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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09031122524000 兒照法17條第二項的內容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或二歲至國民 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   根據2009/03/14中央社新聞發布的內政部解釋,「如果保母照顧了1名未滿2歲的幼兒 ,只能再照顧1名不限年齡的兒童。總共2人。」 事實:讓數字說話   讓我們用實例,澄清兒照法17條到底會影響多少家長、孩子和保母。   以人口比較密集的「臺北縣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中和、汐止、新店地區來說,由於 大孩子會去上幼稚園,專門帶2歲以上孩子的保母只有10%。加上收托至多4人的規定行之 有年,社會上家長的實際習慣,是讓保母帶「1~3個」孩子、且近齡混同托育為主。   如果兒照法將「帶3個孩子、近齡混同托育」視為非法,並對保母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將馬上有20%的現職保母,要面臨前述「王保母」的兩難。以「臺北縣第一區社區保母 系統」中和、汐止、新店區的600多個幼兒來說,就有120個孩子,馬上要被迫轉換托育環 境,成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17條的受害者。 質疑:兒照法到底「照顧」了誰?   絕大多數家長之所以要「找保母」,都是因為媽媽生產完就必須重回職場,家中剛出 生的小嬰兒無人可照顧的關係。所以,保母帶孩子都是從未滿1歲就帶起,幾乎沒有家長 會在孩子很大的時候,才去找保母。   「從頭開始帶」的社會習慣,使得將近63.5%的保母,都是屬於1~3歲孩子的「近齡混 同托育」型態。讓差一、兩歲的孩子共同成長,也符合少子女化之前,社會最基本的幼兒 照顧模式。但用「2歲」來切割「分齡托育照顧」的兒照法,有三大根本缺點: 一、剝奪家長的選擇權利   20%的孩子大到2歲的時候,就可能會被強制要求「換保母」,或者去上幼兒園。如果 同一家的兩個孩子相差一歲(例如1歲跟2歲),家長也恐怕不能交給同一個保母托育。保 母迫於法令,多數必須選擇「收小不收大」(例如逼走前述故事中的李先生的大女兒), 家長可能就得分別找兩個保母,奔波兩個不同的地點接送。但政府應該把選擇權留給家長 ,讓家長自己決定要選擇機構式照顧,或選擇長期配合的保媽媽,陪伴孩子長大。 二、不切實際的「照顧品質」   「禁止混齡照顧」乍看是為0~2歲的孩子謀求照顧品質,卻忽略「收小不收大」的效 應,將造成孩子大到2歲時,保母就必須解除托育關係,讓孩子換保母、或去上幼兒園。 如果想追求兒童照顧品質,應該要推動政府對保母的定期托育訪查、不定期托育輔導。而 非讓一段好不容易建立的穩定托育關係,在幼兒滿2歲時被迫終止。「強迫孩子適應新環 境」並不是為孩子著想! 三、難以降低托育費用   少子女化社會的主要成因之一,就是多數父母「養不起」。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之所以 要催生「普及照顧的托育政策」、政府之所以要提供「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就是為了要 全面壓低家長的托育費用成本。但兒照法的分齡照顧制度,實際上等於強制保母只能帶2 個孩子,保母為了基本生計勢必難以降價。在經濟不景氣、社會少子女化雙重打擊的時代 ,政府為何不設計制度降低托育成本,反而逼保母服務的幼兒人數減少,逼家長付出的托 育費用更難有下降的空間? ----------------- 關於兒照法的另一個爭議 給大家參考 當然,這是以托育的角度來看的 這邊家屬希望混同托育 那邊教師會不但不反對分齡,還建議分開立法 可見其矛盾 -- ˙ - . ˍ ◣ _- .︿. ˍ◣ . 千山鳥絕,萬徑蹤滅 ↙ - ˍ ▂ ∕\ ∕ ╲ _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 ▄╱◢ / ╲﹎ - @juor2 ︿ . ‧ ﹑ ▄▁ ▇▅▄▃◢▅▁ ▁▂▁ /\|||||||| ▄▃▂ ‧. ▆▅▄▅▆▇ . √▃▂▃▄ .、 . ▁ˍ_ __ . oodh《殘江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82.198 ※ 編輯: oodh 來自: 61.20.182.198 (11/11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