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evegreat08:終於看到非法律人講出法律概念 台灣法治教育有救了 09/14 01:34
※ 引述《oversky0 (oversky0)》之銘言:
: 目前的法典漏洞太多,想要有效地改善,我也認為要
: 重新制定法典才有辦法。但是要如何做到所謂的「鉅
: 細靡遺」,我想如果沒有新的辦法來製作這新的法典,
: 可能也只是另一套漏洞百出的法典而已。
: 我覺得編一套法典就像是在寫程式,
: 要寫出一個沒有 bug 的程式,
: 程式員必需本身有很強的邏輯概念,
: 能將所有的狀況分成「互不重複、全無遺漏」(MECE)的集合,
: 如此才能避免再出現「"不知""不備"還是"不能"」這種狀況。
: 再來是要有豐富的經驗,如此才能組織出良好的程式架構。
: 不過很遺撼的是,這兩個條件並不在我國立法委員的參選資格內。
: 雖然只是我的一個模糊概念,但我覺得法律界應該
: 參考一下程式設計師的一些方法。
有人討論法律到底應該是唯心論還是唯物論的東西,
基本上我想答案一定是兩者兼具。
以唯物論來說,
法律必須鉅細靡遺。
但是以我上面推文舉的例子,
到底怎樣是殺人?
殺人方式可以有幾百幾千種,
光是看名偵探柯南、金田一,
就有這麼多種可以參考。
開車故意撞死人也是殺人,
當你旁邊是大卡車,忽然故意開車門讓你第一反應是閃避而導致被大卡車撞死也是殺人,
在山路設計道路狀況害你出車或墜崖而死也是殺人,
光是交通殺人我隨便講就三種。
用毒殺人嘛,
強酸強鹼就有硫酸硝酸鹽酸王水氫氧化鈉......(假設你喝得下去,也可能是強灌)
農藥、老鼠藥、殺蟲劑又有N種,
先摻安眠藥讓你睡再強灌大量安眠藥和酒又是一種。
拿刀砍、用十字弓射、用槍射、用古代槍刺、用劍或斧頭劈,
光刀還有開山刀、西瓜刀、武士刀、菜刀......槍的種類更不用講,
部位又有心臟、頭、各種內臟等等,
請問如何規範?
要有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
這世界絕對沒有沒BUG這種東西,
所以不管多強的防毒軟體,也須要不斷更新,因為永遠有人渣搞破壞寫新病毒。
你今天把目前見過所有殺人法都規範了應該判殺人或重傷致死或過失、業務致死,
明天絕對有人用新的手法殺人。
我曾經希望規定不同竊盜罪。
你竊盜富裕、小康之家幾千幾萬元,那不過是做了一件壞事罷了。
你竊盜貧困之家幾千幾萬,可能就斷了人家生路。
好比今天新聞說成大法律有人撿了學妹註冊費4萬元不還,要求一定要給三成報酬,
這對當年的我來說,我家雖然不是很有錢,但是這點錢還給得起,
那就算了,給你一萬多,我還是可以拿回將近三萬。
可是今天遺失錢的是一個窮到這筆錢本身就是借貸而來的學妹。
有些人(不是說當事人,是說碰到相同情形)可能因此被迫下海援交,
事實上確實有少數學生利用暑假去援交或直接到店裡、酒店去"上班"。
也有些人可能擔心家裡罵、自責太深什麼的然後自殺。
竊盜相同金額或撿到相同金額的錢不還,有很大差別耶!
又或者同樣是去偷有錢人家好了,
你偷了十萬不怎樣、偷了高級音響、電視也不怎樣,
可是你好死不死去偷的是人家結婚戒,或者傳家寶之類有紀念意義的東西,
結果人家可能得了精神病、可能因此家庭風暴、可能自殺。
又或你偷的是陳冠希的電腦,不...即使你偷的只是我的電腦,
我電腦裡也有重要的學位論文和其他很多重要、有意義的資料啊!
我想規定單純偷錢罪比較輕、偷的是某些很有可能有紀念意義的東西或者
有重要資料機密資料的東西罪比較重,
而且偷財產千萬以上家庭十萬元罪比較輕、可是偷貧戶一千元罪就很重。
可是問題又來了,如果竊賊偷的十萬正是人家珍藏的當年的聘金,
高級音響電視正是嫁妝,或者老人家八十大壽兒孫送的禮物,
老人家難過之下一命嗚呼。
竊賊偷的雖然只是富貴人家的錢、看起來沒紀念價值的家電,那這時罪又該怎麼判?
竊盜金錢的部分或許可以用占被竊財產百分比來定罪,
但是竊盜物品的話,家裡的東西有幾千項、幾十類,
而且有沒有意義只有你才知道,要怎麼規範得完全啊!?
回到殺人罪的討論,
所以殺人罪其實只要你做的事有很大的可能讓對方死,
甚至再加一個條件:你有理由希望對方死或當下沒有顧及到是否會造成對方死亡。
那就可以判了。
(至於偷竊的話...想不到辦法解決這個問題...想不到該如何教導竊賊盜亦有道的觀念。)
請問你,如果你是受害者,
你希望被一刀砍頭而死,還是身上被砍幾十刀幾百刀,
不管是你已傷重必死無疑或者你本有救卻因為被丟著慢慢死而流血過多死去?
我想絕大多數人會選擇一刀斃命。
甚至即使你根本能被救活,但是如果你會從此重度殘障或半身不遂,
你也可能願意選擇被一刀斃命。
如果說後者只是重傷致死罪,明明前者所犯的惡行比較小、對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比較小,
結果反而是犯了後者的罪的可以只被較輕的法律懲罰,這不是非常奇怪嗎?
所以甚至重傷到有可能會死的地步,且有傷害人的犯意就應該判死刑了啊!
唯物論在於,犯人真的嚴重傷害了被害人到不保證不會死的地步,
唯心論在於,犯人這麼做是有意去傷害人,或者更保護犯人一點,
提升為:這麼做是有意傷害對方到不一定能活的程度。
譬如說你只是剁掉人家兩根手指,基本上除非人家有血友病應該是不會死,
但是如果你是砍斷人家一整支手甚至是整支手臂,大家應該知道割腕自殺吧,
所以這樣是很可能失血過多而死的。是否會死的可能性大致上這樣區分。
這樣的話就絕對不會出現到底該判死還是重傷致死的問題了。
那何謂重傷致死?譬如說剁了人家手指,結果好死不死造成感染,
或人家剛好有血友病(犯人事先不知道),那這就是重傷致死。
或者犯人本來沒有要殺人,不小心重傷對方於是把人家送醫結果還是死了,
或者說因為被害人斷了手可是也搶了你的刀,以致於你因為刀在人手只好逃走,
結果後來他死了之類的,就是重傷致死。
總之你並沒有重傷對方到足以致死的程度,但對方"因緣際會"還是死了,
或者你本來並沒有打算重傷對方到足以致死,不小心造成可能致死的重傷以後,
因故無法送醫搶救而致死,才只構成重傷致死而非殺人。
以上以殺人舉例...
其他判決其實也是一樣的,物心並用。
但是這個"心",主要是以物證或其他狀況去判斷犯人當時的心態,
所以講究的是"犯人的心",
而不是說由"法官的心"去自由心證判決的意思。
本身不是學法,討論起來比較缺乏專業字眼,一點淺見,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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