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IFF:包含前文 許多人都清楚地認知到 性工作者需要隱私、需要從業 10/15 12:39
→ RIFF:空間與管道;這意味著 大家都潛在地排斥性交易,包括性工作者 10/15 12:41
→ RIFF:與社會旁觀者。 10/15 12:41
→ RIFF:我們讓它合法化(我也贊成)但是 本質上排斥它並沒有改變。 10/15 12:43
→ RIFF:這造成了更多成本 需要去逆勢營造更好的環境。 10/15 12:43
→ RIFF:雖然合法化-它依然是一種畸形,它違背良知、違背心理健康。 10/15 12:46
→ RIFF:合法化後、性工作者少了取締恐懼,但是她依然不會得到平靜。 10/15 12:47
→ RIFF:我們讓它合法化,但其實我們更應該努力讓他有其他工作機會。 10/15 12:50
→ RIFF:其次 貧富差距與基本生活條件也有關,極貧困的人不得不讓富人 10/15 12:53
→ RIFF:剝削,他不得不出租身體、或者賣出一顆腎臟。 10/15 12:54
→ RIFF:將來隨著貧富差距大 腎臟公共交易市場也可能合法形成。 10/15 12:59
→ RIFF:我們需要一個策略 以避免步向這樣的社會。 10/15 13:04
推 oodh:依新聞說,修法方向仲介仍然要罰,既然仲介要罰,允許專區就 10/15 13:22
→ oodh:變得矛盾,專區就在吸引人家經營,就會有更高的宣傳和交通等 10/15 13:23
→ oodh:管理需求,即便專區裡禁止企業化,只允許「性工作者互助」管 10/15 13:24
→ oodh:理,「性工作者聯合宣傳,是否算甲為乙仲介」也是一大問題 10/15 13:25
→ oodh:所以修法的路還很長,疑難還很多,新聞說可能允許應召站,但 10/15 13:26
→ oodh:車伕不能宣傳、屋主不能管理,小姐彼此不能介紹,不然應該都 10/15 13:27
→ oodh:要罰;這樣要怎麼經營?能否落實取締? 10/15 13:28
其實,仲介之所以要罰,是因為不想讓性工作淪為人口販賣的輸出口,
如果採取個人工作室,我想問題依然還是存在吧,就跟普通勞工一樣,
一個勞工其聲音太小,只有讓他們組成工會,才能與資方做抗衡,
而且公會還能有負擔相當程度的「行政法」上義務,譬如體檢、福利等,
能夠做的有很多。
麻煩就在於仲介開罰,真能有效嚇止類似性工作仲介的工作嗎?
其實,只要法律能夠禁止未成年擔任任何性工作,把性工作的範圍規範清楚,
這樣反而能夠有效的管理吧!
其實,仲介跟其他工作的廣告一樣,是很難完全消失的,
譬如性工作者如果做了一段時間,找其他女生或男生下海,
請問這有構成刑法的各罪嗎?
如果以後修法,一群性工作者組織成一個小型工作室,就無須任何仲介之類的嘛?
所以要修這個法,一方面讓性工作合法,另一方面讓仲介消失,這是很難兩全的,
反而是,考慮仲介應該做的,或不能做的,區分清楚,反而才好管理。
這還必須要立法院把相關法條的定義,要定義清楚才是,
但是每次制定刑法都只是在敘述事情,完全不對行為做立法定義,
導致適用法條每每要靠判例,在判決書還要先做出「名詞」解釋,導致出入很多。
因此性工作這一環,反而仲介或工會的角色會比較重要,
而且滿一定年齡時,也應該要強迫他們退休,否則很多健康問題還不是健保埋單!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10/15 15:06)
推 valepiy:推! 10/15 15:10
推 william2001:成立專區有施行上的困難度,所以目前的立法是合理的。 10/15 21:01
推 KeySabre:我很同意RIFF所說的 我不敢想像自己的老婆跟女兒從事這行 10/15 22:50
→ KeySabre:雖然無罪化 但是現今的價值觀仍無多數人的認同.. 10/15 22:52
→ KeySabre:倒是法律上的開放 會不會使未來世界的價值觀也跟進這套.. 10/15 22:53
這位朋友,性工作者本來就是無罪,真正有罪是仲介,
事實上,法律是跟著世界走,以前人的權利是君王授予,
現在是先有人權再制訂憲法,依憲法制訂各項法律,
以前妻從夫姓,如今妻可以自由選擇,兒女也行,
也是先社會變遷再有法律啊!
