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olic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司法界再傳出離譜判決,花蓮一名有中度智能障礙的19歲少女先後遭到7匹惡狼性侵,不 過花蓮地方法院竟然將7人通通判無罪,理由是還沒有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被害人 家屬痛批一定要上訴到底。 2007年到2008年,被害少女就被七匹惡狼以300到500元金錢利誘,騙到像是工寮菜園卡拉 OK店性侵,次數多達七次,有的惡狼更性侵過兩次還有有的是兄弟檔或是朋友帶朋友,一 再欺負被害少女,而花蓮地檢署竟然把這七匹狼通通判無罪,這看在被害少女的家長眼裡 ,痛心不已。 花蓮地檢署實在也傻眼,原本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結果什麼都沒有,強調 :「一定上訴到底。」學校發現被害少女,上課情緒起伏不定,開始會化妝又穿新衣服, 一問之下才說出了,這些恐怖的惡叔叔和伯伯對她伸魔爪。 ------------------- 我知道 這個報導 一般人認為是司法不近人情 枉顧社會通念 然而 有心人士去翻翻我們刑法典第225條"趁機性性交猥褻罪"的條文 以及熟知我們刑事程序法的一些基本精神的人 就會有一種莫可奈何的感覺 進一步說 我們刑法真的是一個很古老的東西 然而刑事訴訟法卻不斷的變遷 刑法跟不上刑事訴訟法的變遷 那是一件很可惜的事 法院應該是判斷一個犯罪事實或民事爭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然後適用"法律效果" 換言之 是事實認定 而非法律解釋 但是在台灣刑法條文如此晦暗不明的規定下 法院必須做出補充解釋 或者要用非立法者原意的方式去做解釋 那是很可怕的 就拿偷竊 搶奪 強盜 這三條罪名好了 各位認為其中的差別在哪呢?? 舉個例子 一個人看到加護病房中風的婦人身邊有一個錢包 就把它拿走了 而該名婦人眼睛是張開的 只是手腳不能移動 那麼是"不知""不備"還是"不能"呢?? 若是不知就是竊盜罪 若是不備(或不及)就是搶奪 若是不能就是強盜 各位的看法呢?? 那如果該名婦人是個植物人 眼睛是張開的 那麼又該成立哪一條呢?? 這種判斷方法 是實務上叫為粗操與一般性的判斷基礎 但是這合理又符合社會通念嘛?? 再舉個例子 之前玻璃娃娃被一個學生因跌倒而摔死 該名學生算是過失致死嘛?? 各位意下如何?? 是否有過失 是否玻璃娃娃致死與該名學生行為有因果關係呢?? 如果認為有過失 且有因果關係 那就是成立過失致死罪 該培的還是要賠 如果不成立 那麼那名學生就沒罪責了?? 法院要判斷就是如此!! 然後是最近的性侵例子 刑法規範在第16章"妨礙性自主"罪章中 其中有很多條文 會出現很多需要法官主觀判斷的例子 但是法官任何判斷要符合證據 法條 與最高法院判例 大家仔細看這則報導 "利誘"的字眼到底那女孩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呢?? 然而可議的是那女孩是中度智障 問題在於他是否確實知道自己在幹麻?? 如果知道就不會成立"不能"或"不知" 但是有另一問題 中度智障是不是可以被法律當作是絕對沒有辨別能力?? 大家知道 刑法有"抑制性"吧 也就是說當其他法律無法提出賠償或收懲戒之效時 刑法才能出來規範處罰這一切 而刑法要發動還必須依靠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審判 換言之 刑訴法的"罪刑法定主意""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證據法則""傳聞法則"等 都會是造成刑法判決出來後 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法律見解與社會不同作出判決而遭非議 法官若不按照判例或法條審判 又會被駁回或發回重審 如此一來法官的考績會下降的 那麼法官敢不按照判例判決嘛?? 但是若真不按照判例判決 那麼法律見解如何統一?? --------------- 說到底 我不是替法官抱不平 而是站在學習法律以及將來希望從事律師與法官的立場上 跟各位分享一下 法官到底要扮演怎樣的角色?? 他又如何能扮演民眾期盼的角色?? 難道說 以後所有案件先請各大報章媒體調查報導 警察將罪嫌帶到案發現場給家屬打一打 然後發起公投 由民眾投票決定該罪嫌是否有罪 管他法律解釋如何 最後法官找法條判刑 大家覺得如呵呢?? 司法院之前說要引進日本的國民參審制或德法專業參審制 引起司改會與律師公會熱烈討 論 最後決定採用專業參審 這是為何呢? 又前有人曾提出陪審團卻被人提出質疑台灣民主素 質 台灣人自己擔心民主素養不夠 卻又認為法官判決不服期待 司法該何去何從?? 台灣人不懂"罪刑法定主義"與"證據法則"等 台灣刑事程序將如何進行呢?? 台灣人的正義難道就是"大快人心" 就不理"真實正義"與"法定程序"?? 