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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正在發展中的案件,還是歡迎分享進度和資料 但為顧及其他政策討論和看板版面管理 如無相關資料、進展 or 一定篇幅的回應,關於中科三期的討論請以推文為主 如果回應情況過於熱絡,或許會再一次禁止討論 ------------------------------------------------------- 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審查過程說明及環保署採取之作為-回應「環評案樹立司法新標竿」 乙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俊宏 自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於99年1月21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上訴駁回後,各界紛紛 關注本案原來審查過程,並要求中科立即停工,惟相關媒體報導或讀者投書之意見未必充 分了解本案背景、歷程及相關法規規定,為免誤導,特此澄清、說明: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95年2月21日轉送環保署審查,當時為民 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長為蘇貞昌先生,署長為張國龍先生。因張國龍先生長期為環保團 體人士,擔任署長時遴聘之環評專家委員14位中有6位是環保團體人士。95年本案專案小 組5次初審及環評委員會審查,對於應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的時間點爭議,業經當時環評委 員充分討論,最後於95年6月30日環評委員會以表決方式作成營運前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的 結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第9條,環評委員會本即 為多數決,表決失利的少數環評委員於表決後理應尊重表決結果,如事後將其他多數的委 員誣指為表決部隊,其實只是不尊重他人與民主制度的態度。 國人最關心的,是到底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是否會對國民健康造成威脅?本案原審查結論 已要求「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 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實質上已確保居民健康不致被本開發案影響 。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 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報告已分析本案健康風險及提出健康 風險管理規劃。依其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依美國環保署標準,屬於可接受之 風險。依國科會99年2月5日之新聞回應,國科會已表示本案暫不會撤銷許可及要求停工。 環保署已經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如果後續的審查結果顯示該研究團隊所作的風險評估有 誤,且確認對國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環保署將請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中科管理局 的開發許可。以上情形說明我國環評並不是黃丞儀君所說有問題,而是有人對制度不尊重 持續爭議的問題。 對於黃丞儀君提及「停止執行」事宜,在97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後,當地居民已向法院提出「強制停止執行」,要求中科立即停止開發。依 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31日就強制停止執行案裁定所述:「縱認該開發案環評審查有瑕 疵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原處分取消,亦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 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故駁回聲請。」依據上開裁定,法院亦認相關工程尚無立即停 工必要。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當初已完成環評審查,園區內2家廠商皆是依法申請、依法取得相關 許可之合法設置廠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而言,園區及廠商原已完成環評審查程序,事後 被撤銷審查結論,應依行政救濟之途徑處理,即須依行政程序法處理,而非依環保團體所 言,由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理救濟問題。綜上而言,本案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 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年內依職權衡量對廠商信賴利益保護與 欲維護之社會公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或不撤銷。由於目前 開發單位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尚未審查之結果顯示,本案健康風險評估或社會公益之影 響在可接受風險之範圍內,故國科會已決定暫不撤銷本案之許可。 ------------------------------- 案為何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其開發許可到底應依何法規處置?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1月21日判決該署上訴駁回後,因本案屬環評審 查結論被確定撤銷之首例,無前例可資參考,故該署於99年1月28日邀請相關部會研商, 經徵詢與會學者專家及法務部意見獲致共識,認為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完成審查,事後 由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其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稱「自 始未經完成審查」情形不同,不構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 可者,無效。」之情形,自亦無該法第22條所定開發單位違反第14條之處罰及「並由主管 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情形;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原已完 成環評審查程序,故未適用上開2條條文規範,原開發許可不當然無效。 依法務部對於原開發許可效力問題之意見,亦認為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行為,性質上 為多階段程序,行政法院之認定並非因為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係判斷原環評審查過程中 有資訊蒐集之瑕疵,此瑕疵得經由補送所須資料後加強彌補,從而原開發許可行為尚非因 判決而隨之即當然失其效力。