性工作者其實也是,以前這是神聖的,
後來因宗教被禁止,如今再度開放,
觀念是跟著歷史走的,重點不是有沒有人認同,
而是是否有利用性來工作的權利?無論是「他」或「她」。
→ suwilliam:僅開放個體戶也是可以有專區~但很難查證是否有集團操控 10/15 23:12
→ suwilliam:現階段政策的方向可能就是希望避免仲介剝削與集團化經營 10/15 23:13
→ georgebb:被強迫退休會上新聞 : 這制度讓我們失去謀生機會 反人權 10/16 08:33
→ georgebb:而實際上的情況很可能會是 : 由新入的幼齒以巿場機制取代 10/16 08:35
→ georgebb:所以我贊成以登記制 並嚴厲課稅以及其退休提撥金 10/16 08:36
→ georgebb:不願意加入登記制 則嚴厲取締之 10/16 08:37
其實,設立專區,雖然有很多弊病,但是卻可以集中管理,
加上「性工會」成立,這是我認為目前較可行的。
個人工作室其實有很多困難,以及很多法律不明的界限,需要立法界定,
與其如此,不如成立專區與工會,配合強制退休制,
至於課稅方面我覺得就是依照所得稅就好,要知道我可以「租稅轉讓」啊!
(所謂租稅轉讓就是稅反映在價格上),所以所謂的嚴厲課稅指的是?
再來是,你要以何單位課稅?個人?群體?專區?工作室?
因此若要課稅我認為,仿照雜貨店課稅方式,或者所得稅制課稅。
另外強制登記是可以,但要尊重隱私權,採名冊封存制,退休後除名,
工會必須負責類似勞保、漁保那樣,負責一些保險基金的成立等。
推 oodh:如果都是個人工作室也就沒有所謂資方,只有顧客,何需工會 10/16 09:16
→ oodh:你想說的可能是「公會」,但公會的權利來自對執業證照的強制 10/16 09:17
→ oodh:但性工作還得先由公會許可、資料登錄在案、政府有單位稽核督 10/16 09:19
→ oodh:導,這恐怕和現在的性工作產業相去很遠……。 又,如前言,性 10/16 09:20
→ oodh:工作不能宣傳,由性工作者組成的公會能否把守這些法條? 必竟 10/16 09:20
→ oodh:性工作執照(如果有的話)並不像律師醫師般是金飯碗,工作者和 10/16 09:21
→ dgfly:看了中時的報導,無罪化不等於合法化,s大的公會還需很長時 10/16 13:56
→ dgfly:間去實行阿~ 10/16 13:56
其實,大家可以想一個問題,現在真的性工作絕跡了哪?
而且性工作者一直沒有「罪」,那只是「違警」事件,
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當下,他們是不合法的,但沒有罪的問題。
況且,與其政府一一管制,或者要求成立個人工作室,或其他限制,
反不如設置公會,課予義務,並讓他們對自己負責,設立專區也好、設立工作室也好,
其實,性工作很多,大家去逛逛西門,應該就知道了,又或者打開報紙等,
然後,在去看看泰國浴的歷史,泰國是禁性工作的,然後呢?
總體來說,設立公會一方面是強制健檢、身分檢覈、退休基金、健康保險等,
另一方面又可以成為政府的眼線或手腳等,將來成立專區,
一專區一公會或許是一種方法。
至於公會是否會依法實行應盡的義務,我的想法是:
當分散不好管理而且容易發生更多爭端,不如成立公會做內部控管,
而且團結起來政府也好施手腳,而且不要發生讓黑幫介入的狀況(雖然不可能)。
其實性工作合法化最大的三個問題:
1性工作者是否成為性病的傳播媒介
2他們的子女教育問題與本身退休後的謀生能力
3社會觀感、青少年、未成年賣淫等問題
綜合以上,公會或許是將來「順利合法化」的一種管理方式。
→ lighthearted:我覺得討論的焦點要放在 如何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益 10/16 17:30
→ lighthearted:又不致於造成社會問題的有條件開放 一樓一鳳的批評之 10/16 17:31
→ lighthearted:所以成立 是站在性交易為惡、處處有性交易的需求上 10/16 17:36
→ lighthearted:我認為管制色情 和 開放色情+性教育 是相對立的選項 10/16 17:43
色情、性教育、性藝術,是很模糊;國人的觀感對這三者都是嗤之以鼻的,
因此才有更多的社會問題,但是這三者明明有很大的不同!
只是很有趣的一點的是,當無法消滅需求,
那麼只要能生產那個東西就一定會有供給,無論任何形式。
「性」也是如此,這很難去限制的,只會用其他方法繼續存在,
按摩、陪酒、跳脫衣舞等,其實性工作如何作界定?
大家似乎一直被新聞誤解了,性工作沒有刑法上的罪,只是違警事件,
大法官作的解釋文,是認為性交是兩人的行為,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
再者,該法條與其立法目的是不符合立法目的,也違反了「比例原則」,
當政府有其他手段來防止國民健康受到危害,可以用其他方式處理,為何要限制性交易?
