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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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政策] 台修法 觀光醫療大鬆綁
時間Sat Mar 20 17:11:50 2010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台修法 觀光醫療大鬆綁
: http://0rz.tw/hFkJY
: 為打造國際醫療專區,行政院會日前通過醫療法修正案,為台灣發展國際醫療與觀光醫療
: 大鬆綁。未來設立於專區私立醫療機構,若專辦國際醫療業務者,可以公司組織方式設立
: ,發行股票或分紅,同時可吸引外人投資,並打廣告行銷業務。
: 草案增訂,中央機關得限制專辦國際醫療的私立醫療機構在指定區域內設立,並得
: 專案核定病床數,推動國際及兩岸醫療業務。不過,民眾到這些私立醫療機構都得自費。
: 修正後的相關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一旦審議通過,得設專區專辦國際醫療業務,
: 衛生署同時將成立專責辦公室和民間合作,主管觀光部門的交通部長也將和衛生署會共同
: 攜手,加強國際醫療產業的發展。
: 衛生署長楊志良表示,台灣醫療水準與價格具競爭力,但現行法令規定,醫院是非
: 營利機構,不能以公司方式組成、發行股票或分紅。因此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允許專營
: 國際醫療的私立醫療機構,可採取公司組織型態。
: 至於專區外的公、私立醫院,也可設立虛擬專區,在獨立區域提供相同服務,最多
: 可有10﹪病床從事國際觀光醫療業務,也是全部自費,健保不給付,但當國家有重大緊急
: 需求時,衛生署可要求醫院只照顧國人,徵用緊急病床。
: 衛生署表示,專區內若醫療資源不足時,還是應以當地民眾醫療需求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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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這法案的鬆綁是好事
: 不過
: 法條設定的有點奇怪...
: 基於醫療倫理,不開放醫療行為促銷
: 卻修法讓專營國際醫療的私立院所可以廣告促銷
: 要就修法讓醫療行為可以行銷,要就不要修
: 現在修這樣,
: 好像是 理論上醫療不應該是一種牟利行為,不過,「外國人的話,可以哦!」
: 這樣不是挺怪的嗎? 好像外國人的健康組織不這麼重要一樣...
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的性質,屬於「公益法人」,是沒錯的。
所謂的公益法人,是以「公益」為目的,並制定規章與捐助財產
若目的無法達成時,則會依申請人申請由法院宣告解散。
因此,財團法人不能將所得分配給其成員,因為法人本身是不能被機關成員分配財物的。
台灣醫療水平,有些部份確實已經可以當作是吸引國外人士來做觀光醫療服務,
醫院是財團法人,也因此他不能以賺錢為目的,
但是卻還是可以賺取所得已達到其目的,然而,醫院的目的是什麼?這實在是很弔詭的。
我覺得,未來若真要從事這種「觀光醫療」,那醫院的性質應該要加以區別,
若是普通醫療與健檢,由大型醫院與診所構成地區醫療網服務之,
若是觀光醫療,由大型醫院監督與協助的醫學中心服務,專門從事指定業務,
前者,原則上採行「全額健保」,但是特力狀況則「自費」;後者則「全額自費」。
我認為,應該廣設「私人診所」或「地區門診部」,負責基層的治療與追蹤,
「急診部」,由醫院在各地設置,負責二十四小時緊急救難,
「醫院」負責對診所轉診的重大病患,進行手術與精密健康檢查,康復追蹤則回到診所,
「觀光醫療中心」,由醫院監督或協助,但其成立與經營方式採用「公司」模式。
不要區分什麼外國人、本國人,凡事非一般就醫或定期指定健檢的項目,通通不准健保,
所謂「一般就醫」,包含急診就醫、重病轉診等,非不必要的「整形美容」、「療程」,
另外,大型醫院原則上通通自費,除非由診所或急診部依「健保就醫」模式轉診;
所謂「定期指定健檢」,包含重病重傷者、某嚴重疾病危險群、老人、兒童、孕婦等,
定期去大醫院做指定的健康檢查,至於其他健康檢查,則至少半數自費,
健保局針對健保特約診所、藥局、醫院應該要更加嚴密的補助申請審查,
並且鼓勵人們從基層診所開始就醫,不要一股腦兒往大醫院衝,浪費社會資源。
觀光醫療的部份,就姑且讓它成為一個商品吧!有何不可呢?
台灣未來勢難以再做出重工業的產業了,反而要向精密工業、R&D與服務產業轉型,
醫療轉為觀光服務也是一種可以為台灣謀求利益的方式,只是不要讓人可以濫用健保,
甚至未來,農業、漁業等也要轉型為「觀光取向」,這是一種趨勢了。
況且,醫療不能拿來促銷,是沒錯,但是如果是整形美容或健康療程等,就不是醫療了,
而是一種「醫學服務」,因此罪惡感不用太重啦!
只要健保知道分寸,好好的制訂健保費收取與分配的規定,並徹底執行,就很好了,
或許監察院可以指定一名或若干名監察委員專門負責健保局業務的監督,
這樣或許可以讓健保局更加謹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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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oukoferng:現在不少問題就在於健保 03/20 21:05
→ stevegreat08:我知道呀 我是覺得健保的範圍很不明顯 必須做整理 03/21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