台灣人心目中的人權不是平等的享有 而是只要"涉嫌"就無須人權?? 台灣人害怕官司上門 更害怕如英美一般成為陪審團 承擔壓力責任與浪費工作機會 對於他人只要不是妨礙自己 只要不是與自己的想法有衝突 其他都可以不管了?? 台灣人有多少敢對於不公的判決向監察院 向司法院"連署"陳情 到庭聽訊?? 又有多少人會到國會殿堂看看我們養的立法委員或縣市議員在裡頭搞啥名堂?? -------------------------- 說了這麼多 我其實只是希望 台灣司法未來能"真正"往三個方向走(不要只空說): 第一、重新制定法典 將民商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 將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合一 行政法由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等基本法統合 甚至寫入憲法(畢竟有些本來就是憲法原則 ) 然後將構成要件寫的巨細靡遺 讓法院盡量為事實認定而非法律解釋(至少做到跟德國一樣 ) 第二、建立"國民參審與專業參審並行制"以及"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查審" 由人民定期選出若干參審員或者由縣市議員 鄉鎮市民代表組成 對於大型刑案則由自上述名單中選出參審員 對於智慧財產 醫療 科技 會計財經等專業事務 則自會計師 醫師公會等選出參審員 參審員與專業法官只在第一審時負責事實認定 當然也可以不用每一案件都是參審制 至於第二審則是如現在司法院改革法案中的"事後審查審" 就不在事實認定了 第三審則是涉及非常上訴或涉及違憲等 作出判決 (因此未來最高法院似乎要不見了) 第三、治安官與公證人 以後刑事或行政法的簡易程序由治安官負責 包含和解 認罪協商 快速判定等 民事的一些契約 則強制要求至公證人進行公證 如不動產買賣 婚姻 重要勞資契約等 另外對於兒童家庭案件 消費者事件 勞資糾紛 工商糾紛則由各公會團體與治安官仲裁之 使用簡易程序進行和解 調解或仲裁後是不能上訴的 但是可以事前放棄 以減少地方法院第一審的負擔 以及讓第二審能確實成為事後審查制 況且 好的商業仲裁與公證制度 因為少了很多訟累 是可以吸引外商投資的 像新加坡 像日本 他們的這種制度用的很多很算行之有年 叫雙方信任的第三者進行仲裁 總比法院強制作判決更為服眾 況且也可以避免上訴的時間 免得又出現依3年的罪行起訴 結果訴訟程序長達20年 一直進出看守所或連續受罰 像之前耶和華見證會 反對服務要執兵器的勞務 因此有兩年輕人拒絕服兵役 結果 依軍法判決要服刑一年左右吧 但是他們出獄後仍不肯服兵役 前前後後關了快20年 這符合"比例原則"嘛?? 兵役2年被關20年!! 無論犯了怎樣的罪 比例原則是憲法原則吧!! 說了這麼多 不曉得各位知道我所要表達的嘛??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13 02:46)
LORDJACK:法官太年輕, 所以不敢判罷了, 膽小久了老了還是法匠 09/13 06:50
atzkgb:如果要講的話 你的主張應該更簡單易懂 09/13 08:01
法官要多久才算老呢?? 多少法律系畢生志願就是當法官 律師 檢察官 法官不就要保障人權 維護程序正義與衡平傷害嗎?? 但是一個在律師界呆久了 或者檢察官當久了 多少人會"行個方便"?? 畢竟 以台灣目前司法生態 法官太過重視程序正義 那麼其實很多證據是不能用的 如果太重人權 那麼對於每一個罪犯都必須要謹慎 沒有充分"合法"證據是不能判的 如果太重視衡平傷害 那麼是不是非要以重罪制裁 還是說多用一些保安處分呢?? 檢察官與律師的功能 大家都知道前者是起訴與偵查犯罪 後者是為犯人辯護 哪怕罪大惡極 然而 多少律師敢真正為那些萬夫所指的罪犯做辯護(不是黑變白 而是至少維護公平審判) 至於檢察官更不用說 有多高智慧罪犯非有霹靂手段遊走法律邊緣 是難以取得有效證據的 那麼依台灣生態 採取轉任會比較好嗎?? ------------------------------------------- 一個從出社會就當法官的人 升到了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要多久呢?? 5年?? 10年?? 20年?? 年輕法官秉持熱誠至少還會拼命為被告爭取到公平審判的機會 那些老法官呢?? 多少保守的判例是他們編列的?? 多少"勉強"的實務見解是他們做出來的?? 姑且不論民事訴訟 因為畢竟很少新聞會關心 我把重點放在整個刑事審判 法官是至少受過專業訓練 非有幾年努力是很難考上的 法官比律師難考多了 司法特考考什麼?? 不是只有學說 更多是實務見解 實務見解多如牛毛 數也數不清 民國100年的考試方法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 學法律立志做律師的應該知道 已經改成三試 第一試考的是法條熟晰度的選擇題擇優考二試 第二試考四科 1.憲法與行政法 2.