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對其的衍生想法。
我提出這個政策,主因來自三個觀察:
一、國有土地賤賣的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好,政府也發生損失。
二、私有土地常被政府有各種權益徵收,又無法去補償私人損失。
三、由於都更等計畫,政府委由或招標建商時,又會自然發生房價與地價的飛漲。
以上指的政府發生損失是指國家損失,不是政客損失。
至於,房價與地價飛漲,有一半是基於投機目的這是大家已經深知的。
所以就以上我觀察到的現象,企圖用衡平私有土地與國有土地的衡量來處理,
實際作法就是讓國有土地不得買買或處分,設定地上權要國會院會同意,
私有土地則國家不得以徵收為之,只能設定30年以下的用益物權,
而政府不得用私人土地來獲取政府的利益,必須回饋該土地的人民或給予地租等。
無論是政府設定用益物權必須在國會同意下以行政契約的方式處理之,
人民得依契約向政府請求必要的給付,若發生爭議,監院與法院必須督促實行,
至於地方土地則由地方議會同意後,與中央政府或私人訂立行政契約,
但是一樣,不能做所有權移轉。
簡言之,國有土地或地方土地不得做成任何所有權移轉,除非該區域人民投票同意,
私有土地,國家不得以徵收或刻意增加負擔的方式要求人民給付,只能做使用,
剛剛,E大有所謂的的徵收的質與量的問題,其基本在於法律與訴訟的問題,
對於政府的徵收與課予公法上的負擔,人民幾乎無法用法律與訴訟的方式進行爭訟,
而徵收後到底要以公告地價或者市價來收買本身就是個問題,
有些人就是只有那棟房屋或那塊土地,如何肯讓政府徵收呢?安身之處在哪?
每每徵收的土地,又以工程發包的方式轉到建商手中,
人民在政府給予官民合作的承諾下,將土地交給政府手中,但是政府卻又轉手,
使得該人民受到第二次的損害,這是否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政府若無誠信,那麼民眾要如何作為呢?
政府幾乎無政治責任,亂搞法條,那麼法院與監院是否應該要調查呢?
也因此,讓土地移轉的成本提高,讓都更或建案的成本提高使土地衍生需求下降,
一方面抑止房價,另一方面防止土地移轉中的各種爭議。
至於抑止房價首先不是課予毫宅稅等,而是要如何防止投機,熱錢湧入投機必會發達,
因此打壓熱錢,解決房市問題,還要把投機的誘因消滅,利率、匯率都是問題來源,
還有自備款與房屋移轉、建案移轉等,這些都是問題來源,
因此我認為只要把土地移轉的成本提高,並改用地上權、地役權代替所有權移轉,
然後提高借貸自備款,提高借款利率,
使建商要付出更多成本去開發,而買屋的人因為利率過高會減少投機需求,
熱錢要靠央行去處理了,但是至少就某些地段而言提高地價稅或許是一種方法。
總而言之,政府與民間不得隨意移轉土地,打壓所有的投機行為,
政府給予補償要依行政契約與用益物權的方式,這樣應該可以減少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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