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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看到一個非法律人 會開始講到犯人的心 又看到一些類似於"因果關係"的陳述 台灣法治教育還有救!! 然而大家是否能分清楚"罪刑法定"與"自由心證"的差別呢!! 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 那是八竿子打不著 前者是實體法原則 後者是程序法原則 然而仔細探究 會發現事實上 那還是在說一樣的東西 我要說的 其實是法院的目的 到底是什麼?? 尤其這在刑事程序更為重要 在刑事訴訟法有一個很基本的中心原則: 唯有公平合法的法院才能做出有效判決 其中"公平法院"一詞 是貫穿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核心 要知道與民事訴訟不同 刑事訴訟的起訴者是國家 另一方則為被告 在古老的糾問主義下 法庭中的法官與檢察官是平等的 被告則是低一階 也是最讓人熟悉的"包青天式"審問 然而如今刑事訴訟已經變為"當事人主義" 簡言之 案件雙方(檢察官與被告)是對等的 法官是第三者 維護程序與做出作後的判決 就好比是辯論比賽 而法官是主審 在參審制或陪審制則是參審法官或陪審團是主審 "公平法院"下 代表國家一方的檢察官坐擁全國資源 然而被告往往是沒有法律背景的 為了使其"攻擊位置"平等 於是有了辯護制度甚至是強制辯護制度 為了防止警察或檢察官濫用權限取供 於是法官要以書狀簽發才能強制處分(如搜索扣押) 為了防止指控的一方提出違法取得的證據 於事法官需要衡量違法性高低才能使用 為了保證法官不會偏袒任何一方 於是創造出"迴避制度"防止偏袒 為了能讓雙方都肯認法院的公平性與專業 於是創造陪審制或參審制 為了保證雙方都可表達不滿要求他人再審判於是有了上訴.... 這些都是構成"公平法院"的要素! 有了公平法院再來就是兩大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與自由心證原則 前者的上位概念是"無罪推定"原則 相信大家不陌生 延伸出"罪疑唯輕"原則 後者的概念則不能違背論理法則 也不能違背經驗法則 當然更要服從法律 一個構成要件內涵會暗不明的罪 憑什麼以此致人於罪?? 靠判例?? 靠大家認知?? 靠學說補充?? 還是乾脆寫清楚?? 全世界先進民主國家的刑事法條 沒有比台灣更簡短了 更文言了(雖然都很文言) 然而台灣的刑法是真的老了 沿用清朝末年的新刑律草案 夠老了 也不敷時宜了 要知道刑法具有"抑制性" 除非民法 行政法或其他法規不足以防止或橫平傷害 是不用刑的 但是大家看看社會法益的罪章 有多少可以靠民法解決?? 之所以 認為刑法該大翻修是因為現在的科技與生活水準 與之前大相逕庭 進步詭詐多了 竊盜罪 搶奪罪 強盜罪 與他們的加重構成要件 加重結果構成要件等 是不是過於文言?? 也似乎有說跟沒說一樣 何謂"竊取"?? 大家認為呢?? 學說上德派日派大不相同 又何況是一般沒受過法律訓練的人呢?? 沒錯 法官解釋法條在所難免 然而其解釋是在統一見解劃清分歧 而非"造法"般解釋 "法律"是一個概括性的規範 "判決"卻是都只是個個案而非通案 判例才是類似法條的 每個法官都有"判決" 但只有極少數的才能被選作"判例" 法律難道要故意做一堆窟窿 讓人來跳 最後看著國家機關拿著書狀與手鐐腳銬來抓人? "罪刑法定原則"與"罪疑唯輕原則"是刑法的兩大基礎 事實不明只能輕判 "自由心證"是需要論理與經驗的 還要憑著"法條" 而非任意支配判決 不是說法官就是包青天高高在上任意的判生判死 刑案也不是議案透過討論最後公投定罪 法官的角色是什麼??----------做出判決 並且觀察法條是否有不合時宜 提釋憲求修法 每一判決都必須是嚴謹而公平 法律與天理人情是可以相通 但是法律應該高於理與情 我到希望法官能成為真正引導"程序"並引導"陪審團(代表社會通念)"作出事實認定 報章雜誌說的"完全"不可信 從法律理由 證據補強 雙方心理狀態 犯罪事實都要嚴審 只有法條規範明確清楚 證據依合法正當程序而獲得 法律事實才能釐清 才能適用法律效果 但是在台灣 卻有以下這些問題: 第一 法條規範是靠判例解釋的而人民另有"獨到"見解 第二 調查與其他程序仍有漏洞與不足 第三 犯罪事實被報章雜誌故意渲染模糊焦點 第四 犯人到犯罪現場重現 警察任由家屬與民眾施暴 甚至出賣偵查過程(偵查不公開) 第五 法官認定的法律事實與未受法律訓練的民眾差異很大 以上這些問題 絕非只要促進孩子的法治教育即可 大人呢? 