況且若要限制性交易,為何只處罰娼妓,不用處罰嫖客?
所以大法官本來的態度,是說要禁止與否是立法權限,但不應該立這種差別待遇之法!
而且,這規定與立法目的: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並無正當連結性,
不是說大法官就認為性交易就認為合法或幹麻的!
只是受到新聞錯誤解讀,大家也誤會了,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就好比之前有網友說,那麼是不是以後也可以器官買賣了?
交易是否合法,本來就是立法的權限範圍內,只要注意是否規範合理合憲就可以了。
只不過,我基於性工作室很難完全禁止,加上這是生物性本能,
如果讓其地下化,反而會造成更不利的影響,因此主張管制代替禁止,
何況這又不違反工作權!或自主權,有何不可?
但是器官交易不同,有三個東西是世界公認不能做交易的,也不能事先免除責任:
生命權、自由權、身體權,這是不能拋棄的,無論我國或他國都是如此認定的,
去翻民法、刑法的總則規定有相關的規定,就連尊嚴與意思自由也不能拋棄,
只是尊嚴與意思自由是更上位的概念,避免大家錯亂,就提一下而已。
以下我貼出釋字666號解釋,這也是之所以產生這個爭論的來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asp?expno=666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10/17 00:58)
→ georgebb:性交易通常是按次收費(包夜也是一次性收費) 10/17 08:53
→ georgebb:這樣的話每次都要課營業稅 以及退休金 呃 講嚴厲怪怪的 10/17 08:53
→ georgebb:講...."嚴密"好了 不過這樣收費會導致要向客人漲價因應XD 10/17 08:54
→ georgebb:呃 其實 漲價能讓性工作者好好退休這樣是滿道德的消費 10/17 08:56
→ stevegreat08:你信不信,一晚10萬有人照包? 10/17 12:41
推 downtoearth:想太多,你漲價多的是不漲價搶生意的 10/18 08:41
→ downtoearth:有可以不開發票的雜貨店,為何更隱密的性工作者 10/18 08:42
→ downtoearth:就會自動自發的守法? 開發票,繳稅? 10/18 08:42
→ georgebb:樓上 : 你講的這種情形,那還用說 當然是捉 重罰 10/18 08:52
→ georgebb:檢舉者發獎金囉 10/18 08:52
→ KeySabre:這又一個問題 我們有這麼好的執行力嗎? 10/18 09:03
→ KeySabre:性工作者也有市場區隔 漲價可能是打壓吃低價市場的工作者 10/18 09:05
→ georgebb:樓上我講的只是我個人的構想 不是政府訂的政策 10/18 10:31
→ georgebb:真的要政府搞得那麼"硬斗",恐怕選舉鐵定全部完蛋 10/18 10:32
→ georgebb:台灣人民己經習慣政府要便民 要便利 更要便宜了 = =a 10/18 10:33
→ KeySabre:呃 我推文是回你的構想沒有錯啊 怎麼了嗎 10/18 12:37
大家可以想想看,性交易是否算取財有道?是否有傷害別人?還是有危害社會?
有必要視其為毒水猛獸?為何為了維護善良風俗,結果罰娼不罰嫖加以控制!
但是有用嗎?需求很高,供給很少,價格只會很高,造成相對應的供給增多而已!
政府罰越多,娼妓與仲介自然會把罰款部分轉嫁給嫖客,然後繼續供給!
性交易,其實最可怕的問題,無非是現在工作的是否會成為性病傳播管道,
以及以後的社會問題:兒女生育、社會觀感、退休健康與保險等,
如果真能一一解決,幹麻禁止這麼多?如果不能解決,為何把責任加諸在他們身上?
性交易被禁止頂多化為地下化,淪為黑道控制之下,成為黑色地帶,
不如使之開放,但是成立公會或專區加以管制,並且要求強制退休與設立入業年限,
然後工作者採登記制,名簿隱密管理,他們的保險則由採取會費組成公積金支付。
性交易還包含成人影片市場等廣大的市場空間,以台灣人的「創意」來說,
或許還能與歐美、日本媲美(這是笑話,別認真鞭!)
不過老實說,三溫暖、夜店、酒吧、卡拉ok、汽車旅館、猛男美女脫衣舞外賣等,
真要處罰,難道這些不算是「性」交易嗎?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10/18 13:16)
推 downtoearth:不要想太多,除非成立公娼,不然職業登記,工會 10/18 13:34
→ downtoearth:等,在目前是不可能的 10/18 13:34
推 dgfly:推樓上,沒有先合法化而先組公會設立專區等等,爭議性很大 10/18 22:54
→ dgfly:不如先想想如何立法開放並設立規範,例如強迫納入公會等等 10/18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