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托整合專案諮詢小組歷次會議紀錄-第一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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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會議開在05年,網站裡還有後面幾次的會議紀錄
因為越到後面多屬討論草案細節,所以貼第一次的,比較有重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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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報告事項:
【段委員慧瑩】(發言條)
1. 架構表中托嬰中心收托未滿2歲之幼童,幼兒園收托2至6歲之幼童,未來托嬰中心
若收托2歲以上幼兒是否違法?
2. 出生至2、3歲未進入機構式托育,但由保母或家中親友托育,其主管機關為兒童局
或教育局?
3. 幼兒園附設托嬰中心(托嬰部),其人員或相關法規從屬單位為何?
4. 在人員培訓與任用方面,若原屬公托教保員但同時具備教師資格者,整併為幼兒園
後其薪資福利是否比照原國小附幼或依原領薪資(公務員薪資)?
5. 幼兒園園長是否必須為教師?或教保員即可擔任。
6. 公幼服務時間係指整併後之公立幼兒園,應與課後托育一併考量,不僅指原國小附
幼,而是一連貫兒童照顧托育。
7. 鄉鎮市托涉及地方政府,尤其公立托兒所轉型之可能機制,是否可進行公立托兒所
之意願調查,包括人員資格、符合職務,俾便整併人待其事、事待其人。
【張委員斯寧】(發言條)
1. 若要統整幼兒園師資,實宜合不宜分,因此建議幼兒園人員宜統一職稱為「教保師
」,惟國小附幼或國幼班人員統稱「教師」。
2. 針對座談中「廣開幼教在職專班」供助理保育員進修取得幼師資格,但助理保育員
皆為高中職學歷,是否應回歸學校,先取得大學文憑,再參與師培訓練,
一切回歸正式培育管道。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幼托整合是否須2階段辦理乙案,提請 討論。委員發言要點(依委員發言順序整
理)
【周召集人燦德】
1. 幼托整合事涉項目繁雜,建議將每一工作項目獨立,委由縣市政府或相關單位製作
範例,俾供縣市政府學習,並針對個別例外事項進行個別輔導,以加速整合期程及協助縣
市政府解決問題。
2. 人員權益保障、資格及人員移撥事涉層面複雜,建議另案協調處理,務期具體明確
。
3. 建議成立相關小組,以使幼托整合相關作業具體明確。
【簡委員瑞連】
* 有關人員資格部分請建立範例,先將相關人員狀況釐清再據以修法及建構範例,使
所有的教師均可在範例中找到適合自己情形的範例,以對幼托整合更加瞭解。
【李委員秀貞】
* 硬體部分亦須建構範例,須向家長說明,並應有評鑑機制;另建議幼托整合後重新
發照時重新設計一識別標誌,規範須呈現於招牌之中,俾利向家長宣導時充分瞭解。
【周委員澤芳】
1. 相關範例仍未建構之際,如逕行宣導會讓人不知所措,建議俟有範例再行宣導似較
適當。
2. 在什麼時段該宣導什麼應予釐清,未建構範例前宣導什麼?建構範例後又宣導什麼
?宣導小組應針對宣導內容釐清與討論,整個宣導期程為1整年,建議宣導在哪一個階段
、以什麼方式、用什麼內容交由宣導小組討論。
【許委員玉齡】
1. 對家長觀念宣導很重要,有什麼人員、提供何種服務、有哪些資源等建議均須列入
宣導內容中。
2. 宣導亦應含括對地方政府的宣導,以加速教育及社政資源的統合運用,以期發揮行
政一體的功能。
【周召集人燦德】
* 幼托整合事項繁雜,業務科恐無人力負荷,建議相關規劃儘量以組成相關小組方式
分項處理,較具時效。
【周委員澤芳】
1. 以國教司現有人力恐無法充分處理相關業務,建議教育部可否 成立專責單位「幼
教司」以資因應。
2. 建議爾後議程部分請加說明,較能瞭解案由始末。
【周召集人燦德】
* 現行組織朝「精簡」、「小政府」方向規劃,且整合係屬過渡期,俟整合完成後即
