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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倉副主委記者會影音 http://zh-tw.justin.tv/attemborough/b/270078415 蘇蘅主委澄清記者會影音 http://zh-tw.justin.tv/attemborough/b/270082561 NCC修組織法 主委院派爭議再起 公民記者/林靖堂 本新聞首發表於公視peopo公民新聞網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4876 甫上任一個月半的第三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因應民國101年政府組織改造,今 討論通訊傳播組織法修正案。最後,以四比三一票之差,通過組織法修正案中,正 副主委是否改由行政院提名之條文,以兩案併陳送交行政院。 由於此案事關NCC未來組織發展,將可能由原先的委員會共識決獨立機關,轉變為首 長制行政院下轄政府組織,引發政治介入獨立機關與媒體管理爭議,陳正倉副主委 表示,包括他個人與另兩位表態反對的翁曉玲與鍾起惠委員,將聯名發表「不同意 見書」。 陳正倉副主委指出,雖然他曾表示任內不願寫下任何不同意見書,但此案事關重大 ,他並不希望成為歷史罪人,讓外界誤以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體一致通過讓政 治介入媒體與媒體主管機關。陳副主委更以四點理由,認為一旦行政院人事權介入 NCC,無論在機關獨立性上、新聞自由上,以及未來媒體政策的發展上,都會引發不 良影響的疑慮。陳副主委也說,這次基本法與組織法的修法內容,在諸多地方把通 傳播委員會文字前加上「國家」兩字,卻在正副委員的選任制度上自我矮化,這是 非常奇怪的事情。他質疑,互選才能維持獨立機關真正的獨立性,若改為院派,如 何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 然而,不同於陳正倉副主委的主張,主委蘇蘅也在稍晚表示其意見。蘇蘅表示,她 個人支持NCC正副委員由現行的互選改為行政院提名,有法與理兩理由。就法而言, 她提出位階高於通傳會機關母法「通訊傳播基本法」,在今年2月修正通過的「中央 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她指出,該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三十五條已有規定,獨立機 關亦仍必須將其組織制度,調整為由行政院長提名之制度,蘇蘅據此表示「目前現 行正副主委的產生方式與中央組織基準法35條不符,不得不修法」。 再者,從理來看,她首先舉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行政院金管會、公平會,甚至美 國媒體主管機關FCC等組織為例,反問這些機關首長皆非互選,但是大家會認為這些 組織不獨立嗎?同時,大法官六一三號解釋文也提及,獨立機關仍當與行政機關行 政一體,而獨立行使職權。蘇蘅說,她雖為主委,但由於委員會採共識與多數決, 她也僅僅只是七票中的一票,且相關討論與會議紀錄也是透明公開的,這些都經的 起考驗。 此次會議的過程,蘇蘅與陳正倉皆表示,委員在此案上有明顯的兩派壁壘分明的意 見,不過,討論過程雖並未產生共識,但彼此尊重。因此,才出現所謂的「兩案併 陳」,讓NCC內部已無法處理的組織問題,交由行政院選擇與定奪。 此外,本次的基本法與組織法修法,也將公務人員納入未來委員會委員的聘任資格 中,過去,由於種種旋轉門與資格的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僅從能學者中 選任合適且有意願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0.138 ※ 編輯: uus 來自: 203.67.20.138 (09/15 23:29)
stevegreat08:我能說句話嗎-----將NCC收入監察院 可以嗎?? 09/15 23:58
RekishiEJ:轉錄至看板 media-chaos 09/16 05:26
georgebb:應該不行 NCC不是用來管行政的 NCC還有其他業務 09/16 08:34
stevegreat08:我的意思是 那麼收到總統府 我覺得在行政院底下 09/16 12:07
stevegreat08:以目前台灣行政與立法的互動 以及將來組織彈性等 09/16 12:07
stevegreat08:我覺得終究會落人話柄 只是看在野黨是誰罷了 09/16 12:08
rkl3329:ncc本質上就是行政權的一部,不可能放到總統府或監察院之下 09/16 14:18
