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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ece (摘夢)》之銘言: : 其實納入陪審團制也要看人民的素質是否已經達到一定的水準,而且陪審團也不是萬能 : 話說陪審團有很多種設計,可以設計成認定有沒有罪,也可以設定成只認定事實有無,法律 : 由法官認定,不管哪種狀態,貿然將認定將由大眾有一定的風險,其中之一的缺點是危險分 : 擔的情況產生,就算是認定錯誤反正是大家一起認定的,那分到的認定錯誤部份將變少,而 : 導致大家的隨意認定? 首先 陪審團的選任是一個最重要的關鍵 實行陪審團的國家曾經也有是否要廢除的規定 然而未何遲遲沒有廢除 曾有一名記者問過一名法官 陪審團的存在是否真有必要 那法官說 "我曾經思考以下的事情 大部分陪審團的判決與我的判決是呼應的 但是那些與陪審團不同的部份 仔細思考會發覺自己的疏失比陪審團大很多" 英美的陪審制 歐陸與日本的參審制 他們的目的在於讓司法缺乏民意與社會通念的爭議 引入一些管道讓人民可以直接參予判決 用以嘗試告訴社會:司法是順應民意與法律的 陪審制往往是要做出一致性判決的 參審制則有一定絕對多數門檻要求 陪審團也好 參審團也好 就是利用社會一般概念去"認定事實"與"處刑提議" 法官的作用就只有兩個:"提醒與監督程序"與"宣判" 重點不是在於人民素質問題 因為並非所有人都可以當成陪審團 而是熱忱等道德層面的問題:沒有人會浪自己的時間認真思考別人的事 至於自己遇到就大罵司法不公 人民素質怎會進步?? 不進步就認為陪審無用 就會反而要求法官要獨立 要依法 但法官又藥堅守其職業道德 於是乎 不合乎社會通念的判決就出來了 : 再者,是否導入陪審團制就可解決台灣的問題,可能是有問題的,尤其是在普遍不具有多元 : 化思想的民族,簡易落入二分法內,實在難以想像判決能讓人民信服,到時候又會落入如何 : 公平選擇陪審員機制的問題產生 陪審員選任是先依法定規則將"合格公民"填入名簿 雙方剔除不適任者 然後再抽籤選出 參審法官則是非考試產生的法官 日本稱之裁判員制度或國民參審制 而且無論是陪審或參審也非一定要用 只有當法定的重大案件或社會關注案件才會使用 使用陪審與參審後 由於可以集中審理 有時候會比一人或三人合議法官速度稍快 況且又如德國 法國的參審員往往具有其他專業背景 引入台灣後(也就是專業參審法官) 對於日益貿易繁榮的台灣衍生的訴訟 可以達到更高的公信力 我這次只想探討"司法是否或應該如何符合社會期待"的議題 不討論"私人道德" 公證人或治安法官 公設辯護人或強制辯護 陪審團或參審法官等 不就是用來解決"速率" "威信" 與"社會通念與法律精神的衝突"嘛?? 讓問題攤開 然後讓發問的人看清楚解決的程序 最後讓所以人了解 才能一睹悠悠之口 換言之 要看看月亮是否有嫦娥 最好的方法不也是直接坐上火箭飛上去自己看嘛?? : 因為台灣民族性使然,又加上每種專業都會出些老鼠屎,導致大家不想花力氣就想享受到最 : 好得結果,好像認為人多就是道理(也就是民主的表現? : 因為我國法乃繼受法律的國家,沒有讓人民清楚知道法律的運作,當然就可以隨意控制人民 : 對於法律的敵對性,甚至一下子說政治可以介入審判,一下子又說審判獨立是不好的制度, : 想請問人民,如何來評定一個判決的好壞,是由人民自行多數決定,還是由另一個公平的專業 : 團體決定了(由專業團體決定時,其標準在哪,會不會導致法律一致性而使法律更加死板無變 : 化? .....