 不論退伍人員願不願意,為了維持後備人員的訓練,必須得教召,點召, 召集順序是以第一,第二,第三為順序, 是以兵為主,而非在軍中服役10年以上的軍職幹部, 因此,這樣的召集,是能提供人力沒錯,但不能滿足素質的需求 後備役的建立,特別是募兵制下的後備役,可以仿傚日本自衛隊的方式 人員退伍後,如果有意願,與軍隊簽約,成為快速後備役,領取後備役津貼, 按時教召訓練, 快速後備營是行政單位,負責管理快速後備人員, 戰時或事變時,成立快速後備連,或是向該屬的專業單位直接報到 這是按意願,按時複訓,按所需單位,按專長,所以是願打願挨, 如果人員狀況不再允許參加快速後備,那也可離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