真正教導孩子的是大人!! 成人有自己一套的道德標準 不見得是依照法律的 小孩安錯其手足?? 不先解決刑法典的疏漏 重新審視刑事程序 然後促進平民聽審或陪審制或參審法官制 甚至簡易程序與仲裁的推廣 辯護制度的落實 第一審強化事實審節省訴訟時間 這就是 我所要說的-------先把大人概念先改起 把法條修一修 再拿來教小孩 -- 新三權分立改革: 總統與獨立監察官(對外事務 監察權與元首權) 國會與內閣(對內事務與立法權) 法院與治安官(司法權與違憲法案建議修改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LORDJACK:不會啊, 伊斯蘭法更簡短 09/14 03:05
LORDJACK:你所說的原則, 都是法律界上面的人說的, 上面說要重判 09/14 03:08
LORDJACK:那還不是可以重判, 不過就是最大的說話就屌原則 09/14 03:09
LORDJACK:罪疑唯輕, 那最高法院, 大法官一致決定罪疑惟重呢? 09/14 03:09
LORDJACK:那還不是就變成罪疑唯重了, 重點是最上面的大頭怎麼想 09/14 03:11
LORDJACK:他們所受的法學訓練為何? 否則他們每天去伊斯蘭國家訓練 09/14 03:11
LORDJACK:自然重上到下就會出現另一批法學人物的說法 09/14 03:12
LORDJACK:否則最高法院到底評哪一條法律說:" 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 09/14 03:14
LORDJACK: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 09/14 03:14
LORDJACK:"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 ??? 這樣也沒有造法嗎? 09/14 03:15
LORDJACK:事實上就是法體系可以造出法, 看會不會被罵, 被立法機關 09/14 03:16
LORDJACK:推翻而已 09/14 03:16
LORDJACK:每個法律人的基礎訓練都會告訴你不要造法,因為你只是工具 09/14 03:17
LORDJACK:不過當你大到一定程度, 就會發現, 其實你天天在造法 09/14 03:18
ilgsu:台灣刑法最老的部分在於,多少高中尤其高職學生都幹來幹去了 09/14 04:16
ilgsu:甚至國中生都開始了,卻還在那邊準強姦、奸淫幼女罪 09/14 04:17
ilgsu:當然啦,如果真的是強來,那應該要加重判決,但是人家明明早 09/14 04:18
ilgsu:已非常清楚那是怎麼回事,而且願意了,還在那邊強來姦去... 09/14 04:18
stevegreat08:很好 L大的見解正好可以在德派日派另立一個伊斯蘭派 09/14 18:35
stevegreat08:值得一說的是請先讓大家改信伊斯蘭教並沿用宗教習慣 09/14 18:36
stevegreat08:就是因為最高法院法官有很多不當鍵解了 不然哪來這麼 09/14 18:36
stevegreat08:多學說 另外不要相信新聞說的 還有最高法院以前怎樣 09/14 18:38
stevegreat08:我不想知道也不用知道 至少現在的法官們該有的素養 09/14 18:38
stevegreat08:夠了 沒錯這些原則是法律說的 也是現代法學說的 09/14 18:39
stevegreat08:好笑的是司法官難道不是法律人 不然L大出來考法官吧 09/14 18:40
stevegreat08:不然就支持陪審制 自己擔任陪審員 自己來決定定罪 09/14 18:40
stevegreat08:到底知不知道什麼叫"法律" 靠直覺就民意大公審吧! 09/14 18:41