這邊離題了 民主不一定專業 專業不一定民主 利民的不一定為人民所愛 反之也不一定利民 要司法能夠獨立行政 立法等政治操作 但是有從來不給他信心 就像一個常常犯錯的小孩 從來不給她獨立自主與反省的空間 就責罵抽打就好了 也不看看從小 這個名叫"司法"的小孩 總是活在"行政"與"立法"這兩位父母的"保護"之下 必須依父母做一切的"決定"與"行為" 稍微不聽就是一陣毒打 如今 "司法"該長大了 人們是否應該多多提供意見 參予司法 惡意中傷司法 不要讓後繼的司法官只剩下兩種: 其一是只會判決前翻翻報紙的法匠 其二就是右手木槌 左手伸出拿錢的法官 否則那還真是悲哀了 最後 我必須要說 罵法官的人太多太多了 以為刑罰萬能的人也太多太多了 也不看看刑罰若真是萬能 為何毒梟一堆 性侵到處 交通事故滿街 偷搶拐騙人人自危 然而毒梟只對那些意志不堅定者與黑幫有影響 性侵與偷搶慣犯也是普通治安問題 然而交通事故不分男女老少 隨便"碰"一生就是闖紅燈穿越馬路或喝酒肇事 刑罰真有效 交通事故早就該消失了 毒癮與性侵犯應該是保安處分而非刑法 慣犯應該強制勞動甚至要用到稍微的鞭刑 不要以為通通關起來就是了 至於一些刑法原則 我想把它拋諸腦後吧 台灣人只願看到青天在上明鏡高懸 對於人犯就是屈打成招 然後法官檢察官像子產像包拯像施公那樣明察秋毫 最好是法官還不用領高薪 像機器人一樣24小時不停工判決還可以量產那樣 只有這樣 才會讓臺灣人感覺司法公平 政府萬能 是吧!!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dgfly:以這次性侵案造成的情況,兒福讓我看到的其實是想以社會的力 09/07 10:16
dgfly:量來影響法官的判決...而不是以社會的力量來推動立法 09/07 10:16
dgfly:畢竟台灣有多少人認知到無罪推定的重要性??有多少人了解罪刑 09/07 10:17
dgfly:法定原則的必要??司法按照立法院三讀的法律來判決,但是卻被 09/07 10:18
dgfly:質疑法官判決偏離民意...我想以修法的方式才是最必要的 09/07 10:19
stevegreat08:法律安定性如何兼顧? 馬英九應該公開撕人權公約才是 09/07 15:46
stevegreat08:死刑犯 性侵犯 吸毒 小型刑案慣犯只是增加刑度就夠嗎 09/07 15:47
stevegreat08:應該做的是多作立法解釋才是吧 精典範例看刑法271條 09/07 15:48
stevegreat08:以及339-1~339-2條 應該就知道為何說"立法解釋"重要 09/07 15:50
dgfly:簡單來說法官判決就是去審議某個案件是否符合某法條,如果目 09/07 15:50
dgfly:前的法律規定如此,怎麼做解釋也不能跳脫法條的範圍。否則每 09/07 15:51
stevegreat08:我對"刑"想法很簡單 就是"用他們討厭的東西制止他們" 09/07 15:52
dgfly:個法官針對個別案件分別造法,要法律也根本沒用。英美法系本 09/07 15:53
stevegreat08:性侵犯就人工結紮+電子腳鐐 吸毒就勒戒後再處徒刑等 09/07 15:53
dgfly:來就是從不成文法發展出來的,加上陪審制度作判決的彈性當然 09/07 15:53
dgfly:也大,但是我們的法律就是規定的死板板地,所以司法院才會建 09/07 15:55
stevegreat08:英美法之陪審團乃是用來解決"王法"在地方上的歧異性 09/07 15:55
stevegreat08:吧 個案正義才是正義 但是在台灣似乎都喜歡"超過"吧 09/07 15:56
dgfly:意立法院增訂年齡條款。不是說反對陪審制度,而是現階段我還 09/07 15:56
dgfly:是認為先修法才是最根本的。 09/07 15:57
stevegreat08:那麼 我可以問一下嘛 您想修哪些法合適呢?? 09/07 15:58
dgfly:我只是想說,罪刑法定是基本原則,即使引進陪審團,最後判決 09/07 16:00
dgfly:也不能踰越法條的規範。 09/07 16:03
dgfly:所以如果引進陪審制,那以您的想法或許還需搭配上由陪審團 09/07 16:03
