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這些論述都適合理的。
: 但卻是各說各話的論述:
: 台灣科技業的加班,是舉世聞名的。
: 工時在十小時以上的公司,基本上比比皆是,相對的,付加班費的
: 其實不多,法律上這些公司都以『責任制』而行之。
: 責任制是啥呢?
實際的數據是,多數的加班是中小企業產生,而不是大企業
那種我感覺得責任制,是缺乏論證基礎。
: 如果所謂彈性上班,也就是『約定酬勞』『按件計酬』,這種
這種叫作委任工作,就不屬於勞工的範疇
: o大主張是『勞工本身』, S/h 大主張政府規範。
: 歐美而言,的確員工,工會勢力龐大,要告公司絕對不怕沒資源。
: 但在台灣,有幾個員工有錢請律師?就算是行政申訴,那更慘。
: 先協調,再等一堆程序跑個一兩年,除非是離職資淺,否則這種
: 事情會發生嗎?
重點是法規制度,我國的勞基法奠基於工廠法,但實際上
諸多工作的重點與工廠生產線不同,縱使要談判也要對實際工作內容
有所理解,差別就在這邊。
這是基本思維的差距,而不是一直在那邊加班很多、工時很多,
問題在於統計數據的基礎是甚麼?標的企業或許受到矚目較多
但貢獻的就業機會約只有15%,15%的企業可以拉高加班總時數?
那恐怕是太過脫離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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