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gfly:以這次性侵案造成的情況,兒福讓我看到的其實是想以社會的力 09/07 10:16
→ dgfly:量來影響法官的判決...而不是以社會的力量來推動立法 09/07 10:16
→ dgfly:畢竟台灣有多少人認知到無罪推定的重要性??有多少人了解罪刑 09/07 10:17
→ dgfly:法定原則的必要??司法按照立法院三讀的法律來判決,但是卻被 09/07 10:18
→ dgfly:質疑法官判決偏離民意...我想以修法的方式才是最必要的 09/07 10:19
→ stevegreat08:法律安定性如何兼顧? 馬英九應該公開撕人權公約才是 09/07 15:46
→ stevegreat08:死刑犯 性侵犯 吸毒 小型刑案慣犯只是增加刑度就夠嗎 09/07 15:47
→ stevegreat08:應該做的是多作立法解釋才是吧 精典範例看刑法271條 09/07 15:48
→ stevegreat08:以及339-1~339-2條 應該就知道為何說"立法解釋"重要 09/07 15:50
→ dgfly:簡單來說法官判決就是去審議某個案件是否符合某法條,如果目 09/07 15:50
→ dgfly:前的法律規定如此,怎麼做解釋也不能跳脫法條的範圍。否則每 09/07 15:51
→ stevegreat08:我對"刑"想法很簡單 就是"用他們討厭的東西制止他們" 09/07 15:52
→ dgfly:個法官針對個別案件分別造法,要法律也根本沒用。英美法系本 09/07 15:53
→ stevegreat08:性侵犯就人工結紮+電子腳鐐 吸毒就勒戒後再處徒刑等 09/07 15:53
→ dgfly:來就是從不成文法發展出來的,加上陪審制度作判決的彈性當然 09/07 15:53
→ dgfly:也大,但是我們的法律就是規定的死板板地,所以司法院才會建 09/07 15:55
→ stevegreat08:英美法之陪審團乃是用來解決"王法"在地方上的歧異性 09/07 15:55
→ stevegreat08:吧 個案正義才是正義 但是在台灣似乎都喜歡"超過"吧 09/07 15:56
→ dgfly:意立法院增訂年齡條款。不是說反對陪審制度,而是現階段我還 09/07 15:56
→ dgfly:是認為先修法才是最根本的。 09/07 15:57
→ stevegreat08:那麼 我可以問一下嘛 您想修哪些法合適呢?? 09/07 15:58
推 dgfly:我只是想說,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則,即使引進陪審團,最後判決 09/07 16:00
→ dgfly:也不能踰越法條的規範。 09/07 16:03
→ dgfly:所以如果引進陪審制,那以您的想法或許還需搭配上由陪審團 09/07 16:03
→ dgfly:決定刑度,這樣才會符合人民的期待... 09/07 16:04
→ dgfly:只是如果真這樣走,或許會如您所說,乾脆由x周刊來判決算了. 09/07 16:05
→ stevegreat08:所以您認為 法該如何去修呢? 09/07 17:31
→ atzkgb:你對陪審團制了解應該深一點 我有po文 但是po在KMT版 09/07 18:04
英美法 是不成文法 所以需要陪審團作成最後判決??
如果以此視為"陪審團"存在的主因 我想似乎過於"武斷"??
我相信dgfly一定不會有這種"武斷"的失誤 或許是為了方便解說吧!
但還是稍微補充一下
罪刑法定原則不是成文法的精神 而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刑法精神
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 明文揭示:罪刑法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因此 絕非用來"解釋"不成文法下的罪 不成文的罪是不能成罪的 因此陪審團無權限定罪名
陪審團 尤其是現在的陪審團 不是用來法律解釋 而是事實認定 以防法官專斷
刑事訴訟尤其重視此區-----確定法律事實的範圍
適用法條是法官的事 判刑卻仍需陪審團的"意見"(法官會問陪審團是否有異議)
之所有有陪審團 是因為當時英國第一位國王不諳英倫三島原住民的地方習俗
因此民事案件需要靠陪審團(當時是當地長老)認定 由法官宣判與主持
至於刑事案件與涉及普通法的事務 則由控訴雙方檢選認為公正人士組成陪審團
法官主持並告知陪審團各個法條罪名的意義與可能刑期 陪審團認定事實後確定罪名
法官的地位是第三者 也就是當事人主義 與歐陸或東方的糾問主義不同
以上就是 我所認知的陪審團制度
最後 還有德法參審法官制度與日本的國民裁判員制度 其目的無非是引進專業與民意
日本大法官每十年還要經過全體國民投票篩選不適任者 達到法定門檻則將其去職
但是原則上還是終身職 我覺得終身職 固定俸祿 與法官專業審查 是法官獨立的基礎
若是無法做到這三點 則法官獨立性與專業素養 將不復存在
我並非反對法官淘汰制 而是認為不能因判決不敷社會通念就將其淘汰
若真的認為司法難以符合社會期望 陪審團 參審制與公證人制度就引入吧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07 22:13)
推 dgfly:看文長知識~~ 09/08 08:55
→ dgfly:但是不可否認的,台灣早就被媒體攻陷了... 09/08 09:00
→ dgfly:昨日的中國時報社論有一篇是討論這次性侵害的內容,個人認為 09/08 09:01
→ dgfly:挺中肯(找不到連結xd),可以參考一下@@ 09/08 09:02
→ dgfly:給az大,雖說可以決定刑度,但是還是不能脫離法律規定,比如 09/08 11:15
→ dgfly:3年的就不能判到10年,而這次民眾認為判的不夠重,我到覺得 09/08 11:18
→ dgfly:原法條是否應該改回之前客觀的"不能抗拒",而非現在的"違反 09/08 11:19
→ dgfly:其意願",否則不管怎麼判都會被說主觀 09/08 11:19
→ stevegreat08:不能抗拒??與不及抗拒??如何去判?? 09/08 17:34
→ stevegreat08:我只能說 陪審團 公開審判罪是能夠讓民眾知道司法 09/08 17:35
→ stevegreat08:台灣法律從來不是刑度不夠重 而是法律條文過於精簡 09/08 17:35
→ stevegreat08:法官與民眾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不相符合 才會如此 09/08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