刑法與刑訴法 3.民法與民訴法 4.商事法 第二試擇優進入第三試口試 各試的門檻都是很高的 從法條熟析到案例申論分析都考 可以說是以前科舉考試也不為過!! 常有人拿之前進士通過多是40歲左右的人 但是進士多少會變成地方官?? 很多人只要當上貢士即可 舉人則可以當上訟人(律師) 然而那些考上進士的 終其一生都在埋首書堆 讀所謂的聖賢書 作八股文 他們真正融入社會生產的有多少?? 現在法律系大學生不也是埋首書堆 讀學說看判例?? 總而言之 法官是很難考的 ----------------------------------------- 刑法的條文 大家可看的懂嗎?? 就譬如我舉的例子 熟悉或曾經看過實務見解的 要不要思考看看我上述的例子 一個很基本的財產犯罪例子: 竊盜 搶奪 強盜 今天不是說年紀大的 或者社會歷練高的 他們就是好法官 除非他們無需照顧法律周延 回答版主說的 不用大幅修法 重在法律素養 應該要促進法律教育云云 試問 好的法律教育 教材是什麼?? 案例 法條與實務見解吧!! 不可否認 法條很難做到不用法官解釋 然而至少可以限縮法官的法條解釋 刑法271條:"殺人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10以上有期徒刑" 現在問問 諸位何謂殺人?? 舉兩個例子: 1.甲恐嚇乙若不還錢則殺害他, 之後乙真不還錢還逃跑, 被甲逮到後抓到深山, 對乙進行刑求威迫取款, 罪後痛毆至乙奄奄一息就開車走了, 任乙傷重死亡 甲成立刑法的"殺人罪"還是"重傷致死罪"?? 2.甲開槍擊中乙的腹部, 之後後悔叫來救護車送醫, 但是乙在救護車開往醫院路上, 不幸發生車禍, 已被夾死在車內, 甲的殺人行為是既遂(完成)還是未遂(未完成)?? 不同學說不同說法 兩個案例中第一案例有不同說法 第二案例則多說是殺人未遂 大家認為如何?? 法治教育普遍不好 我不否認 然而首先是要提供機會與環境以及要有好教材 法條的不完備是司法界普遍認知的 為何要一條一條修呢?? 而且 刑度加重就行了?? 還是說構成要件要完整一點?? 大家去翻翻坊間刑法教科書或考用書 更有心的可以去翻翻判例與院解字 刑法上的"不知"與"不願"等字眼 是只看是否中度智障?? 還是判斷當時是否有辨別能力?? 辨別能力又如何去判定呢?? 一個難以自我控制的性侵犯 難道就不屬於喪失辨別或控制能力?? 一個中度智障的被害人 就是喪失辨別能力?? 就是弱勢者?? 是以被害人與被告區分"辨別能力"?? 還是以"客觀"標準呢?? 刑法講求的就是客觀的判斷標準 而非個案判斷 以免造成不公平與任意起訴的現象 ---------------------------------------- 我只能說 不只是法治教育不好 而是法律條文從來不教導人民真正正確且清楚的行為準則 一切靠法院 一切說人民的民主素養不足 那麼到底該怎麼辦呢?? 從小教法律?? 長大後每人義務到法庭陪審?? 民選參審官?? 律師可先擔任仲裁人或公證人?? 法官由律師與檢察官轉任?? 大家不妨提出建議吧!!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9/13 13:29)
LORDJACK:老了才進去, 跟在裡面待到老不一樣 09/13 13:44
LORDJACK:縮限裁量權, 不過是讓法條多如牛毛,然後久了出現過時法律 09/13 13:46
LORDJACK:如違警罰法之類的 09/13 13:47
LORDJACK:如你所說的花蓮性侵案, 法官也可以判重, 那是她自己的判 09/13 13:50
LORDJACK:斷, 只是這判斷顯然跟社會脫節, 把法修到細的讓他無法這 09/13 13:51
LORDJACK:麼判, 只要他夠腦殘, 還是可以有其他離譜判決 09/13 13:51
LORDJACK:說到底, 他重判怕被高院改判, 高院重判怕被大法官改判 09/13 13:55
LORDJACK:法律界就是這樣, 很重視A說B說不重視自己怎麼說的環境 09/13 13:56
stevegreat08:你確定它是輕判嗎?? 要不要去看看新聞露出的馬腳!! 09/13 18:01
stevegreat08:不要說法官腦殘 "利誘"二字足見端倪!! 看看吧 09/13 18:02
ilgsu:大法官是要如何改判高院的判決?願聞其詳 09/13 23:35
LORDJACK:被告提釋憲 09/14 01:16
stevegreat08:這將駁回 你信否!! 09/14 01:32
ilgsu:無論會不會駁回,總之在那之前應該是先上訴到最高法院吧... 09/14 01:50
stevegreat08:沒錯 但那只是法院組織法與釋憲法 不過某些條文廢了 09/14 18:53
prestige1:法律的重要意義在遏止犯罪,如果能抓住這個重點 09/16 23:01
prestige1:對於罪犯就不可能輕判,也就不會拘泥於條文 09/16 23:02
dgfly:剝奪人民權利的規定就應該以條文明確拘束,這是基礎原則 09/17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