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 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一四二二號,政六九五頁,環評法 修正第十四條說明欄一)清楚提到「依本法第7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審查結論後, 即完成審查」,據此更足顯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的立法原旨及法條文義所規 範者,係指「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之環評案件情況。 另參據上開文書同頁條說明欄二,亦清楚提到「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 法規定,故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予以刪 除。據此更足說明本署向來之表示,對於「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之開發行為,其許可 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說法得到更進一步之確證,也說明了本署依法行 政的一貫立場始終不變。 本案無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命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依環評法第1條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故本案後續對許可及處理,應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基於健康風 險初步評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權益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之衡量,衡酌其行政處分是 否失其效力。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當初已完成環評審查,園區內2家廠商皆是依法申請、依法取得相關 許可之合法設置廠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而言,園區及廠商原已完成環評審查程序,事後 被撤銷審查結論,應依行政救濟之途徑處理,即須依行政程序法處理,而非依環保團體所 言,由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理救濟問題。綜上而言,本案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 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年內依職權衡量對廠商信賴利益保護與 欲維護之社會公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或不撤銷。由於目前 開發單位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尚未審查之結果顯示,本案健康風險評估或社會公益之影 響在可接受風險之範圍內,故國科會已決定暫不撤銷本案之許可。 ----------------------------------- 在判決前、後,環保署到底採取哪些作為保障國民健康? (一)在判決前,環保署保障國民健康之作為 對於外界質疑本案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乙節,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已委託台 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 險評估,並於97年11月4日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其報告已分析本案健康 風險及提出健康風險管理規劃。環保署於97年12月24日及98年2月23日已召開過2次審查會 ,要求本開發案補件,對造成之健康風險審慎評估。 (二)在判決後,環保署保障國民健康之作為 本案95年7月31日公告之審查結論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 已失其效力,本署已依判決意旨依法行政,請開發單位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 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該署環評委員會審議。依據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前已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 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依美國環保署標準,屬於可接 受之風險。本署已經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如果後續的審查結果顯示該研究團隊所作的風 險評估有誤,且確認對國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本署將請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中科 管理局的開發許可。 --------------------------------- 在判決前、後,環保署到底採取哪些作為保障國民健康? (一)在判決前,環保署保障國民健康之作為 對於外界質疑本案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乙節,中科管理局依原審查結論之要求,已委託台 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 險評估,並於97年11月4日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其報告已分析本案健康 風險及提出健康風險管理規劃。環保署於97年12月24日及98年2月23日已召開過2次審查會 ,要求本開發案補件,對造成之健康風險審慎評估。 (二)在判決後,環保署保障國民健康之作為 本案95年7月31日公告之審查結論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 已失其效力,本署已依判決意旨依法行政,請開發單位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 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該署環評委員會審議。依據中部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前已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焜裕博士之團隊,進 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依美國環保署標準,屬於可接 受之風險。本署已經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如果後續的審查結果顯示該研究團隊所作的風 險評估有誤,且確認對國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本署將請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中科 管理局的開發許可。