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內線交易 重大消息沈澱期延長至18小時
http://fe4.udnnews.com/NEWS/STOCK/STO2/5576932.shtml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內線交易的定義將更明確。未
來重大消息的沈澱期由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而「獲悉」重大消息修正為「實際知悉」,
等於檢察官要舉證才能認定是內線交易,目前檢察官提訴率高,但法官定罪率低的情況,
可望因此獲得改善。
此外,原本金管會提出「四合一」的修法計畫,打算將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
中心等單位成立「台灣交易所控股公司」並推動上市,透過釋股讓外國人可以持有股份。
由於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質疑中資將可藉此管道掌控證交所,最後朝野同意維持現
行條文,「四合一計畫」暫時喊停。
由於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不明確,容易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法官判決定
罪率卻偏低的情況。為避免定罪率低,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修正通過後的條文,
將內線交易的條件明確化,未來檢察官必須舉證才能起訴。
根據修正後第157條之一條文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時
,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公司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適用對象包括公司董事、監察院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基於職業或
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以及喪失相關身分未滿6個月和從上述人士獲悉消息之人。違反
者需賠償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價格差額,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買賣人之請求
,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至於重大影響股價消息,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立委原本建議在157條之一加入「抗辯條
款」,也就是涉內線交易者在幾項條件下,包括持有交易標的一定時間以上者可以排除,
因法務部反對而未納入。朝野還是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條文通過後,金管會及法務部須
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送「抗辯條款」版本到立院審議。
【2010/05/0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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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已經不是「新」聞了
不過我今天看到11月號的今周刊有篇在講內線交易定罪的文章後 才上網去查到
簡單來說,過去的內線交易認定 在條文上有彈性
這讓檢調較容易起訴,也可以說較不會放過內線交易嫌疑人
但,法官卻往往並不寬鬆認定
因而有上文中「定罪率低」的現像
五月的修法,正確來說,是收嚴了檢調認定內線交易的所需證據
如上文,這樣或能提高定罪率
但, 也可以反過來說,它放寬了對內線交易的法務監督
這樣算好,還是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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