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http://www.ece.moe.edu.tw/childcarelaw98.html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幼兒:指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三、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指對兒童提供之居家式照顧服務、對幼兒提供
之托嬰中心教保服務、幼兒園教保服務、對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之課後照顧中心課後教
保服務。
四、居家式照顧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
收費之教保服務。
五、教保機構:指提供教保服務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
六、托嬰中心:指提供未滿二歲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七、幼兒園:指提供二歲以上幼兒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八、課後照顧中心:指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九、教保機構負責人:指教保機構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代表人 。
十、教保服務人員:指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課後教保服務人員及保
母人員。
第三條 居家式照顧服務及托嬰中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依其主管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政策及法規之研擬。
二、教保服務理念、法規之宣導及推廣。
三、全國性教保服務之方案策劃、研究、獎助、輔導及評鑑規劃。
四、地方教保服務行政之監督、指導及評鑑。
五、教保服務人員之人力規劃、培訓及人才庫建立。
六、全國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之方案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居家式照顧服務與教保機構之登記、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四、教保機構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第七條 居家式照顧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提供所招收之兒童充分生理、心理照顧,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
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清潔、安全適宜兒童發展之居家環境。
(二)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遊戲休閒、學習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三)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四)促進親子關係及支持家庭功能之活動。
二、招收兒童為二歲以上者,並應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經驗擴充等
活動。
三、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服務實施準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條 教保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幼兒園。
三、課後照顧中心。
... ...
第十四條 教保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機構不得使用未在本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從事教保服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
二、提供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者。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至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提供,係為因應離島、山地及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需求,其人員
資格並於第九條授權另定相關規範,)
……
其實內容不算多,不過法規細鎖,我的網路lag,所以請大家自己點進去看
之前我就有提到,人民的需要並不符合教育施政的專業,反之亦然
按上述的規範,政府未來要全面補助托幼時,就很難補助到親友托幼或自行照顧的部份
即便發放幼保券,為了避免挪用,也一定會規範限用在合法幼保服務上
而「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則只適用在山地離島等無專業幼保服務地區
這樣就有點變向逼大家不要親自帶小孩了...
--
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不返詩集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8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