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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 師承德國法為多 德國的勞工保護也是世界聞名的好 德國有個勞工專門法庭 將勞資糾紛劃到專門法庭上面去 一般的勞資糾紛,時間拖長對勞工是相當不利的 公司常常有非常多的時間跟你耗,行政部門的罰款又只有那麼一點點 只要是法務都會建議跟他耗到底,拖到底,拖個幾個月甚至幾年 勞工經不起這種折磨也沒有財力請律師,常常就會有不公義的和解結果產生 公司一樣濫用他的地位,進行完全不對等的法律程序 行政主管機關又是勞委會,勞委會目前都是財團代言人,實務上也愛河蟹, 反正企業罰不怕,法定罰款十分可笑 德國勞工專門法庭最大的是特點就是 七天內做出判決,比現在台灣的冗長程序更能保障勞工 如果能推動專業法庭的成立,勞工才能勇於挑戰資方,尋求真正的公益 行政院跟勞委會不換人的話,勞工權益很難有進展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勞資爭議調解 增獨立調解人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27000145&cid=1210 : 勞委會昨日初審通過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將待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核定發佈後實施。未來將 : 新增獨立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勞工若選擇委由獨立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最快20日內就 : 可產生調解方案,且具法律效力,若勞工不接受,則仍可依循司法訴訟途徑爭取權利。 :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勞工遇到雇主欠薪等勞資爭議時,必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 : 關申訴,通常先以調解方式處理,調解若不成,還可以選擇交由仲裁。不過,由於調解不 : 具法律效力,調解時間又不一,仲裁時間更長,因此備受批評。立院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 : 後,重新定位調解機制,勞委會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將新增獨立調解人處理的程序 : ,希望讓調解程序簡化,調解結果更具約束力。 :  根據辦法規定,未來勞工若要藉著調解處理勞資爭議,可以選擇調解委員會處理,或者 : 獨立調解人。若選擇調解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遴聘的調解委員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包 : 括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2年以上者,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監事或專任 : 會務工作5年以上者等資格。此外,為免調解委員不適任影響勞資權益,若調解委員有被 : 褫奪公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都不能擔任調解委員。 :  草案並明訂調解委員「迴避條款」。若有具體事證足證明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者, : 勞工得要求調解委員迴避。對勞工影響最大的,還包括明訂調解委員「退場機制」,若調 : 解委員不具積極資格,又有上述不適任資格,則可以解任。 :  若勞工擔心調解委員會調解時間過長,也可以選擇透過獨立調解人處理,由於調解與否 : 與獨立調解人有相當關係,獨立調解人的資格更嚴格,必須具有執業律師資格,且最近3 : 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或是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且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 : 相關課程3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才能擔任,而獨立調解人的處理結果亦將具有法律 : 效力。 :  勞工單位收到勞工對獨立調解人的要求後,將在3日內指派調解人,7日內調查事實,10 : 日內訂定調解方案,最快20日內就會有初步調解結果。 : ------------------ : 應該說樂見其成,還是聊勝於無呢? : 我現在服役的單位科室也會有開這種類似調解委員會的時候 : 其目的在讓民眾和機構告上法院前 有一個協商的機會 : 開這個委員會 在行政流程上會費時是沒錯啦 : 但是我對於由一個人 來處理調解案件,並不是不信任他的專業 : 而是我覺得可能會沒人敢接這個職務 : 因為我看到 絕大多數上門投訴的民眾,對於承接窗口多半投注過多情感 : 要不就是「求求青天大老爺為我主持公道」、「那家xxx可惡至極你一定要嚴辦」 : 那種期待自己的訴求能全面被接受的 : 要不就是「你該不會官官相護」「說出差其實是避不見面」 : 那種強烈質疑你偏坦另一方,打一開始就有敵意的 : 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協商不成就是等雙方告或不告 : 如果不成,就等於是浪費時間 : 或去政府機關都習慣找公會理事來主持 : 因為說實話,大多數民眾真的告是告不贏的 : 所以調解的關鍵、最多的時間是在「公會大老勸業者多讓一點、讓調解成案」 : 這法案為了迴避和公信、專業,又要求調解人必需是律師 : 其實站在爭訟的角度, 我覺得多半是滿難說服業者的 : 總之就是事倍功半又一身腥的任務 : 有誰會接呢? 勞工團體的律師? (如果是的話 那立場算公正嗎?) : well 聊勝於無啦,總是有另一個可能更快速的選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75.160
oodh:把困境怪到你也不認識、我也不認識的公務員身上,問題並不會 09/03 09:55
oodh:就此迎刃而解;身為替代役,我看到的公務員在處理調解案時都 09/03 09:56
oodh:花很多時間幫民眾思考,但事實上是機構通常掌握數理資料、更 09/03 09:57
oodh:據專業論證能力,民眾告不贏不能單怪公務員不挺,這樣問題只 09/03 09:57
oodh:會停留在相互怨懟,換人? 換誰都一樣,你我也不敢不遵法規 09/03 09:58
oodh:機構也一樣會找法規告公務員、也一樣會發公文和存證信函警告 09/03 09:59
georgebb:換兩個官怎麼可能會有用? ~.~ 09/03 09:59
oodh:公務員不要侵害他們的權益,就算是你,也不想判罰就判罰的 09/03 10:00
georgebb:這世上不可思議的事 偏偏今天我就遇得上 = = 09/03 10:00
oodh:就算德國的勞工權益真如你說的那麼好,也不會是人的問題而已 09/03 10:01
blc:機構是指? 09/03 12:15
tchavelier:有無認真花時間、跟有無能力作出更好的結果,是兩碼子事 09/04 01:18
oodh:機構就是指和個人有糾紛的企業、醫院、學院…… 09/04 11:39
rabbit1974:台灣的勞工太會忍~但不忍也不行~到處是爛蘋果~為生活 09/05 12:42
rabbit1974:只好忍~所以爛資方才會被寵壞~惡性循環變成一種文化 09/05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