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新聞稿 99年3月8日 國科會8日對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君「中科三期不停工 國家損失更大」 一文澄清說明。 有關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之環評審查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主要是行政法院之認定並 非環評審查不應通過,而是判斷原環評審查過程資訊蒐集涉有瑕疵。此瑕疵得經由補提相 關資料,經環評審查後予以補正。國科會已責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儘速補充健康 風險評估資料及加強公益影響說明,併同相關環評資料重新送環保署審查。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雖賦予行政機關得於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依職權裁 量是否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然行政機關於為該裁量時,除應考量該行政處分撤銷對於法 律安定性之影響外,仍須受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限制。亦即當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即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 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者。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 同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 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本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前於97年11月間完成本開發計畫之健康風險評估,並將其結 果報請環保署審查,該評估結果顯示本開發行為之致癌風險小於百萬分之一,均在美國環 境保護署之「可接受」範圍內,且園區之開發在我國經濟及地方發展上,有其重大貢獻, 園區內之廠商在本開發計畫於95年7月31日公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相關機關核發開 發許可後依法申請進駐,投入龐大經費建廠、購置設備,甚已量產。如撤銷本件相關行政 處分,須對廠商之投資金額提供鉅額補償,將導致國家及社會資源運用之排擠效應,有害 於全體國民之利益,更遑論對於政府及產業之重大衝擊。國科會考量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 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信賴保護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如逕行撤銷各該行政處分並停 止開發行為,恐影響法秩序之安定,並嚴重影響公益,並非該文所述行政機關「迴護廠商 利益,罔顧社會公益」。 本案國科會仍將本著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而依法行政乃是國科會處理本案最重要原則。另外,國科會並強調,園區之 開發,一定會慎重考量民眾健康維護問題。 對於園區負債及土地廠房出租率偏低問題,國科會亦加以說明。為推動高科技產業群聚發 展效益,園區土地係採只租不售。而園區公共建設開發回收期達20年以上,作業基金投入 初期購置土地及開發須投資金額龐大,基金盈餘未及支應下,致使負債有所增加。為有效 控管基金額度,國科會已責成作業基金營運應重視產業產值之審慎估計,加強成本效益評 估,適時修正投資規模調整園區擴建時程。目前基金以購置成本或公告地價列帳之或固定 資產帳面價值約為2,000億元,國科會仍將持續監控基金債務狀況及財務強度,控制舉債 額度於合理的範圍內。 至有關南科土地出租偏低部分,國科會說明,截至99年2月28日止,台南園區一期基地之 土地核配率為91.11%;二期基地之土地核配率為46.05%,加計廠商預訂租用面積後,二期 基地預訂出租率達83.79%。高雄園區土地核配率為73.68%,加計廠商預訂租用面積後,預 訂出租率達76.53%,另隨著奇美8.5代廠量產,可快速帶動光電產業聚落發展,提升出租 率。 另高雄園區係尚屬開發之基地,預訂開發完成時程為民國101年,目前各項公共建設陸續 開發中,另為吸引廠商進駐高雄園區,並結合現有政府推動綠能產業之政策,已規劃14公 頃土地設置綠能產業專區,隨著招商作業之推展,預期將有效提升高雄園區土地使用情形 。 ------------------------------ 環保署已考量國民健康及依法行政-回應「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乙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俊宏 對媒體於3月5日刊登「環保署令人沉痛與憤怒」乙文,特此澄清作者對事實與引用法律的 錯誤認知。 有關「停止執行」事宜,在97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後,當地居民已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要求中科立即停止開發。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 12月31日就停止執行案裁定所述:「縱認該開發案環評審查有瑕疵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將原處分取消,亦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 ,故駁回聲請。」故最高行政法院亦認定相關工程無立即停工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於99 年1月21日判決環保署上訴駁回,2判決相距21天。引用本署上訴被裁定駁回前的最高行政 法院停止執行案裁定內容,係突顯實務上法院仍有「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 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之看法,此看法並不受最高行政法院99年1月21日判 決之影響,況中科管理局現有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屬於可接受之風險,本署引用 裁定內容係說明無立即停工之必要性,並無扭曲法律基本邏輯之用意。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國科會已依法走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的環評審查程序,因此園區內 2家廠商已是依法申請、取得相關許可設置的合法廠商。事後因行政訴訟被撤銷環評審查 結論後,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救濟途徑處理,而非由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理。作者主 張後段處理仍回到環境影響評估法,是完全忽視行政程序法,為其論述錯誤的原因。 本案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 年內依職權衡量對廠商信賴利益保護與欲維護之社會公益後,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定 失其效力之日期,或不撤銷。 