回歸正常狀態,爰現階段成立幼教司有其困難度。
【馮委員燕】
* 現階段以成立小組及研修法規二項工作最為重要,另以下提出幾項問題須予釐清俾
利後續修法之定位:
1. 整合後幼兒園定位是否視同學校?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最大爭議在於安親及課後照顧,教育部國教司與社教司間是否有
聯合機制予以整合?修法應同時進行為宜。
3. 未來幼兒園發展係朝以公立為主?或是調整公私比例?抑或是朝公辦民營方向?須
予釐清。
【周召集人燦德】
1. 幼兒園是為提供幼童教育及照顧兼具之學前教保機構。
2. 修法問題交由法規研修小組整體研議。
決 議:
* 將幼托整合前各項籌備事項分2階段進行,每階段預計規劃辦理項目及執行期程如
次:
1. 整備階段:
1. 完成法制:成立「法規研修小組」(負責法規研擬,於95年3月前完
成)及「立法促進小組」(負責推動立法,95年3月-95年12月),2組須有部分委員重疊,
另建議納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助理,使其充分瞭解相關內容,俾使立法程序順遂
。
2. 宣導溝通:成立「宣導溝通小組」,此階段與完成法制階段並行,宣
導與溝通對象包括家長、縣市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及現場從業人員,並依對象及進行期程
區別宣導內容適時宣導。
3. 建構範例:須結合幼托現場行政人員、教師、保育人員、學者專家及
縣市政府相關代表成立「範例建構小組」,將整合須辦理項目逐一建構範例,供縣市政府
參考運用,並由範例建構小組辦理分區說明會。
2. 整合前置階段:
1. 推動執行:依範例推動執行。預計96年1月-6月辦理分區說明會,96
年7月-97年6月督導縣市政府完 成整合籌備事項,並同時進行個別輔導
2. 個別輔導:籌組輔導小組,針對執行有困難者進行個別輔導。
3. 績效評核:成立「績效評核小組」,考評縣市政府籌辦成效,據以作
為補助經費依據。 相關規劃責成相關小組集思廣益進行,行政單位提供必要之支援及協
助。
* 有關幼托整合後相關人員資格、權益保障、進修及人員移撥等事涉層面複雜,建議
另案協調處理,務期具體明確。
案由二:有關現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所開設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核心課程」是否暫停辦理乙案,提請 討論。 委員發言要點(依委員發
言順序整理)
【鄧委員雲楨】
幼托整合須以現有業者、家長及教師之福祉為依歸,在完成法制作業前不能影響現有
人員之權益,核心課程現階段仍有需求,建議不應暫停辦理,繼續辦理至新法制定為止。
【周召集人燦德】
法制作業未完成前,依法未能影響現有人員權益,且建議本案與幼托整合脫?處理,
可考量暫停辦理,惟並非因幼托整合因素。
【黃委員碧霞】
若幼教相關課程已足夠需求,核心課程即可無需辦理,惟建議幼教相關課程內容須擴
及2歲幼童。
【張委員孝筠】
應先評估需求再決定是否開設,每年大學幼教系、幼保系再加上二技及高職幼保科培
育人員約有2萬人,其中又以在職進修者居多,所培育人員已然充足,並無不足現象,請
審慎考量。
【簡委員瑞連】
1. 建議核心課程暫緩辦理,並希望未來進修課程朝至師範及幼保校院方式辦理。
2. 本案不宜單由兒童局片面決定,教育部應一併整體考量,目前面臨之問題並非供應
量不充足,而是人員不斷重覆進修問題,建請教育部考量針對目前已辦理之相關進修課程
於未來整合後建立採認機制及資格認證,以解決核心課程持續辦理及人員亦 不斷流失之
問題。
3. 公托應審慎考量是否全面公辦民營,如此將不利弱勢兒童,因偏遠地區幾乎沒有私
幼及私托,國家責任不能免除。
【周召集人燦德】
1. 照顧偏遠地區兒童係國家責無旁貸之責任。
2. 資格認證未來會成為問題,亦應成立資格認證小組,以解決相關問題。
【周委員澤芳】
1. 「國幼班」是陳總統之政見,亦是教育部之政策,應明確訂定在此方案中,但在整
個「幼托整合方案」草案中「國幼班」不見了,在扥教服務類型中僅見
1. 政府設立(以照顧弱勢兒童為優先)
