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責任制的部分,很多人都不清楚來龍去脈,我貼上法規提供資料給大參考
原始法規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目前核准的工作
http://web1.tainan.gov.tw/Upload/FormShare/342_633953663384843750.doc
相關法律解釋
釋憲案
釋字第 494 號
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
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
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關於延
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至監視性、
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
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
增訂,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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