dgfly:決定刑度,這樣才會符合人民的期待... 09/07 16:04
dgfly:只是如果真這樣走,或許會如您所說,乾脆由x周刊來判決算了. 09/07 16:05
stevegreat08:所以您認為 法該如何去修呢? 09/07 17:31
atzkgb:你對陪審團制了解應該深一點 我有po文 但是po在KMT版 09/07 18:04
英美法 是不成文法 所以需要陪審團作成最後判決?? 如果以此視為"陪審團"存在的主因 我想似乎過於"武斷"?? 我相信dgfly一定不會有這種"武斷"的失誤 或許是為了方便解說吧! 但還是稍微補充一下 罪刑法定原則不是成文法的精神 而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刑法精神 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 明文揭示:罪刑法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因此 絕非用來"解釋"不成文法下的罪 不成文的罪是不能成罪的 因此陪審團無權限定罪名 陪審團 尤其是現在的陪審團 不是用來法律解釋 而是事實認定 以防法官專斷 刑事訴訟尤其重視此區-----確定法律事實的範圍 適用法條是法官的事 判刑卻仍需陪審團的"意見"(法官會問陪審團是否有異議) 之所有有陪審團 是因為當時英國第一位國王不諳英倫三島原住民的地方習俗 因此民事案件需要靠陪審團(當時是當地長老)認定 由法官宣判與主持 至於刑事案件與涉及普通法的事務 則由控訴雙方檢選認為公正人士組成陪審團 法官主持並告知陪審團各個法條罪名的意義與可能刑期 陪審團認定事實後確定罪名 法官的地位是第三者 也就是當事人主義 與歐陸或東方的糾問主義不同 以上就是 我所認知的陪審團制度 最後 還有德法參審法官制度與日本的國民裁判員制度 其目的無非是引進專業與民意 日本大法官每十年還要經過全體國民投票篩選不適任者 達到法定門檻則將其去職 但是原則上還是終身職 我覺得終身職 固定俸祿 與法官專業審查 是法官獨立的基礎 若是無法做到這三點 則法官獨立性與專業素養 將不復存在 我並非反對法官淘汰制 而是認為不能因判決不敷社會通念就將其淘汰 若真的認為司法難以符合社會期望 陪審團 參審制與公證人制度就引入吧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07 22:13)
dgfly:看文長知識~~ 09/08 08:55
dgfly:但是不可否認的,台灣早就被媒體攻陷了... 09/08 09:00
dgfly:昨日的中國時報社論有一篇是討論這次性侵害的內容,個人認為 09/08 09:01
dgfly:挺中肯(找不到連結xd),可以參考一下@@ 09/08 09:02
dgfly:給az大,雖說可以決定刑度,但是還是不能脫離法律規定,比如 09/08 11:15
dgfly:3年的就不能判到10年,而這次民眾認為判的不夠重,我到覺得 09/08 11:18
dgfly:原法條是否應該改回之前客觀的"不能抗拒",而非現在的"違反 09/08 11:19
dgfly:其意願",否則不管怎麼判都會被說主觀 09/08 11:19
stevegreat08:不能抗拒??與不及抗拒??如何去判?? 09/08 17:34
stevegreat08:我只能說 陪審團 公開審判罪是能夠讓民眾知道司法 09/08 17:35
stevegreat08:台灣法律從來不是刑度不夠重 而是法律條文過於精簡 09/08 17:35
stevegreat08:法官與民眾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不相符合 才會如此 09/08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