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gfly:關於公共利益的問題,基本上公共利益是政府實施徵收的必要 08/02 14:11
→ dgfly:條件,所以關於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應該由國家制定一定的程序 08/02 14:12
→ dgfly:來做評估。至於關於土地的補償方式才是我文中以估價的方式 08/02 14:16
→ dgfly:來解決。至於估價師估價的方式自須經過一定的計算與評估, 08/02 14:17
→ dgfly:國內也已經有相關組織與規則,我認為應該會比固定的市價固 08/02 14:19
→ dgfly:定加成的方式來的準確。 08/02 14:19
→ dgfly:再說估價師證照取得方式與律師、會計師是相同的,其估價也 08/02 14:21
→ dgfly:有估價師做出來的詳細報告,我想這方面沒有太大爭議。y 08/02 14:21
→ dgfly:所以文中的重點,您所謂的效益評估跟補償的估價,完全是兩 08/02 14:22
→ dgfly:件不同的事。 08/02 14:23
→ LORDJACK:請用IE連結以上網站, 房屋交易實價公開絕對不是不可能的 08/03 12:14
→ LORDJACK:所以依實價課稅, 依實價徵收也絕對是有可能的, 請勿長期 08/03 12:14
→ LORDJACK:用偏見蒙蔽了整個社會 08/03 12:15
→ Eventis:實務上一個最大的障礙在"前次移轉現值". 08/03 13:26
→ Eventis:這個如果沒有做處理直接以市價取代本次移轉現值套進去,現 08/03 13:30
→ Eventis:在持有房地的人翻桌的機會非常高:) 08/03 13:30
→ Eventis:另一個更大的問題是這類的稅捐是能透過契約轉嫁出去的,雖 08/03 13:31
→ Eventis:然有法定的納稅義務人,而且私人的契約不會變更公法上納稅 08/03 13:32
→ Eventis:義務人的地位,但並不妨當事人之間透過私法契約移轉其負擔. 08/03 13:33
→ Eventis:畢竟契約的理由型態千變萬化,特別在有償契約或從其他地方 08/03 13:33
→ Eventis:獲得補償的情形.其實怎麼課都不會"痛"到房地持有人,當事人 08/03 13:35
推 LORDJACK:實務上美國重懲制度, 沒有人會這樣逃稅 08/03 14:11
→ LORDJACK:簡單來說如果你少報地價被抓到罰一百倍, 你就不會逃了 08/03 14:12
→ LORDJACK:會出現強大的法律相關行業每天抓這個維生 08/03 14:12
推 LORDJACK:在台灣, 誠實的機會成本太高了 08/03 14:15
→ Eventis:持有或交易房地都會有他的利害計算,沒有好壞可言.上面這些 08/03 16:46
→ Eventis:問題都和逃稅或避稅沒有關係. 08/03 16:46
→ Eventis:前一個問題並不是公私契的問題,只是單純有溯及既往的效果. 08/03 16:48
推 LORDJACK:前次移轉價值也是自己申報啊.. 08/03 17:55
→ LORDJACK:自己很誠實的申報前次移轉價值, 然後等著被檢舉就好 08/03 17:56
→ LORDJACK:美國的體系完全就是建立在民眾誠實上 08/03 17:57
推 LORDJACK:簡單來說你說你前次移轉是你祖先在印地安人手中以1元取得 08/03 17:59
→ LORDJACK:政府就會相信你, 你不需要提供證據, 是指控你說謊的人要 08/03 18:00
→ LORDJACK:提供證據, 如果被證明你對政府說謊, 那你要付高額逞罰 08/03 18:01
→ LORDJACK:否則對一個沒有發票制度的國家, 營業支出要怎麼證明 08/03 18:02
→ LORDJACK:你營收多少, 營業費用多少, 全都是你自己申報的 08/03 18:02
→ LORDJACK:甚至你的個人所得, 人家沒有扣繳憑單這種東西 08/03 18:04
推 Hinamizawa:據我瞭解 美國那個查交易價格其實也不是那麼真實 08/03 19:11
→ Hinamizawa:不過和台灣比起來已經好非常多了 人家已經上太空 我們 08/03 19:12
