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ghthearted:我有聽過這樣的說法 在擄人勒贖之後已是死刑 所以不 03/12 02:03
→ lighthearted:在意犯下其他的重罪 因為最重也是死但是終生監禁是否 03/12 02:04
→ lighthearted:能夠免除這樣的狀況我不得而知.. 03/12 02:04
那是因為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下是近乎軍法的,因此不是重判就是唯一死刑
,而在當時要求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一個理由就是如你所述;對於犯人而言,結
伙搶劫就唯一死刑了,那殺警或是其他的舉動也不會讓他再被槍斃一次。
只是現行法律,幾乎都是殺人罪才會到死刑(性侵、擄人、強盜致死),那這樣的區別
性,對於犯人來說,才有思考是否為了要滅口而有被判死刑風險的衡量。
若是拿掉死刑(又沒完善配套),那麼犯人即便滅口、虐殺又或是其他更嚴重的舉動都
不會死刑而且再怎麼判都能十五年內出獄的話,犯人需要衡量什麼?
所以一直在提的就是配套啊;你在拿掉死刑後,要如何讓犯人不去做出更暴虐的舉動
,至少你要建立新的嚇阻力(數罪併罰判三百年,刑期過半才假釋之類的)。
而不是假人權之名,來硬推無配套廢死;造成社會動盪後又當成是民主的代價。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51.20 (03/12 02:16)
→ lighthearted:感謝說明! 03/12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