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厚黑海賊團長--四權)
看板Policy
標題[構想] 想加入陪審團或民選法官
時間Sat Sep 4 19:52:30 2010
之所以有這種想法 是因為看到法官輕判性侵女童的人犯
然後一堆人要求將審判法官治罪 要求修法之類的
而我認為 如果有心人士真正去看了刑事實體法與刑事訴訟法
來後學過一些些法學與訴訟程序的內容 就會發現
雖然判的不符社會期待 但是卻是符合法律規範與程序的
這種類似的案例 包含之前3秒摸胸不算強制的性騷擾案 又或者失足摔死玻璃娃娃
台灣似乎不用看法律 一切依從傳統古裝劇潛移默化的法感
以及一種自以為是的正義感 來作為審判
一方面又要法官獨立審判 另一方面又要法官依照社會通念
難道就忽視其法律專業??
是不是包青天 是不是施公奇案 是不是大宋提刑官看久了 認為懲奸罰惡就是正義
至於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提供公平法院 是否提供辯護律師 似乎不重要了
大家都說 何必浪費時間與訴訟資源在如此惡名昭彰的罪犯??
對於那些自以為是小案子的刑案就希望得過且過 或者就只是要求賠償而非真正治罪
有些判決是因為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同 有些是程序不對 有些是證據不足
人們看到新聞表象就聞風言事 至於法律的真正內涵不顧了??
今天還有個新聞 就是一婦人疑似被機車煞車聲嚇死 那騎士就被依過失致死起訴
那麼這騎士該如何判呢?? 大家不妨想想看!
這種案例太多了 不是因為法官不懂人家煙火 而是有更高的指導原則----法律
大家都希望一切依法審判----依法定"程序"以"實體法"審判之
社會卻只需依自己的價值觀與傳統道德就足夠了 這樣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嗎??
說了這麼多我認為 應該要司法院趕快納入民選法官與陪審團
小案子就民選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法官團合議審判採一致性判決
大案子就職業法官加上陪審團審判之 讓人民加入審判過程參予審判結果
職業法官負責正當程序的引導 陪審團負責定罪 法官團負責審判定讞
一審負責事實認定 二審審核法律適用與涉外事實認定 三審負責非常上訴與嚴格法律審
刑事案件在3年以上重罪一定要強制辯護並設置公設辯護人
民事案件則先在民間公證人進行仲裁 若涉及較龐大金額的案件則由法院審判
我發覺很多時候常常會看到一些人為了一些小事就按鈴申告藉以提高威望
真正弱小的民眾是法院官司為畏途 其一因為長久以來累積對司法的不信任
其二因為大家畏懼法院審判的曠日費時 當判決下來 往往現實已經變遷不少
舉例來說 有一個民眾被政府徵收 然而卻是因政府失誤 且未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那民眾提告發起行政訴訟 結果判決下來民眾勝訴 但房子已經被拆了
之前還有很多案子猶疑未決 譬如有人被檢察官起訴五年 審判卻已過十年未判
還有那種明明逃兵役 逃的兵役是兩年 結果卻因為遲遲不願進部隊一直延長刑期到10年
這些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呢??
最近有人說要讓法官增加退場機制 如果是因為法官貪贓枉或未依法判決 我認為應該設立
如果是為了提高審判品質 應該審核上訴制度 陪審團與參審制的引進
也不應該盲目的認為刑罰一定有用 應該要多多的建立保安措施
例如吸毒者強制勒戒並定期回診 強制性交犯就考慮結紮或化學藥物去除其生殖能力
對於慣性犯光靠刑罰是沒有用的 對於惡性傷害生命或身體者應該要加重刑罰甚至鞭刑等
對於財產犯罪與其吃牢飯不如命其強制勞動 對於經濟犯或貪污瀆職者則使其在街上掃除
對於公務員犯罪則讓其償還其不法所得或者要求其償還政府給予的所有所得與待遇
只靠刑罰是沒用的 保安處分 程序審查 法律依據 都要注重
像常常可以在新聞可以看到犯人到案發現場模擬被家屬追打 警察未封鎖消息也未保護犯人
任其遭受家屬毒打 還要被記者莫名奇妙不經大腦詢問:"你後悔嗎? 這樣不會太殘忍嗎?"
所謂偵查秘密審判公開 所謂罪疑唯輕 所謂無罪推定 所謂強制辯護權 所謂程序正義
在台灣 似乎只有依靠人民觀感才是對的 然而叫人民當法官 馬上推辭說沒時間 不專業
曾經有一法學教授坐計程車被司機問其職業時
得知是教刑事訴訟法後 馬上會了回了一句: "法律千百條 不如黃金一條"
如果真是這樣以後的法官只會留下兩種:
第一是擁有偉大情操的法匠 第二是作用萬貫家財的大法匠
那些只想以當法官糊口的 控怕會變更少 甚至就直接判決前拿起報紙看看之後
依報紙上的說法或者舉行民調 作為審判依據好了 幹麻需要法律與程序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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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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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 suwilliam:請問陪審團是否只能判定有罪無罪~量刑的應該還是法官吧? 09/04 22:03
→ stevegreat08:英美法中 量刑時有些州的法官會諮詢陪審團是否有異議 09/04 22:15
→ stevegreat08:在法國的參審法官在判決時與職業法官同樣擁有一票 09/04 22:16
→ stevegreat08:因此我才覺得台灣是否也應該參照美英或德法日的制度 09/04 22:18
推 starcloud:公民意識太低 陪審團在台灣是完全不可行的 09/05 03:24
推 chosenone:推樓上 在台灣情永遠擺在理法之前 到時會有更多可笑判決 09/05 09:11
→ stevegreat08:如果都不行 我只能說我們沒資格說法官的不是 09/05 10:52
→ atzkgb:日本陪審團可以決定刑度 漫畫看到的 09/06 07:51
推 dgfly:我倒是認為應該走修法才對。都進入精密立法的時代了,可是很 09/06 08:45
→ dgfly:多法律仍處於該修未修的狀態,至於陪審的制度,我想以台灣 09/06 08:46
→ dgfly:人民的法律修養來說....還是不足吧?? 09/06 08:47
→ georgebb:不足.... 所以律師才有存在的價值 :D 09/06 10:13
推 LORDJACK:美國的律師需求量更大 09/07 05:04
推 LORDJACK:我是贊成啦, 民眾常跑法院有助於法律觀念的建立 09/07 05:08
→ LORDJACK:即使只是去當證人或是當陪審團, 當然認為民眾的法律素養 09/07 05:09
→ LORDJACK:不足是永遠都不足的, 問題是這樣只是豎立了一個權威專業 09/07 05:09
→ LORDJACK:的高牆, 這樣公民意識永遠也不會改進的 09/07 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