→ Hinamizawa:還在殺豬公 而且還拿來引以為傲...... 08/03 19:12
→ Eventis:"前次移轉現值"是登記有案的,是前手申報. 08/03 21:29
→ Eventis:而且你沒抓到重點,之所以這會成為問題在於它在這裡帶有交 08/03 21:30
→ Eventis:易稅的特性,政府是從兩次交易時點的增值來收取,因此當前手 08/03 21:32
→ Eventis:還是用低於實際交易的公告現值計徵,後手以現實交易減去前 08/03 21:32
→ Eventis:手申報的現值產生的增值就會極大,過渡(而且是緩慢過渡)的 08/03 21:34
→ Eventis:這一群地主幾乎是在對財產的本體課稅(簡稱刮地皮),這個事 08/03 21:36
→ Eventis:實的回溯連結會形成既有財產者(有溯及)的不利益變更. 08/03 21:38
→ Eventis:簡單舉例講就是寫在法條上的東西,土地稅法31條第1項第1款. 08/03 21:39
→ Eventis:而如果由使用者來自己申報稅基,基本上本國稅務只有一種情 08/03 21:40
→ Eventis:況一種人可以隨便喊價,就是國稅局說你漏稅打算罰你,漏了多 08/03 21:41
→ Eventis:少他來核定,他核的算.........(還有謎樣的爭點主義Orz) 08/03 21:41
→ Eventis:台灣官僚系統並沒有那種"你說的都對,我相信你"的文化,特別 08/03 21:47
→ Eventis:是一天到晚拿納稅義務人都當國庫之賊的稅捐稽徵機關-.-" 08/03 21:48
→ Eventis:這類最恐怖的在營業稅法,神妙的營業稅法14條2項,"...依規 08/03 21:50
→ Eventis:定應收取...." 08/03 21:51
→ Eventis:應收取的有多少,稽徵機關核了才算............Orz 08/03 21:51
→ Eventis:這是典型的乍看很普通,但是就會被偉大的稽徵機關玩出新花 08/03 21:52
→ Eventis:樣的玩具Orz 08/03 21:52
推 dgfly:還有個問題是公告現值到底準不準吧...公告現值低於市值,而 08/03 22:31
→ dgfly:且也不會有人誠實申報移轉現值,甚至訂契約都會訂三份不同內 08/03 22:32
→ dgfly:容的契約,這幾乎是房仲業者的基本常識...好像只有政府不知 08/03 22:33
→ dgfly:道的樣子......(嘆) 08/03 22:33
推 LORDJACK:前次移轉登記的是公告價, 沒有登記市價啊, 所以市價要自 08/04 03:18
→ LORDJACK:行登記 08/04 03:19
推 LORDJACK:美國也是國稅局核了算, 問題是罰好幾倍可能會破產 08/04 03:24
→ LORDJACK:台灣是沒有逞罰性的, 這就是差別所在. 作弊是整張考券 08/04 03:25
→ LORDJACK:零分還是作弊的部分不算分 08/04 03:25
→ Eventis:"前次移轉登記的是公告價"<----問題就是這個. 08/04 17:19
→ Eventis:現行法上只有移轉時點這個部份,因此每次移轉都是報出交易 08/04 17:21
→ Eventis:事實的存在,接下來只是核時點對現值,前次的移轉早就有案可 08/04 17:25
→ Eventis:循根本不用報.而改用市價惟一"查得動"的前一個價格還是只 08/04 17:26
→ Eventis:有本子上的東西,我們在這裡都是假設改用後都是很誠實的將 08/04 17:26
→ Eventis:正確的交易價報上去,那麼顯然這個改變會需要"日出",因為他 08/04 17:27
→ Eventis:和上面土地稅法31條1項1款的問題一樣,他須要f(0)這個init. 08/04 17:27
→ Eventis:如果你讓他用最後一次交易的公告現值,這個一定地主都會翻 08/04 17:28
→ Eventis:桌,而且這到底是單純事實的回溯連結還是標準的法律溯及既 08/04 17:28
→ Eventis:往還很難說,以大法官對財產的態度,這戰上去結果我看十有八 08/04 17:29
→ Eventis:九要重新打下來日出,畢竟市價和現值差很大,稅基開這麼大, 08/04 17:29
→ Eventis:相當於對全部的交易價格課稅,而非之前或之後的每一級,只對 08/04 17:30
