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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模型之分析與評估研究
摘要
「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是台灣當前幼兒照顧與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這個
議題,要言之,是在討論或企圖處理現行「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體制中,六歲以下
兒童教育與托育功能重疊所衍生的問題。雖然幼托整合議題已經被廣泛討論二十多個年頭
,直至民國九十年才由行政院指示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門共同組成「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於五月十八日,由兩部次長共同主持第一次幼托整合委員會議,並決定分「師資整合
」、「立案及設置基準」、及「長程發展規劃」三組,分別對所屬範圍進行深入研議。
本組「長程發展規劃組」,主要是研究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兩種制度的整合策略。探討問
題包括幼稚園與托兒所的理論基礎,台灣幼托發展的歷史背景與現況,世界主要國家幼托
制度比較,及台灣幼托整合的可能模型分析等。經十多次密集的會議討論、諮詢,與相關
文獻的研讀分析,本研究針對台灣地區幼托整合提出以下之結論與建議。
典型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理論
從兩個學術領域的觀點與兩個行政制度的功能看幼稚園與托兒所可以得知,
台灣當前幼托功能混淆不是理論的(theoretical)問題,而是實際的(practical)
問題。理論上,幼稚園與托兒所所屬兩個各司其職的社會與政府系統;雖然對幼兒而言,
二者同樣具有教保合一性質,但是就制度而言,二這卻是分工與互補的。
教育制度以滿足兒童的學習權或保障兒童的受教權學習權為前提,
故必須以普及和機會均等來考量幼稚教育的制度設計;
福利制度以維護兒童的生存發展及基本生活需要為核心理念,
並配合家庭及社會需要而提供補充性的服務,因此,托兒制度應以滿足社會需求,
維護社會正義為制度設計之原則。
歐美的托幼整合模式比較
美國的幼托整合模式基本上乃依循上述典型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理論為基石,幼稚園為國教
往下延伸一年之教育機構,採免費非義務方式,一方面滿足五歲幼兒受教權,另一方面尊
重家長選擇權。幼稚園教育由政府提供為最大宗,銜接小學,一律採半日制。學前托兒服
務則以五歲以下為對象。
北歐國家的幼托整合模式則以社會變遷之因應為理論基礎,以綜合性學前教育機構的設計
,同時滿足學前兒童的受教權與受照顧權,並配合國家的勞動政策,與家庭政策。換言之
,幼稚園與托兒所皆不復存在,變成了學前照顧與教育機構,並以平等普及、統整近便、
生產再生產及社會問題預防等特性為制度設計性質。
台灣幼托整合之要點
1. 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讓一般家庭能夠輕鬆負擔,並使
政府有能力購買充分的服務讓弱勢兒童使用。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營利托教機構之
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非營利托教機構。除此之外,托教整合後之機
構應同時具有教育性(機會均等,學習權)、社會性(滿足家庭社會需求,受照顧權)及
補償性(社會正義,弱勢優先)。
2. 工作人員之培訓/資格/工作品質與權益保障,應著重下列事項:
應設計妥善的培訓、資格認定、等級、編制等制度。
應協助排除非托教因素(例如惡性競爭)的干擾,使托教專業者能充分施展其專業理念
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對於其薪資、工時、退撫等權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專業者持續就業
。
3. 幼托整合之機構名稱與功能
若學制不改,維持六歲入學之限制,則將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為一,稱幼兒園。幼兒園收
受出生至六歲未滿之兒童,提供教育與托育綜合之服務。
若五歲幼童納入免費非義務國教系統,幼兒園則指「收受出生至五歲未滿之兒童,提供教
育與托育綜合服務」之機構。
出生至二歲之幼兒照顧可隸屬幼兒園之嬰兒部,亦可獨立設立成家庭托育及小型托嬰中
心,由通過丙級技術人員證照之保母提供服務。課後托育人員則另行規劃符合實際需要之
培訓課程及管道,已內含於相關科系及開設專班方式,針對托教人員及二度就業婦女提供
培訓。
4. 在專業人員方面
由大學幼教系、幼保系及相關學系共同培育幼兒園專業師資,專科及高級職業學校則培
育幼兒園半專業師資,並建立互相銜接之升學進修管道。
幼兒園專業及半專業師資採分級制,並建立升遷及在職進修管道。
5. 現階段可以先確認
幼稚園為施行半日制之教育機構,其餘時間得提供托育服務;提供托育服務之幼稚園得聘
用保育人員協助托育工作。
托兒所收受四至六歲兒童者,得實施幼稚教育;實施幼稚教育之托兒所,應聘幼稚園教
師。
實施托育服務之幼稚園及實施幼稚教育之托兒所,相互採認教保人員年資。
6. 幼托體系可分為營利與非營利
政府設立(「公」,government):公為公管,由政府設立幼兒園,以照顧弱勢族群、
偏遠地區為首要考量。如非弱勢兒就讀,學費可採sliding scale收費。
社會力量設立(「共」,public):共為共管,可由a.社區設立幼兒園、b.公私立機構
附設幼兒園、c.公辦民營方式設立幼兒園。此三類幼兒園可朝向「社區化」方向推動,藉
著社區的民主協商機制,以參與式經營管理,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協力合作,整合資源
,並予以高效能的運用,為所有社區有需要的兒童充分提供良好的托教服務。
營利則為私人設立(私private),開放由營利市場提供較為昂貴的托教服務,但前提
為必須符合政府之設備、師資等標準規範,並接受專業督導評鑑。其中,政府(「公」)
與非營利社會力量(「共」)所設立之托教機構,形成「公共托教體系」。對於未來公辦
、共辦與私辦幼兒園之比例,由社會機制之運作而定;或由執政之政府以其政策規劃方向
來訴諸選民而決定。
7. 公共資金之分配
政府編列幼兒園資金,不得少於現階段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經費之總和。
公共資金之分配應及於中產階級,並優先分配給弱勢族群。
政府應善用公共資金,投入非營利幼教機構以利其發展,建立互助共享的公共托教體系。
政府應善用公共資金,積極投入各類幼托實驗計畫(如Head Start)。
8 主管機關與管理輔導
主管機關應隨著幼托整合而合一,或積極協調合作,並負責行政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應設參與式的決策諮詢委員會。
幼兒園之輔導與評鑑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執行或以「委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現階段或短程措施:兩個主管機關對於幼稚園和托兒所的各項補助〔與要求〕應力求統一
。
資料來源:國立嘉義大學幼教系:《台灣地區幼稚園與托兒所整合模型之分析與評估研
究》,台北:內政部兒童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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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處逛逛剛好看到
不知道為什麼,在討論的過程中,
一件符合事實的道理卻一定要掛上學者的光環才會被不同意見者認同它的合理性
如果幼教和托幼是同一回事,就沒有整合的需求了
而台灣的法治和施政架構也並沒有把它們當同一回事,而是現實上、人民需求上的混淆
然而,有需要整合並不代表它們很容易整合、更非實際上一體
也不代表政府單位有權依著這個需要 就不依法令章程去使用預算
(之前說的就不重複了) 我們可以在實際面上看到幼教和托幼在整合上的困難
也應該可以理解這個整合後的功能要由教育部來負擔的不合理處
上面的文章只是這個研究的摘要,內容可能要再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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