依據目前開發單位已完成之健康風險評估尚未審查完竣之 結果顯示,本案健康影響風險或社會公益之影響在可接受之範圍內,故國科會已決定暫不 撤銷本案之許可。國科會並非如作者所述僅以98年12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可不立即停 工為唯一依據。 (重複性太高的部份我就略過不貼了) ----------------------- 彰化環保聯盟邀集民眾到環保署,不應誤解環評法第14條及第22條之立法旨意 有關彰化環保聯盟向環保署要求,應即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命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立即停工乙節,環保署再次重申,經該署之 前邀集相關部會研商之結論,本案並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而 應由許可核定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營建署等單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年內 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或不撤銷。 另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31日就民眾聲請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強制停止執行案裁定所述: 「縱認該開發案環評審查有瑕疵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原處分取消,亦難認該處分已對 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故駁回聲請。」依據上開裁定, 法院亦認相關工程尚無立即停工必要。 依國科會99年2月5日之新聞回應,國科會已表示本案暫不會撤銷許可及要求停工。環保署 說明,依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委託台灣大學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院詹長權及吳 焜裕博士之團隊,進行中科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其致癌風險為2.13×10-7,依美國環 保署標準,屬於可接受之風險。環保署已經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如果後續的審查結果顯 示該研究團隊所作的風險評估有誤,且確認對國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環保署將請國科 會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許可。 本案95年7月31日公告之審查結論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 已失其效力,該署已依判決意旨依法行政,請開發單位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 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該署環評委員會審議,該報告的如果後續 環保署對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結果確認對當地居民有長期不利影響,在維護國民健康之公 益重要性顯大於廠商信賴利益之情形下,環保署將請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撤銷中科管理局 的開發許可。 ---------------------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 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 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 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 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 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環評法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環評法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 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 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 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 中科三期 第六次初審會補充資料 http://www.epa.gov.tw/FileLink/FileHandler.ashx?file=13844 第七次初審會議紀錄 http://atftp.epa.gov.tw/EIS/099/E0/12503/099E012503.htm ----------------- 提供給大家參考,以作為討論依據 -- oodh 進入守備狀態 接著覆蓋一張蠶絲被 結束這回合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62.106
oodh:大部份的文章我都有稍微看過,在第七次初審的pdf檔後面有附 08/18 15:50
oodh:環保團體帶去的投影片,其中有一個研究結果顯示后里一帶背景 08/18 15:52
oodh:有害物質太多,其結論是「已不適合任何產業進駐」 08/18 15:52
oodh:這大概就是為什麼環保人士一直要作含背景污染物的環評 08/18 15:54
oodh:因為他們有自信,只要做了背景污染物的環評,不要說中科是否 08/18 15:54
oodh:高污染,你就是在后里賣包泡麵結果都會致癌 08/18 15:55
oodh:在此背景環境下,也許政府應該考慮遷村吧?? 08/18 15:56
oodh:不過,中科的開發,其占地和帶動週圍發展,減少了許多農業和 08/18 15:57
oodh:重工業的污染,這點倒是一直都沒被考量進去 08/18 15:58
oodh:不期待高科技業帶來的產業汰換,讓環境變好,反而是因為現有 08/18 16:00
oodh:產業已污染的很嚴重,而排斥高科技的進駐;就像病人怕再多痛 08/18 16:01
oodh:那一下而拒絕打針一樣,算是為了標而不治本吧 08/18 16:02
blc:拆舊廠原地蓋新廠比較符合o大說的產業汰換... 08/18 16:27
oodh:那是占地而已,高科技進駐後,員工會住那,除了廠方和員工 08/18 16:37
oodh:對環境品質的需求外,對應而生的民生服務業需求、休閒需求 08/18 16:39
oodh:除了這些產業用地和轉型外,它們對環境品質的要求和對環保勞 08/18 16:39
oodh:權的較高支付力,都會促進地方政府輔導重污產業轉型或遷移 08/18 16:40
oodh:新竹、台北 乃至於桃園 都是這樣受惠的 08/18 16:41
blc:雖然說整個案子也不是卡在這裡…。 08/18 16:47
dgfly:推一個...不過法條部分我還是認為是環保署在玩弄文字遊戲.XD 08/18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