→ Eventis:"增值"核課. 接著只剩下二個選擇就是讓他自己報,或是政府 08/04 17:30
→ Eventis:像重建清冊一樣,每宗不動產就重新核實調查Orz......以後這 08/04 17:31
→ Eventis:筆稅能收多少還在未定之天,所以後者顯然在操作上更不可行. 08/04 17:32
→ Eventis:剩下的就是仰賴他自己報,很可惜,本國一向防賊防很兇Orz 08/04 17:32
→ Eventis:而且更重要的,本來這個稅開徵最大是要滿足"鬥地主","搞死 08/04 17:34
→ Eventis:那些炒地皮的",這一種政治正確的氛圍.可是一旦這個法令需 08/04 17:34
→ Eventis:要"日出",等於是現在的這批地主根本不會被影響. 08/04 17:35
→ Eventis:其實真正要達成這個目標,真正需要討論的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 08/04 17:37
→ Eventis:1項第16款,關於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問題.要避免重複課徵讓 08/04 17:38
→ Eventis:他按比例抵稅就好(反正也都分類扣抵,跨類還不能援用Orz), 08/04 17:39
→ Eventis:剝皮剝得天經地義...............(遠目). 08/04 17:40
→ Eventis:財產稅本來就並不一定是那麼正當的東西,雖謂有土斯有財,但 08/04 17:41
→ Eventis:有土未必就是一定等於有錢,政府有陣子被譏諷"賣祖產"就是 08/04 17:41
→ Eventis:個有趣的例證,持有不動產未必就等於有較高承擔稅負的能力, 08/04 17:43
→ Eventis:炒作投機只是市場交易下發展出來的東西,本來就不一定適合 08/04 17:45
→ Eventis:利用租稅工具去干預.何況前手的收入就等於墊高了後手出脫 08/04 17:46
→ Eventis:的成本,在這個很多人其實是被迫以遠高過不動產應有價值的 08/04 17:47
→ Eventis:交易價格取得不動產的情況下,我們要如何說服他們為了"民族 08/04 17:48
→ Eventis:大義"犧牲"破盤血本大下殺"? "你有錢,我沒有,所以你該死", 08/04 17:48
→ Eventis:是這樣嗎? 08/04 17:48
→ Eventis:法律嘛,真要說強迫著要立,委員聯名向行政機關威脅說"反正 08/04 17:50
→ Eventis:這個會期我一定要通過XXXXXXX,你們最好生出一份對案,不然 08/04 17:50
→ Eventis:如果我們委員自己生提案,哼哼哼,你們自己就拿著新法看著辦 08/04 17:50
→ Eventis:."(比如偉大的全面限定繼承0.0") 其實相類的地方還有一個 08/04 17:51
→ Eventis:證交政所,其實那個也是個不太公平的設計,把證券交易所得用 08/04 17:53
→ Eventis:交易稅攤開,間接也創造一些逃漏稅的管道,但也是乍看之下沒 08/04 17:53
→ Eventis:有什麼問題,一隻股票買多少賣多少,一減不就是收益;可是問 08/04 17:54
→ Eventis:題在有收益政府要來分紅,但是損失也要攤平,這進進出出好好 08/04 17:55
→ Eventis:壞壞,就不是那麼好拿捏設計了.與其說不敢課他交易所得,不 08/04 17:56
→ Eventis:如說是更不敢承認他的財產交易損失吧Orz........ 08/04 17:56
→ Eventis:何況就算以實現來看,有的雞蛋水餃股收都沒人收,手中有股票 08/04 17:57
→ Eventis:心中有希望,有夢最美,希望相隨,所以這是未實現的損失,請繼 08/04 17:58
→ Eventis:續抱著等他翻身,但是其他賺的還是要課到你會痛.......Orz 08/04 17:58
→ Eventis:形式上這都滿足一時的社會氛圍,但是細節認真玩起來,與殺雞 08/04 17:59
→ Eventis:取卵無異. 08/04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