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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http://www.ece.moe.edu.tw/childcarelaw98.html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幼兒:指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三、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指對兒童提供之居家式照顧服務、對幼兒提供 之托嬰中心教保服務、幼兒園教保服務、對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之課後照顧中心課後教 保服務。 四、居家式照顧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 收費之教保服務。 五、教保機構:指提供教保服務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 六、托嬰中心:指提供未滿二歲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七、幼兒園:指提供二歲以上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八、課後照顧中心:指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九、教保機構負責人:指教保機構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代表人 。 十、教保服務人員:指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課後教保服務人員及保 母人員。 第三條 居家式照顧服務及托嬰中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依其主管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及評鑑規劃。 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 五、教保服務人員之人力規劃、培訓及人才庫建立。  六、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之方案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居家式照顧服務與教保機構之登記、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四、教保機構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居家式照顧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提供所招收之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 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二)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三)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四)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二、招收兒童為二歲以上者,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經驗擴充等 活動。 三、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實施準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條 教保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幼兒園。 三、課後照顧中心。 ... ... 第十四條 教保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機構不得使用未在本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從事教保服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 二、提供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者。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至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提供,係為因應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需求,其人員 資格並於第九條授權另定相關規範,) …… 其實內容不算多,不過法規細鎖,我的網路lag,所以請大家自己點進去看 之前我就有提到,人民的需要並不符合教育施政的專業,反之亦然 按上述的規範,政府未來要全面補助托幼時,就很難補助到親友托幼或自行照顧的部份 即便發放幼保券,為了避免挪用,也一定會規範限用在合法幼保服務上 而「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則只適用在山地離島等無專業幼保服務地區 這樣就有點變向逼大家不要親自帶小孩了... -- 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不返詩集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8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