stevegreat08:以後就如我說的 法官不用開庭 叫新聞去報導然後公投 09/14 18:42
stevegreat08:你認為如何?? "不論有無違反孩童意願"這斷章取義 09/14 18:43
stevegreat08:就跟之前玻璃娃娃事件"量力而為"一樣 把法律理由看完 09/14 18:43
stevegreat08:吧! 不想看法律理由就不要看新聞妄加評論!! 09/14 18:44
stevegreat08:你難道不知道新聞沒有腥羶色就沒人看的道理嗎?? 09/14 18:44
stevegreat08:真要知道到底判決何不合理 就直接進法庭全程參予 09/14 18:45
stevegreat08:台灣法官雖然不盡理想 但至少知道"刑法謙抑"的準則 09/14 18:46
stevegreat08:或者報名一下學士後法律學系或去看法學著作 09/14 18:46
stevegreat08:不要只靠直覺 判決與審判還需要邏輯證據與法律 09/14 18:47
stevegreat08:再次強調 我不是支持性侵就該輕判 而是幾分證據說幾 09/14 18:47
stevegreat08:分話 程序該怎麼依法跑 法條該如何適用 這才是法律 09/14 18:48
stevegreat08:人該思考的 否則充其量只是新聞評論 而非法律分析 09/14 18:49
LORDJACK:我何時說照新聞判, 我說讓法官判, 但是法律界自己要自省 09/14 19:47
LORDJACK:不可能用立法取代法官審判 09/14 19:48
LORDJACK:法律界把責任再丟回立法或是社會很好笑 09/14 19:49
LORDJACK:事實上, 法學界就是很講備份倫理, A說B說,這AB有良心發現 09/14 19:53
LORDJACK:那個地方要改, 那早點改就沒事了 09/14 19:54
LORDJACK:不然最高法院就跟以前一樣裝死就好, 出來發什麼新聞稿 09/14 19:54
stevegreat08:司法消極 如果過於強出頭就是民主瓦解 09/14 19:56
stevegreat08:沒有立法 就沒有司法 沒有法條就不成罪 沒有罪沒有刑 09/14 19:56
stevegreat08:否則你能設想那是多可怕的是呢 09/14 19:57
LORDJACK:與論譁然的原因是, 法律界的見解與當初修法方向完全相反 09/14 20:04
LORDJACK:法律界的理由是, 你的文字自己規定的這樣有bug怪我 09/14 20:05
LORDJACK:但是與論靠腰一陣子之後, 法律界又說, 其實這是個bug以後 09/14 20:05
LORDJACK:我們會如何如何處理... 這不是自相矛盾 09/14 20:06
LORDJACK:明知是bug, 要照原意走還是照bug走, 其實法官本有權限 09/14 20:07
LORDJACK:但是下級法官怕被法界罵, 所以照bug走, 走到法界高層出來 09/14 20:07
LORDJACK:說, 好啦以後我們照立法原意走, 這個文字bug就這樣解釋吧 09/14 20:08
LORDJACK:不過還是要補充一下伊斯蘭法律的簡潔處, 反正以眼還眼 09/14 20:14
LORDJACK:你用筷子殺人就用筷子把你殺死, 你把人手砍斷流血致死 09/14 20:15
LORDJACK:那就把你的手也砍斷流血致死. 很簡單沒有甚麼認定的問題 09/14 20:15
LORDJACK:當然你姦了人家妹妹就判你妹妹被人家姦這實在有點扯 09/14 20:16
LORDJACK:女性應該也能做訴訟人才對, 不需要用男性代為訴訟 09/14 20:17
stevegreat08:我只能說 強烈建議你可以去自修法律 或改信伊斯蘭教 09/14 20:19
stevegreat08:我只想問 法官到底做什麼?? 立法者要做什麼?? 09/14 20:20
stevegreat08:社會很多人不懂法律 於世認為法官亂判 09/14 20:21
stevegreat08:但是 法官只要有證據支持其理由 不貪贓枉法 夠了足矣 09/14 20:22
stevegreat08:唯一可議的 就只是人民到底認為法律事什麼而已 09/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