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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張的土地政策,其中心是以下兩大點: 其一,國有土地不得隨意買賣與處分只能設地上權,且要國會同意; 其二,私有土地也不得隨徵收只能政府租借或設地上權。 就第一點,有兩層意思, 一、國有土地不能買賣與處分的, 就法律語言來說就是不能做所有權移轉, 一方面這是國家的「公器」,防止被拿來幹麻; 另一方面防止土地被少數人壟斷。 若因為要償債或者要建設等,則設「用益物權」,地上權只是代表。 二、國有土地設立用益物權時,要有國會同意, 簡單來說,國有土地是全體國民所有(因為國民有國家主權), 國會為國民的代表,所以要作一些屬於家家財產的變動時,當然要國會同意, 以往,國會都只是事後監督,但是我覺得這樣不妥,應該也要在事前監督, 這樣才能防範於未然。 就第二點而言,也是有兩層意思: 一、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但是又為促進公益所以可以徵收, 但是這樣是保護不周,而且容易引起大家誤會,也容易讓有心人士操作,不過還好有大法\ 官。 基本上,促進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權利時,政府有義務為社會補償該人, 因為,該人並非妨礙他人自由,也未妨礙社會秩序,更非緊急避難, 所以政府應該要作些補償措施,而且是合理的。 然而,徵收私人土地往往過於傷民甚深,而且往往有「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狀況, 準此,我認為政府與私人的土地關係,除非是該人願意賣給政府, 否則應該繼續保留所有權,政府只能「使用」。 二、政府使用私人土地時,要用「租借」的方式, 既然是促進公益,政府理應不得從中有任何的獲利,所以國會要立法: 政府基於公益上使用而獲有利益時,必須要給予該人某些回饋, 且政府與該人應該要有一種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在行政法規也常常看到, 只是,不常在實務上看到(但是最近漸漸有增多的趨勢), 因此,政府與人民依合意或基於公益而使用人民土地時,要成立行政契約, 政府在使用上享有利益,但是必須支付租金或回饋,屆滿要還諸人民或續約 人民則有收取租金或回饋,屆滿時可以收回收益權,但是唯一義務是不得拆遷上頭設施, 倘若人民願將土地出售給政府時,政府則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則無庸給予租金或紅利。 以此取得公益上與土地私有制上的平衡。 同理,國營企業只能是會發生自然獨占的企業,也企業的董事要由國會同意之, 簡單來說國營企業就是屬於國民的,換言之國會代替國民行使類似股東的權利, 而所賺取的利益,收歸國庫。 以上,就是我所主張的衡平國有土地與私有制的土地政策。 不曉得有法表過類似的嗎? -- 厚黑的三層功夫:面厚心黑  厚如城牆,黑如煤炭;厚而硬,黑而亮;厚而無形,黑而無色 厚黑的讀書進程:走馬看花  埋頭苦讀->略觀大意->不求甚解->不愛讀書->無書讀無理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2.162 stevegreat08: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10/23 04:37
houkoferng:沒有 10/23 08:21
Eventis:1是進一步擴張土地法25條,推廣到中央層次取代國有財產法. 10/23 09:14
Eventis:2是比徵收更惡名昭彰的準徵收. 10/23 09:14
suwilliam:如果是道路用地~用租的不太對勁....... 10/23 11:53
Eventis:道路有個威名赫赫的實例,就是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 10/23 12:11
Eventis:為此先後有J400,J440兩號釋字,不過用的是特別犧牲就是. 10/23 12:20
stevegreat08:就第一點而言我的意思就是土地法25條往上適用 10/23 13:57
stevegreat08:至於第二點的主張在於政府是否可以以不公平的徵收 10/23 13:59
stevegreat08:來進行都市計劃或者其他發展計畫?造成人民損失? 10/23 13:59
stevegreat08:既成道路是因為類似於私人未以767條物上請求權對抗 10/23 14:01
stevegreat08:或排除對其所有權的侵害 進而類似於地上權取得時效 10/23 14:01
stevegreat08:然而公法與私法不同者 前者是公權力後者是私人權利 10/23 14:02
stevegreat08:比較會有爭議 不然一般而言私人以取得時效獲得地上權 10/23 14:03
stevegreat08:所有權人一樣可以用他條進行抗辯 但是政府利用既成道 10/23 14:04
stevegreat08:路的理由來形不必補償徵收之時 似乎有點不好 10/23 14:04
stevegreat08:因此我反對直接徵收 進而贊成使政府變成類私承租人 10/23 14:05
stevegreat08:或者應該是使用人 要用租金與回饋讓人民受到財產侵害 10/23 14:06
stevegreat08:的部分予以"適當"的補償 不然看到不少人因為相信都更 10/23 14:07
stevegreat08:(公民合作都更)但是後來卻被政府與建商轉賣給第三人 10/23 14:08
stevegreat08:甚至還有不少例子是徵收未得適當的補償卻一併徵收 10/23 14:08
stevegreat08:或許政府不用以市價的方式收買但是至少要有相當的彌 10/23 14:09
stevegreat08:補吧! 當然已經發生的就不要管了涉及公法層面過廣 10/23 14:10
suwilliam:很多人在意的應該是徵收價格是以公告現值還是市價為準吧 10/23 14:14
stevegreat08:但是至少從現在開始實施應該不晚 10/23 14:14
stevegreat08:另外 真的要開始抑制房價 不然以後地價會變得很可怕 10/23 14:16
stevegreat08:這倒是蠻可怕的 10/23 14:16
Eventis:補償有質和量兩個問題,通常政府這兩個問題都會捏一下. 10/23 14:23
Eventis:在質的方面就是透過法令去限制人民權利的行使並達成行政目 10/23 14:24
Eventis:的,也就是像上面準徵收,政府自己去鑽政府法令的漏洞,設計 10/23 14:25
Eventis:出能讓政府不勞而獲的制度成果(非常大誤的詮釋XD).量的問 10/23 14:27
Eventis:題就一天到晚都在發生,比如說房地公告地價/現值的"蓄意"低 10/23 14:28
Eventis:估. 直接玩弄遊戲規則才是王道. 10/23 14:29
stevegreat08:所以,我才在想如何處理與衡平 10/23 15:50
dgfly:可以架空土地法25條的特別法太多了...國有地問題大概在這吧 10/25 10:28
Eventis:因為土地法25條限制太嚴格,下場就是處處架空;舉凡起點從高 10/25 11:29
Eventis:度管制層層防弊考量周全出發的,下場不外如是. 10/25 11:29
dgfly:有個問題是在於原本該由議會決定是否設定負擔等土地,多是經 10/25 13:06
dgfly:過整理後地價上漲的土地,例如新市鎮、市地重劃等土地,似乎 10/25 13:08
dgfly:很多都被以地方政府填補財政的名義賣出去了...感覺第25條也 10/25 13:09
dgfly:無用武之地吧 10/25 13:09
Eventis:這就是人參啊............................... 10/25 13:25
Eventis:理想是一回事,現實又是另一回事了. 10/25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