2. 民間力量與政府共同設立(採委辦方式,由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由民間
經營者
3. 民間設立。如依此規劃「公辦民營」後,成本將轉嫁家長負擔,師資品質亦
受質疑,而教師待遇、年資計算、退休撫卹等亦成問題,以及教育品質管控等相關問題令
人憂心,在教育部承辦「公辦民營公聽會」中教師、家長、業者都表反對,請勿執意施行
「公辦民營」。
2. 建議相關進修課程應將招收對象及辦理機構嚴格區隔。
3. 建請師培機構應嚴格把關以維師資品質。
【邱委員志鵬】
1. 建議教師及保育人員籌組全國性組織,參加相關會議討論時較具代表性。
2. 核心課程依法可繼續辦理,但應先查核目前辦理狀況。
3. 所長直接成為園長部分易生爭議,現階段保育人員可能同時修習核心課程中之
主管課程及教保課程,建請內政部兒童局妥善處理。
決 議:
本案須與幼托整合脫勾處理,請內政部兒童局考量供需問題審慎研議。
本部成立「資格認證小組」,以統一研擬規範幼托整合後相關從業人員之資格及進修課程
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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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也看了一下後面的幾次討論
其實內容不外乎我之前提到的 「人員的資格和量」、「機構」和「錢」 這三項
一如之前所說政府為長照設計專業性次一等的看護執照一樣
為了讓人員的量增加、為了吸收現有的非教育體系人員並降低普及化成本
而規劃 「廣開幼教在職專班」並提出「幼保師」的概念
另外,點進第二次會議可以看到
http://www.ece.moe.edu.tw/seminar2.html
案由一:幼托整合理想、待澄清及建議乙案(周委員澤芳提案)
說 明:
1.以幼托整合的理想檢視政策之內容:
* 幼托整合,國幼向下延伸,提升幼教品質。
* 符應國際間及早教育之潮流。
* 改善師資、環境與設備。
分析:檢視上述三個理想,以目前規劃的方案確實能達到理想而往上提升,亦或將
整體幼教品質遷就現實業者需求,將托兒所就地合法而將幼稚教育托兒所化?
2.待澄清之外部疑慮:
* 以2歲為入園標準之學理為何?各國辦理經驗如何?
* 2歲入園,則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之功能與份際如何?
* 幼兒留校(園)時間之長短與年紀之關係如何?
* 師資應優於現行幼稚教育一班二師的編制,規劃方案卻為一師一員,師資編制標準
為何調降?
* 參考資料上各國比較,沒有國家將幼稚教育及托兒合而為一,此方案之政策依據何
研究而做決策
* 重大教育政策均先行以實驗計畫或試辦計畫行之,以作為完善政策擬訂之參考,避
免對教育現場衝擊過大或有所疏漏,此幼托整合計畫試辦之期程規劃如何進行?(政策草
案→試辦計畫→政策修訂→法案修訂→政策宣導→全面實施。)
3.建議:
* 請精算出幼托整合後,社政移撥入教育部(局)之人事及業務等經費,並將「教育
經費編列及管理法」修法,將前述經費外加於教育經費21.5%之外,以確保原有教育經費
不致被排擠,亦不影響幼稚教育之發展。
* 全國教師會代表加入法制研究小組。教師會為代表全國 教師之專業組織。至於其
他小組,教師會亦願意全力協助,以期政策之推動能更順利。
* 請至少於開會前一週提供各委員書面資料與電子檔:
1.為尊重專業並以負責任之態度出席會議,委員確有事先研讀資料之必要。
2.在立法、修法及政策形成之過程中,公開資訊、廣納社會意見,確有助於將來之
政策執行。
決 議:
* 請國教司於小組工作內容中增列「社政單位原列幼保預算之移撥作業」乙項。至全
教會加入小組及會議資料先行遞送部分詳如提案討論案由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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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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