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賊團長---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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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構想] 改變選舉風氣
時間Mon Nov 29 22:14:03 2010
重申一次,我希望廢除村里。
若不能廢除村里,就考慮變成官方派出機構,
而非民選村里長,我質疑的是村里長與鄉鎮市民代表誰有用呢?
再者,村里鄰本來不過就是保甲制度的延伸,
難道說,非民選就不能監督?非民選不能為民喉舌?
非民選不能接受陳情?非民選不能從事村里長做的事?
民意代表的目的是在幹麻,
第一要務就是制定法令,以及反映民意,
其次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施政與預算,
最後,就是能夠替各政黨幫忙宣傳罷了,提供資源而已。
我要說的是,有必要設置這麼多的「民意代表」嘛?
台灣人還不習慣選舉專職的行政官,所以通通交給民意代表,
但是在基層要實現自治是不能這樣的。
要知道人民在中央有立委,在地方有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
請問有必要再設置一個這樣充其量不過是民意代表的人?
我說的兩項標準衡量:「高度分工」與「專職問責」是衡量地方自治的標準,
前者就是官職的專業化,以及確定官職的資格,
後者就是一職一官,就算是要很多人同時去做,也要區分其權限,
至於統籌與計畫就是交給上級負責,以此往上類推。
菁英政治?用考選就能考出?
如果真能夠靠考選實現菁英政治,那麼我巴不得立即這樣,
但是,絕無法變成菁英政治,除非是技術官僚氣息濃厚或近乎世襲的官職,
在台灣絕無法如此,也無須思考考試是否能選出菁英,因為不可能!
那麼我為何要求「考選」村里長呢?因為我的本意就是廢掉村里長。
而讓原本應該要負責的民意代表做負責,為何還要疊床架屋?
與其讓選區繼續維持複數選區制,然後再選村里長,不如變成單一選區廢除村里長選舉,
這就是我認為的,「專職問責」的標準。
如果,村里長的功能是類似監察官或小護民官,那麼還有存在的價值,
但是那也僅限於接受陳情,代替人民去釐清陳情事實,或者擔任調解委員會委員,
然而我不知道,各位對調解委員會的「合理性」與成功率沒存疑嘛?
就民事訴訟法中,如果不是法院裡的調解庭,基本上做的調解還是需要法院審查的,
那麼調解功能本身也是存在疑異的。
總而言之,我並希望村里長繼續存在,改以官派辦公室代替之。
而各行政機關接受人民陳情、申訴等,也要有一定的時效性要求,
卻不能成為村里繼續存在的理由,
沒理由一個制度的失敗,要成立另一制度代替而不思改變之理。
最後,大南投縣的建置,我是真的很支持,問題一次解決,統一機關解決,
不要假手若干縣市政府負責,當然最基本的還是台灣是單一制國家,
真要實行地方自治本有許多不合宜之處,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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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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