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會990422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公聽會發言稿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1737
全文頗多,我節錄對條文、施行討論的部份
1、本法第50條授權各地方政府訂定對弱勢兒童的補助,目前教育部該子法研議之參考
案已大致成形,不僅採「門檻制」,且通過門檻之兒童,縣市政府還可訂定「補助比例」
(確定版本以教育部為準)。請問,立法院可接受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且可能居住經濟
狀況愈不好的地區的兒童,補助門檻愈高嗎?立法院可接受同樣情形的弱勢兒童,有人可
得補助,有人卻無法到嗎?因此訂定子法的重要原則宜在母法中訂定。
2、本法第11條授權教育部訂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這裡面最爭議的
是,到底幼兒園能不能教「注音符號」和「ABC」。目前的子法之研議,是維持「不可以
教」,但是可以教「聲韻」。這個「重要原則」應該放在母法裡,讓立法院確認。當然,
這和「可以教」的差別,只差把「注音符號」和「ABC」的字卡拿出來給小朋友看,我們
也期待立法院審查此條時,可以告訴全民,那個政府機關可以時時盯著幼兒園,上聲韻時
不把字卡拿出來。如果做不到,就該在母法告訴全民,幼稚園到底該教什麼?
4、規定本法通過後,幼兒園「一年換証」,但「人力五年才到位」。作為家長,如何
知道那個園所那些人員尚未到位?一旦送到了園所,才知道該園所人員尚未到位,家長沒
時間再換園所,難道要家長天天心驚膽跳的送小孩入園嗎?
5、現有園所「兼辦業務」有十年過渡期,若該「兼辦業務」有妨及其主要收托的幼兒
之照顧和教育之處,為什麼會有十年長達的過渡期?十年之後,真的有人會去管嗎?或是
再來個就地合法?
三、本法應有相應的條文,支持願意自己教養幼兒的家長,避免讓外界認為,立法院鼓勵
家庭功能轉移至家庭外的機構。
自己教養幼兒是一件辛苦且完全沒有物質回報的的工作,尤其在台灣,不僅辛苦
,而且常常被諷刺為「好命,可以在家當少奶奶」,以致近年來,自己教養幼兒的父母,
已經成為瀕臨絕種的動物。這也已經標示著,台灣家庭的功能已大量轉移至家庭外之機構
。
但從心理學的研究中,大部分仍認為教養幼兒的最佳人選,仍是其親生父母。本
法雖體諒台灣許多家長因經濟和社會發展,有不得已的苦衷,必須大部分時間將幼兒委託
別的機構教養,但對於在這種環境下,仍堅持親自教養幼兒的父母,在本法有相應的條文
,支持及鼓勵這樣的家長。本會並借此次公聽會之發言機會,對於堅持儘可能親自教養子
女的家長,表示由衷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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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這是今年四月全國教師會的意見,不是我的不專業意見
也因此,我們可以在這篇章的最後看到這句:
「多年來幼教學者和教育界不斷疾呼「學前教育公共化」的發展方向」
它不講「托幼」 或「幼保」、「兒照」
它提倡的是「學前教育」 就是要在學前教、要考學前教育的執照
當然,也就有學前教育的「不能教」和「不該為 (比如說"教"幼兒到晚上六七點)」
當然,也可以要「學前教育」的機構和人員擔負托幼,但費用想必是照算、較貴
此外,我們也可以參考北縣教師會的新聞稿:
http://www.tpcta.org.tw:8080/v362/showthread.php?t=1756
幼兒教育是商品嗎?「教育行為」如何管理?
現今的招生廣告滿天飛,教育機關在哪裡?「揠苗助長」的學習環境,身為家長的你能安
心嗎?教育家杜威說:「生活即教育。」幼兒學習的快樂泉源來自於生活中學習、遊戲中
學習。『教育』必須具有結構式的課程活動,『保育』是養護與照顧屬非結構性的學習活
動。而坊間幼兒園招生之宣傳多以才藝與美語課程做為促銷,成為幼教課程主流,卻是不
符合幼兒身心正常發展的教學活動;但幼兒教育能夠當作是商品嗎?幼兒教育能夠當作營
利事業來經營嗎?如果幼兒教育是以上的方式在辦學,試問這樣還能稱之為「教育」嗎?
教育主管機關並未盡到監督與管理,能推卸責任嗎?
轩 誰在照顧你的兒?--幼托整合後,幼兒教育淪為托兒化
幼托整合後師資品質卻降低了,您知道草案中僅5-6歲的孩子才享有合格教師之編制,在
現階段「托兒所規格皆低於幼稚園」的前提下,若是以托兒所的標準為標準,幼托整合後
托兒所可以就地合法變為幼兒園,而在其中的師資與設備卻沒有向上提升,反而幼稚園卻
向下沉淪了!幼兒之學習品質絕非以保育員來取代教師,此舉將導致幼兒教育淪為托兒化
! 那真是台灣教育界的大笑話!如此看來,「兒照法草案」實開優質幼教之倒車!
轩 誰在漂白幼兒教育?--名為「管理」,實為「遷就」
空白授權子法太多,立法院淪為行政機關的立法局,加上空白授權給地方政府自訂子法將
形成幼兒在各地方處境的不公平,且越弱者越得不到協助。全國教師會於草案制定期間,
便不斷予以諍諫: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幼托整合的過程必須以品質為前提,同時為確保全
國同齡的幼兒均享受同樣品質的教育,此草案卻為遷就現狀的各種利益,而本草案第65條
於施行後,各園所1年內應改制,但幼兒園卻可於改制後5年內才符合本法之人力配置,人
力既不依本法規定,如何改制?若人力尚未到位,就准其改制,豈不是就地合法,那有納
入管理的意義,這不是欺騙家長嗎?家長那曉得幼兒園合法登記改制後,人力編制竟然不
合法!此草案通過後於緩衝期間若是幼兒出問題誰要負責?相關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監督不
法之情事,部長要負責嗎?
轩 結論
(一) 必要時課後照顧應單獨立法,教育和課後照顧明確區分。
(二) 教育主管機關應嚴格把關教育的品質與精神,不可讓幼兒園的辦學淪為 營利事業
或社會福利。這次教育部立法應該讓幼兒照顧更符合教育水準,不是現在送給立法院的『
把原先幼稚園教育品質向下降為營利的社會福利』版本。
(三) 教育部有責將幼兒教育正常化,設置標準或辦學理念,現在就應責成各縣市教育
局確實督導,掌握實際狀況,未達標準者應停招停業,以維幼兒權益,具體落實幼兒教育
往下紮根的理念與重要性。
(四) 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依年齡之需求分為嬰兒、幼兒與兒童做明 確的劃分
與區隔,不應包山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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