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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那麼在制度設計上,應該是政府來解決『勞務薪資缺乏保障』的問題, : : 還是『個人自行解決』呢? : : o大的討論風度很好,但以上問題還請您解惑一下,謝謝您! : 其中有一點是我認為是關鍵, 是美國國稅局還是會抽查 : 但是她們抽到你逃稅, 是會罰好多倍, 重到你不敢逃 : 但台灣是你被抽到, 你只要繳交你被查到的部分 : 比如說你逃了十萬稅, 那你頂多補十萬稅 : 這種制度造成台灣的公司普遍作假帳, 反正等你抓到了再說 : 題目回到勞動問題上 : 為何台灣的公司敢違反勞動合約 : 我個人認為, 目前的法體系罰則不足 : 公司不發你加班費, 一個月欠你5000塊 : 以現在的程序, 你去告了公司會損失多少 : 如果公司只要把你這5000塊補給你 : 那公司當然樂於一逃再逃, 反正就算你去告, 告贏了也不過賠5000 : 而你這個人就徹底黑掉 : 如果你去告公司, 能讓公司損失五千萬 : 那公司自然不敢留下把柄讓你告 : 他們自然就會至少在表面上, 不留任何把柄讓員工抓 部份引言恕刪 上面這兩點是錯誤的,以稅來說,被抓到逃漏稅至少會罰100%的罰款。 我家就曾經因為報稅出錯,被罰款100%。 另外公司違反勞基法,也不只是把積欠的加班費或薪資賠償給勞工而已 。隨便都可以罰款數萬元甚至百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