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冒險的定義,我想我已經有說了,
再來是,保險人、被保險人、要保人與受益人,
這四個有保險法學說上的定義,以及立法上的解釋,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學說上與立法上有一段差距,
就「學說」上,擁有保險利益的人,就是被保險人,
所謂的「保險利益」就是會發生損失的對象,
換言之,就是「被保險人與特定客體之利害關係」,
所以,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該財產權之人,
財產權包含債權與物權,擁有該債權或物權之人就是被保險人,
如是替該物的所有權保險就是該所有權人為被保險人,
如是替該物的抵押權保險就是該抵押權人為被保險人,
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要保人所要保險的生命、健康的人。
但就立法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定義主要規定在第16條,
被保險人的定義則主要規定在第4條,但這與學說及他國立法例是有差距的。
不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而訂立保險契約是要保人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無涉,
另外也與受益人無涉,除非涉及到人身保險與保險法的規定。
所以,若把社會保險解為一般保險,或許有些概念相似,
但基本上仍有不同,要知道這是社會安全制度,不是私人保險。
而社會保險在納保時之所以要強制保乃是在避免「逆選擇」,
「道德冒險」若網友解為「道德危險」,是否會誤以為那是道德上的危險,
但是事實上那意思是指「不利益保險人行為」,
所以,不照顧身體那是一個例子,而濫用醫療資源也是道德冒險。
「社會保險」這個概念是一個「社會安全制度」,
所以納保範圍是所有的人,並非說哪個人給或不給,或給多少,
每個人應負擔相同的保險費,這是基本的保險費,
至於所得高低或其他可能會有道德冒險者則酌量增加保險費,
另一方面,是要宣傳「不一定要用藥」以及「預防代替治療」,
護理、飲食、復健、學校裡的健康建育等,都是應該要注意的,
但是雖然有浪費卻不能廢止健保,因本來就是要社會承擔那些無能力負擔者,
是以,必須要搞清楚,到底社會保險的本質是什麼,
否則那不過是造成財政大洞卻是無用,而重點就是「給無力負擔者補助」,
舉凡:失業、老人、小孩、孕婦、重病傷殘、貧窮等才需要全額補助,
並且要宣傳正確醫療護理觀念,以及防止醫療資源上的浪費。
總之,健保應要恢復他的本質,不能因道德冒險而廢除,
否則財政漏洞只能變大,且易引起民怨,這是我們需要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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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有在這個時候,這個地方,
被正在這裡的我們互詡為天才,走出面前這扇門,
我們就什麼都不是,只不過就是個人,而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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