stevegreat08:重點在於 總統負責啥?? 行政院又負責啥?? 09/16 20:35
stevegreat08:還是將其變成"部"反而好 委員會就其獨立性而言 09/16 20:36
stevegreat08:是否真能有用 又或者乾脆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樣 09/16 20:36
stevegreat08:設置個新聞監察官負責糾察等 然後開會做出仲裁之類的 09/16 20:37
stevegreat08:況且依據憲法 有糾舉權照理來說只要是公法人就能糾舉 09/16 20:40
stevegreat08:(或者應該說就該糾舉) 所以各媒體若是公法人則可糾舉 09/16 20:41
stevegreat08:又或者對於分級保護等措施 可以納入內政部管轄 09/16 20:41
stevegreat08:我覺得既然政府之前有說要讓公家機關力量退出媒體 09/16 20:42
stevegreat08:那就不要設置 只要有"部"負責規劃政策 "委員會"應該 09/16 20:43
stevegreat08:要是獨立機關 也就是說不適宜推銷政府政策 09/16 20:43
rkl3329:獨立機關同樣是行政權的一環 09/16 20:56
rkl3329:而且就算是消保會,也一樣需要負擔推銷政策 09/16 20:58
rkl3329:另外NCC本質上已經是政策之制定與推動者,要不要讓它去推銷 09/16 21:01
rkl3329:其實真的不重要 09/16 21:02
rkl3329:其實通常在討論獨立機關的時候,重點基本上是擺在要讓獨立 09/16 21:04
stevegreat08:了解 我似乎也忽略某些東西 09/16 21:04
rkl3329:機關獨立到什麼地步,而不是擺到哪個機關之下 09/16 21:08
stevegreat08:然而獨立機關除了職權獨立 預算與機關獨立也是重點 09/17 01:12
stevegreat08:我忽略的是 目前國內司法實務似乎不認為糾舉包含大 09/17 01:12
stevegreat08:型法人 這是蠻可惜的 不然事實上很多機關不該給行政 09/17 01:13
rkl3329:糾舉權本來就是針對國家用的,你要針對大型法人用行政處分 09/17 02:54
rkl3329:就好,用糾舉不會比較利害. 09/17 02:54
rkl3329:預算受立法院限制是行政權必然受到的限制,獨立機關再怎麼 09/17 02:59
rkl3329:也不能免去這層行政監督. 09/17 03:01
stevegreat08:獨立機關最能代表 職權最為完整的是中央銀行 09/17 12:25
stevegreat08:與金管會等 這兩個機關的"行政監督"是很弱的 09/17 12:27
stevegreat08:獨立機關之所以要獨立是因為"高度專業"與"維護穩定" 09/17 12:27
stevegreat08:之所以能獨立是因為任期制 組織獨立化 預算獨立化 09/17 12:28
stevegreat08:既名獨立機關其性質具有準司法性質 何來行政監督?? 09/17 12:29
stevegreat08:監察院可以糾舉公立醫院行政職的不法 媒體呢?? 09/17 12:30
stevegreat08:糾舉這東西 是否可以拿來作為那種"準司法"機關的武器 09/17 12:31
stevegreat08:現代監察院是否只應監督政府就好 還是能夠接受陳情 09/17 12:32
stevegreat08:進而讓人民可以對於那種大型法人或公益法人等可以監 09/17 12:33
stevegreat08:督 或許會比較好吧 畢竟台灣是五院不該放在行政院的 09/17 12:34
stevegreat08:就別放 跟之前廉政署要設在法務部的意思一樣..... 09/17 12:34
rkl3329:我只能說...你對行政權的理解和權利分立的論述...太另類了 09/17 13:33
stevegreat08:恩 我先說 這跟我學的憲法與行政法一點干係都沒有 09/17 18:49
stevegreat08:我只是在探討"糾舉權"到底只能是(或只應該是)對政府? 09/17 18:50
stevegreat08:或者應該對其他機關法人也行?? 09/17 18:51
stevegreat08:在國家進步腳步如此之快的時代 各國獨立了監察權 09/17 18:52
stevegreat08:不只是為了防止貪污與政府不法 也用來調查大型案件 09/17 18:53
stevegreat08:以及接受人民陳情並替人民調查事實以求補償等 09/17 18:54
stevegreat08:當我聽到廉政署要設置再法務部時 我傻了.... 09/17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